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回填不只是物質平衡 更事涉農業生產、食品安全與地下水涵養 工程會別亂來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新制今年(2026)元旦上路,要求清運土石方車輛均須加裝GPS追蹤裝置,同時必須隨車持有電子聯單,結果暴露出合法去化管道的不足,土石方清運處理成本因而水漲船高,大漲4-5倍,進而導致建案停擺或延宕現象,被媒體稱為「土方之亂」,實則為建商無法適應政府「撥亂反正」的法規陣痛期。建商急如熱鍋螞蟻,甚至公然喊話要求新制暫緩,所形成的政商壓力,迫使政府想法設法擴增合法土石方去化管道,包括: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新制今年(2026)元旦上路,要求清運土石方車輛均須加裝GPS追蹤裝置,同時必須隨車持有電子聯單,結果暴露出合法去化管道的不足,土石方清運處理成本因而水漲船高,大漲4-5倍,進而導致建案停擺或延宕現象,被媒體稱為「土方之亂」,實則為建商無法適應政府「撥亂反正」的法規陣痛期。建商急如熱鍋螞蟻,甚至公然喊話要求新制暫緩,所形成的政商壓力,迫使政府想法設法擴增合法土石方去化管道,包括:
環境部的廢棄物管理政策,自本世紀初即揚棄「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方向。在2002年7月通過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中,明文規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在2003年底經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檢討與展望》中,前環保署宣稱要推動垃圾零廢棄,提倡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其以2001年為基準年,預定於2020年達成垃圾減量75%目標。如此,既有垃圾焚化廠可於2012年開始除役,於2026年全數除役完畢;並將視焚化廠除役時程,適時參採最先進的垃圾處理技術,規劃設置5-7個區域聯合處理設施,處理總量只剩下200萬噸左右的垃圾。『 經總體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後,未來將不再採「一縣市一焚化廠」之方式。』
2016年起,配合前總統蔡英文之政見,開始推動和零廢棄相輔相成的循環經濟政策,「將廢棄物資源化,邁向循環經濟社會」。
以下所提各縣市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須符合以下幾點特徵,未符合所有特徵的措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因為以上如此嚴格的條件,所以筆者目前只找到了以下3項由縣市主責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加上一項由環境部主導的全國性作為。筆者當然也發現有許多民間發起的廚餘源頭減量行動,但是都不是由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主責,所以就不列出。另外許多以食安或社福為目標的政策,不包含減量廚餘的效果,也不列在這裡了。筆者查了一圈下來,不管是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大多把資源投入末端的廚餘處理政策,而漠視源頭減量、減少食物浪費的政策措施,實在是令人失望。
這份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供SRF製造廠依循,其列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的附件四,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是環境部依廢清法31條授權訂定,供各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時依循。也就是環境部透過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的程序,間接規範SRF製造廠。
第一版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於2020年4月7日訂定,主要內容為(一)指引SRF製造業者選用設備及各設備的使用目的;(二)SRF品質標準及品質管理方式;(三)得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
初版的SRF品質標準,主要參考歐盟SRF品質標準 (EN 15359)訂定,但未如EN15359將SRF品質分為五級,而是採淨熱值第4級、氯含量第5級及汞含量第5級(0.5mg/MJ(ar)=5mg/kg)訂定標準值;另參考韓國環境部SRF品質標準訂定鉛含量及鎘含量標準值。(表9)
事業廢棄物如要再利用,其種類與管理方式,須依循由《廢棄物清理法》39條授權、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業的廢棄物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這是長久以來(自2001年起),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分工方式;2017年廢清法修正39條規定,要求若是各部會所轄事業都會產生的廢棄物,比如廢塑膠、廢紙等,如被認定為「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則這些「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訂定。
各部會主管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都會有附表,明定那些廢棄物種類可以再利用,其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者只要依照附表中所列管理方式辦理,於再利用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簡稱廢清書),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清書變更(變更內容主要是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至於未能列在這些附表中的廢棄物,也可以再利用,但須以專案方式(包括個案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或者,也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處理許可。
2017年10月,政府為鼓勵金融業投資或融資時必須考慮到對環境面的影響,而仿效歐盟的《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由金管會推出第一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金融機構簽署「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發展綠色債卷,同時鼓勵放款給綠能產業。這原本是個不錯的政策,但由於方案中缺乏對何謂「綠色」的明確定義,加上廢棄物能被當成再生能源,而成為鼓舞廢棄物焚化或燃料化的幫凶。
2020年8月,金管會續推出第二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將第一版只著重在環境面的投融資決策,擴大到永續層面,也就是要看公司的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的表現。因此這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強化要求金融機構及上市櫃公司揭露ESG相關資訊、推動ESG責任投資、發展可持續發展債卷市場,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同時鼓勵金融機構支援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如綠色運輸、綠建築、綠色製造)。同樣的,何謂「永續」,也是缺乏明確的判定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