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廢棄
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下)
「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不代表中央可漠視地方未依法行政
環團曾要求環境部修正垃圾費徵收辦法,規定垃圾費只能隨量徵收,同時於垃圾費公式中增訂一項垃圾管理基本費,費率由中央指定並逐年調昇,以導正垃圾費未能反映成本的問題;環境部在面對環團訴求時,則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當擋箭牌。這次要求環境部將焚化爐排除於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環境部又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掛在嘴邊!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更應該透過垃圾費收取,辦妥垃圾處理事項,不是嗎?!那中央為何還是持續給予補助,而且還大筆補助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之更新改建,不顧2001年增訂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時的約定,中央不再補助地方重置焚化爐,要蓋自己動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未能依照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可反映實際成本的足額垃圾費,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存不夠錢,環境部不是該去督導他們依法行政,要求垃圾費率須反映成本?!不導正也罷,還容許其動用促參法招商興設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甚至容許其以「重大公共建設」之名適用促參稅賦減免獎勵?!
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上)
前言
環境部的廢棄物管理政策,自本世紀初即揚棄「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方向。在2002年7月通過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中,明文規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在2003年底經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檢討與展望》中,前環保署宣稱要推動垃圾零廢棄,提倡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其以2001年為基準年,預定於2020年達成垃圾減量75%目標。如此,既有垃圾焚化廠可於2012年開始除役,於2026年全數除役完畢;並將視焚化廠除役時程,適時參採最先進的垃圾處理技術,規劃設置5-7個區域聯合處理設施,處理總量只剩下200萬噸左右的垃圾。『 經總體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後,未來將不再採「一縣市一焚化廠」之方式。』
2016年起,配合前總統蔡英文之政見,開始推動和零廢棄相輔相成的循環經濟政策,「將廢棄物資源化,邁向循環經濟社會」。
各縣市廚餘源頭減量措施
怎樣叫做縣市廚餘源頭減量措施?
以下所提各縣市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須符合以下幾點特徵,未符合所有特徵的措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 該措施的目標是在廚餘產生的階段之前實施各種方法以減少廚餘的產生量,針對已產生廚餘的清除、處理、回收的措施不算是源頭減量措施。
- 該措施的實行範圍需涵蓋縣市所有區域,僅實行於單一區、鄉鎮、里、公家機關……等的措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 該措施的實行期至少半年以上,僅舉辦單日、單週、單月……等隨後就不了了之的活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因為以上如此嚴格的條件,所以筆者目前只找到了以下3項由縣市主責的廚餘源頭減量措施、加上一項由環境部主導的全國性作為。筆者當然也發現有許多民間發起的廚餘源頭減量行動,但是都不是由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主責,所以就不列出。另外許多以食安或社福為目標的政策,不包含減量廚餘的效果,也不列在這裡了。筆者查了一圈下來,不管是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大多把資源投入末端的廚餘處理政策,而漠視源頭減量、減少食物浪費的政策措施,實在是令人失望。
各縣市廚餘處理設施 (2023)
資料來源:
台灣廚餘處理設施地圖
台灣能夠收受大量廚餘進行處理的機構設施。
廚餘處理能力分類為破碎脫水、傳統堆肥、高效堆肥、生質能(厭氧消化)、黑水虻。
※許多機構設施缺乏地址資料,其座標位址頂多精確到縣市鄉鎮,非該機構設施實際位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