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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規

各縣市廚餘源頭減量措施

怎樣叫做縣市廚餘源頭減量措施?

以下所提各縣市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須符合以下幾點特徵,未符合所有特徵的措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 該措施的目標是在廚餘產生的階段之前實施各種方法以減少廚餘的產生量,針對已產生廚餘的清除、處理、回收的措施不算是源頭減量措施。
  • 該措施的實行範圍需涵蓋縣市所有區域,僅實行於單一區、鄉鎮、里、公家機關……等的措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 該措施的實行期至少半年以上,僅舉辦單日、單週、單月……等隨後就不了了之的活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因為以上如此嚴格的條件,所以筆者目前只找到了以下3項由縣市主責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加上一項由環境部主導的全國性作為。筆者當然也發現有許多民間發起的廚餘源頭減量行動,但是都不是由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主責,所以就不列出。另外許多以食安或社福為目標的政策,不包含減量廚餘的效果,也不列在這裡了。筆者查了一圈下來,不管是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大多把資源投入末端的廚餘處理政策,而漠視源頭減量、減少食物浪費的政策措施,實在是令人失望。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這份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供SRF製造廠依循,其列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的附件四,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是環境部依廢清法31條授權訂定,供各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時依循。也就是環境部透過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的程序,間接規範SRF製造廠。

第一版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於2020年4月7日訂定,主要內容為(一)指引SRF製造業者選用設備及各設備的使用目的;(二)SRF品質標準及品質管理方式;(三)得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

初版的SRF品質標準,主要參考歐盟SRF品質標準 (EN 15359)訂定,但未如EN15359將SRF品質分為五級,而是採淨熱值第4級、氯含量第5級及汞含量第5級(0.5mg/MJ(ar)=5mg/kg)訂定標準值;另參考韓國環境部SRF品質標準訂定鉛含量及鎘含量標準值。(表9)

氣候與能源: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事業廢棄物如要再利用,其種類與管理方式,須依循由《廢棄物清理法》39條授權、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業的廢棄物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這是長久以來(自2001年起),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分工方式;2017年廢清法修正39條規定,要求若是各部會所轄事業都會產生的廢棄物,比如廢塑膠、廢紙等,如被認定為「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則這些「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訂定。

各部會主管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都會有附表,明定那些廢棄物種類可以再利用,其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者只要依照附表中所列管理方式辦理,於再利用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簡稱廢清書),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清書變更(變更內容主要是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至於未能列在這些附表中的廢棄物,也可以再利用,但須以專案方式(包括個案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或者,也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處理許可。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17年10月,政府為鼓勵金融業投資或融資時必須考慮到對環境面的影響,而仿效歐盟的《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由金管會推出第一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金融機構簽署「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發展綠色債卷,同時鼓勵放款給綠能產業。這原本是個不錯的政策,但由於方案中缺乏對何謂「綠色」的明確定義,加上廢棄物能被當成再生能源,而成為鼓舞廢棄物焚化或燃料化的幫凶。

2020年8月,金管會續推出第二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將第一版只著重在環境面的投融資決策,擴大到永續層面,也就是要看公司的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的表現。因此這版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強化要求金融機構及上市櫃公司揭露ESG相關資訊、推動ESG責任投資、發展可持續發展債卷市場,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同時鼓勵金融機構支援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如綠色運輸、綠建築、綠色製造)。同樣的,何謂「永續」,也是缺乏明確的判定準則。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2009年7月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重點之一,是透過優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收購再生能源。

在該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再生能源」被定義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也就是所謂的「廢棄物能」(廢棄物經焚化或燃料化所產生的能源),被納入了再生能源範疇。

但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一詞的意思,意指「可生生不息的能源」,也就是即使消耗了,大自然也會迅即補充;而非指Recycled Fuel(再生燃料)或Recovered Energy(回收能源),後兩者係指由廢棄物產製的燃料及廢棄物直接利用所產生的能源。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994年公佈實施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及1996年由前環保署提出、編列預算鼓勵縣市政府以BOO/BOT模式招商設置垃圾焚化廠(計15座,後完成5座)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是由財政部主政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的濫觴。因此我國早在促參法實施前,就已有幾座焚化廠是以BOO/BOT模式招商興設。而這部於2000年2月就公佈實施的促參法,則遲至2018年5月方由桃園市政府依據該法招商設置焚化廠(桃園生質能中心)。

促參法的宗旨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而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而被列為「重大公共建設」者,則享有該法諸多獎勵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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