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興建不應適用促參法 否則等同圖利污染者
促參獎勵措施很好康 財政部要各部會審慎擇定適用項目
財劃法修正通過,中央為所掌握財源大失血、施政量能受衝擊而大感苦惱之際,正是檢討各部會是否有不當補貼或稅賦減免的最好時機。以財政部主管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例,這部法讓各級政府機關得以運用多項獎勵措施,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這些獎勵措施包括:以公權力協助用地取得與辦理土地變更、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與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營運後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減免地價稅與房屋稅。這些財政獎勵措施,想必讓經營事業者垂涎不已,但依法只能適用於「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