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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

氣候變遷曾文水庫越域引水的故事(一)

前言:

2009年莫拉克風災後外傳曾文越域引水工程將會改變水文環境,當時水利署特此澄清,該工程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多次審核與工程用地勘查,確認工法對環境影響不大,況且曾文越域引水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並無實質進行引水作業,何來影響水文環境導致旗山溪上游土砂災害一說?莫拉克颱風帶來極大雨量,三天之內高達2,500mm的豪雨導致台灣多處土石崩塌現象,舉凡嘉義、台南、高雄等地都出現嚴重土石流與堰塞湖情況,可見旗山溪上游土砂災害並非曾文越域引水工程引起。當時水利署盼外界勿再以訛傳訛,應將事件發生原委回歸正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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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還在鼓勵違反循環經濟的焚化設施?

於2000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了BOO/BOT等多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目的是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此法提供多種鼓勵機制,包括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還有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用人民納稅錢提供這麼多好處給民間機構,此法所涵蓋的公共建設應該要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但翻開依照該法第三條所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發現在「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類別下,適用該法獎勵的環保設施所需符合條件竟包括:「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也因此,在沒有認定原則規範政府機關決策下,動輒數十億元的焚化爐,竟可適用促參法的各種獎勵優惠,且近年來已有地方政府開始採用促參法來推動焚化爐興設,比如桃園、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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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很多,交通卻沒更好?


最近沸沸揚揚的「五楊高架道」(長約40公里,興建經費約882多億元)通車了,其在工期、經費、及施工工人安全意外問題、工程安全問題、交通標線或動線問題等,為社會多所議論外,但在102年4月19日《台灣醒報》(A10版)的一篇文章,標題為「投資公共運輸 勝過修築馬路」(作者:許又方),卻更為有趣,更為警醒及重要。

該文為英國朋友來台旅遊的觀察及感想,節略以「台灣馬路的密度實在高得令人驚奇,…只是馬路品質並不怎麼「穩當」,…馬路雖然到處通,但是除了台北市外,其它城市的公共交通並不發達,鄉村地區尤其如此,很多地方甚至沒有公車通行,…無疑鼓勵民眾買汽車、騎機車,…馬路一年吃掉大量的政府預算…。」這些觀點,提醒我們:不斷蓋馬路,並不表示公共運輸更好。有的道路蓋到山上去了、或在水源區,反而破壞山上水土環境。台灣的馬路修得太多了,扭曲、浪費了很多政府經費,更造成很多環保、社會、文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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