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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事業廢棄物如要再利用,其種類與管理方式,須依循由《廢棄物清理法》39條授權、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業的廢棄物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這是長久以來(自2001年起),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分工方式;2017年廢清法修正39條規定,要求若是各部會所轄事業都會產生的廢棄物,比如廢塑膠、廢紙等,如被認定為「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則這些「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訂定。

各部會主管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都會有附表,明定那些廢棄物種類可以再利用,其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者只要依照附表中所列管理方式辦理,於再利用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簡稱廢清書),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清書變更(變更內容主要是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至於未能列在這些附表中的廢棄物,也可以再利用,但須以專案方式(包括個案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或者,也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處理許可。

明的去暗地來 —— 廢塑膠進出口業者有哪些

涉及廢塑膠的違法廢棄物進出口

2022年,塑膠相關產業的物質吞吐量高達1304.3萬噸,相對而言,23.9萬噸的廢塑膠進口量僅佔1.83%;而相對於當年度的廢塑膠處理量而言(推估值249.8萬噸),12.2萬噸的廢塑膠出口僅佔廢塑膠處理量的4.88%。這兩個佔比似乎並不高,但其對廢棄物處理帶來的負擔,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威脅,仍難以漠視。

廢塑膠,雖然可供塑膠產業鏈當作原料,但也可當燃料,是SRF主要成份、廢棄物燃料熱值的主要提供者,同時也可能因為其來源塑膠品的功能特性需求而含有安定劑、阻燃劑、塑化劑、填充劑、色料等各種添加劑,是燃燒污染排放的重大來源。塑膠好用,同時很容易沒用,可燃卻又容易產生污染的特性,不禁令人產生如下疑慮:

PFAS管制不只要管末端也要管源頭,並讓生產者與使用者負擔代價

日期: 
2024/10/11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背景說明

環境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並將於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該草案研商會議。該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

  1. PFOA+PFO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50ppt(參照日本水質管理目標值),PFOS+PFHx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70ppt(參照澳洲指引值),自2027年7月1日生效。
  2. 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2025年起兩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須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兩年類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等。
  3. 2027年7月1日起, 將加強抽驗並對水質不符合PFAS標準者,直接裁處6萬-60萬元罰款,並限值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

環境部稱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政府就洗番你燒垃圾 ——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垃圾成山情險峻 填海焚化納循環

在經濟高度發展下所導致的廢棄物增加,以及資源與廚餘回收成果在市場不利因素紛飛下的止步不前甚至下滑,於是新竹市、南投、雲林、台東、花蓮、澎湖等無焚化爐縣市以及桃園、台中、台南等近年高度發展縣市,暫置在掩埋場上的垃圾,一座座長高成山,至今已累積到84萬噸。而因無處可去而暫置在事業單位場所的事業廢棄物,主要是鋼鐵爐碴與副產石灰,於2018年站上613.8萬噸的高峰,至今仍有514萬噸。(圖1)

在這沈重的廢棄物處理負擔下,前環保署提出的循環經濟行動計畫,雖然說要「接軌國際趨勢,廢棄物管末處理需轉變為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內容主要還是從末端處理思維出發,考量的是:1

台灣垃圾淹腳目 —— 失敗的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

零廢棄實未達標 美化數字掩瓶頸

台灣的垃圾處理政策,早期是以掩埋為主,但隨著經濟快速起飛、人口增長,掩埋場很快一個接著一個飽和,要另覓場址不易,於是於1990年代轉向為「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並陸續推出兩個興設焚化廠的計畫,規劃要在各縣市興設36座大型垃圾焚化廠,結果引發民間一波波反焚運動,訴求零廢棄,要求以「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取代焚化與掩埋,最終成功阻止10座焚化廠的興建,前環保署並於2003年底提出《垃圾處理方案檢討與展望》,宣誓推動垃圾零廢棄,要: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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