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減量
澎湖垃圾危機六大提問
濁水桑田 不容焚化
前言──典範轉移之戰
2024年,環境部長彭啟明剛上任沒多久,就藉著全台53座垃圾山問題受到社會關注的時機,宣示兩年內解決垃圾山問題。然而還沒具體提出三把火的他,在九月視察南投草屯垃圾山時遭到南投縣府設計,縣府透過其草擬的新聞稿,讓彭部長「被表態」支持縣府蓋焚化廠,該焚化廠預定地則選在濁水溪中游北岸的名間鄉。縣府新聞稿裡的彭部長金句連連:「我們不能只要台積電,卻不要一個焚化廠」;還說要「完成全台最後一塊拼圖」。
為此,環團以及名間在地居民曾於去年十二月召開記者會呼籲,蓋焚化爐解決垃圾問題是飲鴆止渴,會產生更多更難解決的有害飛灰與底渣;而全台最後一塊拼圖,應該是政府近十年來執行不力的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才對。只要做好廚餘以及塑膠的源頭減量、分類回收與循環利用,南投與澎湖外運垃圾可大減,全台各焚化爐餘裕量能也可增加,根本不須再蓋焚化爐。
年年有廚餘,去化不平安。各縣市廚餘回收處理綜合評論(二)
年年有廚餘,去化不平安。各縣市廚餘回收處理綜合評論(—)
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下)
「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不代表中央可漠視地方未依法行政
環團曾要求環境部修正垃圾費徵收辦法,規定垃圾費只能隨量徵收,同時於垃圾費公式中增訂一項垃圾管理基本費,費率由中央指定並逐年調昇,以導正垃圾費未能反映成本的問題;環境部在面對環團訴求時,則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當擋箭牌。這次要求環境部將焚化爐排除於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環境部又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掛在嘴邊!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更應該透過垃圾費收取,辦妥垃圾處理事項,不是嗎?!那中央為何還是持續給予補助,而且還大筆補助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之更新改建,不顧2001年增訂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時的約定,中央不再補助地方重置焚化爐,要蓋自己動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未能依照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可反映實際成本的足額垃圾費,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存不夠錢,環境部不是該去督導他們依法行政,要求垃圾費率須反映成本?!不導正也罷,還容許其動用促參法招商興設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甚至容許其以「重大公共建設」之名適用促參稅賦減免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