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
媽祖走過的土地 —— 濁水桑田 不容焚化 (系列報告二)
媽祖走過的土地 —— 濁水桑田 不容焚化 (系列報告一)
濁水桑田 不容焚化
前言──典範轉移之戰
南投縣府強行促參焚化爐 不顧程序正義與公共利益 環評審查限縮公民參與 選址與用地取得未顧及正當法律程序
垃圾堆置問題嚴重但分類回收卻不落實、外運垃圾屢屢被退回的南投縣府,預定在名間鄉新民村濁水溪畔的一塊國有農地,要依據促參法招商設置一座大型垃圾焚化廠,原規劃處理量能700噸/日,目前調降至500噸/日。
許淑華縣長於去年九月藉環境部長視察草屯垃圾山時公開表達興建焚化廠的決心,並於今年九月23日進入初階環評。儘管這一年來在地居民與環保團體透過各種管道表達該場址不合適、對當地優良農產與龐大茶產業構成嚴重威脅,還有垃圾問題應考量對環境更友善的解方,但南投縣府顯然一意孤行,從促參提案規劃選址、用地取得、可行性評估到進入環評,都未顧及程序正義與公共利益。
對於南投縣府的作為,我們強烈抗議,質疑沒有程序正義就不會有實質正義,同時訴請中央相關部會,建立促參案推動的監督機制、檢討環評程序正義,改正促參案的國有地撥用作業辦法,讓依據促參法推動的公共建設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
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下)
「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不代表中央可漠視地方未依法行政
環團曾要求環境部修正垃圾費徵收辦法,規定垃圾費只能隨量徵收,同時於垃圾費公式中增訂一項垃圾管理基本費,費率由中央指定並逐年調昇,以導正垃圾費未能反映成本的問題;環境部在面對環團訴求時,則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當擋箭牌。這次要求環境部將焚化爐排除於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環境部又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掛在嘴邊!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更應該透過垃圾費收取,辦妥垃圾處理事項,不是嗎?!那中央為何還是持續給予補助,而且還大筆補助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之更新改建,不顧2001年增訂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時的約定,中央不再補助地方重置焚化爐,要蓋自己動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未能依照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可反映實際成本的足額垃圾費,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存不夠錢,環境部不是該去督導他們依法行政,要求垃圾費率須反映成本?!不導正也罷,還容許其動用促參法招商興設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甚至容許其以「重大公共建設」之名適用促參稅賦減免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