人民為何要納稅興建一般事廢焚化廠?
關於民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中最後兩座興建中的竹南竹北廠是否繼續興建,行政院近日終於做出決定,竹北廠停建而竹南廠續建。雖然環保署新聞稿指出,這遲遲而來的決定是在經過多方的考量下,對行政院所做的建議,但結論還是令人難以接受。一個很簡單的評估,決策卻要拖延近三年,即使兩座都宣佈停建,人民所必須付出的賠償金額也勢將比三年前就宣布停建還要多出好幾成。而竹南廠決定續建,以後該縣民眾或將付出比現在就停建時更大的代價。在垃圾回收率持續增加、必須焚化處理的垃圾量持續減少的情況下,這些後來才加入營運的民有焚化廠,勢將成為縣市政府的燙手山芋。
最近幾年來,營運中大型垃圾焚化廠因家戶垃圾不足而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來補足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有的廠燃燒一般事廢的比例甚至高達60%。不論是公有廠或民有廠,這些焚化廠都是以人民的納稅錢興建的,原本規劃的目的也僅是要處理家戶垃圾,可是當其反而以燃燒一般事廢為主時,是否應將原來補助的興建費用按燃燒一般事廢的比例並加計利息收回退稅給大眾才合理?否則一般家庭為何要付出比其所產生的垃圾量之處理成本更多的代價來興建這些早在五年前就可以宣布不建的焚化廠?這不僅違反了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也違反了廢清法中主管單位只需負責家戶垃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