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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穩賺不賠 空污毒渣大眾承擔 國家還加碼變相補貼?環團籲應即停止適用促參獎勵

日期: 
2025/03/18 (週二)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多年來環境部容許各級政府機關得適用促參法鼓勵焚化爐設置營運,讓寡佔暴利的焚化爐業者得享五年免稅(高達上億元!)及其他賦稅減免與補貼,業者受惠金額遠高於政府每年用於推動源頭減量的經費。焚化爐會產生空污及毒渣,影響人民健康和造成生態環境負荷,業者不僅穩賺不賠,國家還變相高額補貼!這樣的不公不義,必須儘速懸崖勒馬,18個環團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希望財政部與環境部能負起責任,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立即停止焚化爐適用促參法的各項獎勵補助與免稅,別讓政府再亂花公帑,而是將納稅錢用於鼓勵垃圾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才是正辦。

焚化爐興建不應適用促參法 否則等同圖利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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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BOT焚化爐竟可享五年免稅上億!快來連署阻止這不公不義!

環境部容許各級政府機關得適用促參法鼓勵焚化爐設置營運,讓BOO/BOT焚化爐業者得享五年免稅上億及其他賦稅減免與補貼,金額還高過每年用於推動源頭減量的經費。

這讓大眾不只得犧牲健康與環境品質涵容垃圾焚化污染,還得犧牲原本可用於造福大衆的國庫稅收來分攤垃圾產生者本該全額負擔的垃圾處理費。

環境與健康: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994年公佈實施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及1996年由前環保署提出、編列預算鼓勵縣市政府以BOO/BOT模式招商設置垃圾焚化廠(計15座,後完成5座)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是由財政部主政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的濫觴。因此我國早在促參法實施前,就已有幾座焚化廠是以BOO/BOT模式招商興設。而這部於2000年2月就公佈實施的促參法,則遲至2018年5月方由桃園市政府依據該法招商設置焚化廠(桃園生質能中心)。

促參法的宗旨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而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而被列為「重大公共建設」者,則享有該法諸多獎勵措施,包括:

促參法還在鼓勵違反循環經濟的焚化設施?

於2000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了BOO/BOT等多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目的是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此法提供多種鼓勵機制,包括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還有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用人民納稅錢提供這麼多好處給民間機構,此法所涵蓋的公共建設應該要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但翻開依照該法第三條所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發現在「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類別下,適用該法獎勵的環保設施所需符合條件竟包括:「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也因此,在沒有認定原則規範政府機關決策下,動輒數十億元的焚化爐,竟可適用促參法的各種獎勵優惠,且近年來已有地方政府開始採用促參法來推動焚化爐興設,比如桃園、新竹縣。

環境與健康: 
社會: 

補助竹縣興建焚化爐 各黨聯合呼籲:環保署勿自打嘴巴

日期: 
2020/04/29 (週三)

【代發新竹縣反焚化爐自救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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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處理垃圾促進循環經濟,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中五大目標之一「設置多元化在地垃圾處理設施」並不包含興建焚化爐,然環保署卻核發補助款772萬給新竹縣高效能垃圾熱處理BOO案。為此,新竹縣反焚化爐自救會特此北上向立院衛環委員會委員洪申翰、林淑芬等人陳情,亦有民進黨立委蘇治芬、劉建國,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以及綠黨、台灣基進等各政黨代表前來聲援,聯合呼籲環保署,勿讓台灣的環保之路開倒車。

環境與健康: 
經濟: 

鬆弛的層層關卡


國家可以把國有土地(也就是全民的)或原住民傳統領域BOT給私人財團謀利嗎?如果要的話,至少要得到全民或原住民的同意。但是這種未經全體人民同意就由人民僕人私下把土地長期租借給財團(而且還是中資)謀利的案子,正發生在山明水秀的日月潭。「山也BOT、海也BOT」,正越來越惡劣地在發生。

8月30日,由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BOT給仲成大飯店的「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 ,經環評大會「無記名表決」有條件通過。儘管邵族人與許多聲援團體反對,認為旅館位在邵族傳統領域,且未取得邵族人同意,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不應通過環評。何況環評說明書謊稱已取得邵族人同意,在邵族人站出來表示反對下,明顯為不實之書件。但環保署不僅不退回,更以有條件方式避開原民法爭議之戰場,給予說謊者無限生機。該條件略以:開發單位應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原民會就本案已符合原基法規定所出具之公函後,始得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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