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還在鼓勵違反循環經濟的焚化設施?
於2000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了BOO/BOT等多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目的是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此法提供多種鼓勵機制,包括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還有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用人民納稅錢提供這麼多好處給民間機構,此法所涵蓋的公共建設應該要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但翻開依照該法第三條所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發現在「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類別下,適用該法獎勵的環保設施所需符合條件竟包括:「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也因此,在沒有認定原則規範政府機關決策下,動輒數十億元的焚化爐,竟可適用促參法的各種獎勵優惠,且近年來已有地方政府開始採用促參法來推動焚化爐興設,比如桃園、新竹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