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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這份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供SRF製造廠依循,其列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的附件四,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是環境部依廢清法31條授權訂定,供各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時依循。也就是環境部透過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的程序,間接規範SRF製造廠。

第一版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於2020年4月7日訂定,主要內容為(一)指引SRF製造業者選用設備及各設備的使用目的;(二)SRF品質標準及品質管理方式;(三)得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

初版的SRF品質標準,主要參考歐盟SRF品質標準 (EN 15359)訂定,但未如EN15359將SRF品質分為五級,而是採淨熱值第4級、氯含量第5級及汞含量第5級(0.5mg/MJ(ar)=5mg/kg)訂定標準值;另參考韓國環境部SRF品質標準訂定鉛含量及鎘含量標準值。(表9)

氣候與能源: 

PFAS管制不只要管末端也要管源頭,並讓生產者與使用者負擔代價

日期: 
2024/10/11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背景說明

環境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並將於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該草案研商會議。該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

  1. PFOA+PFO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50ppt(參照日本水質管理目標值),PFOS+PFHx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70ppt(參照澳洲指引值),自2027年7月1日生效。
  2. 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2025年起兩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須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兩年類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等。
  3. 2027年7月1日起, 將加強抽驗並對水質不符合PFAS標準者,直接裁處6萬-60萬元罰款,並限值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

環境部稱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畢竟燒的是垃圾 —— 廢棄物燃料化的環境健康風險

目前國際間大力鼓吹廢棄物燃料化的倡議者們,多宣稱廢棄物衍生燃料的優點有以下幾點:

  • 相較於傳統化石燃料成本較低廉
  • 相較於傳統化石燃料排碳量較低
  • 廢棄物轉能源(Waste-To-Energy),將廢棄物再利用。
  • 避免廢棄物最終進入掩埋場或流失到環境中。

然而這些優點卻只是針對廢棄物整個生命週期中的廢棄部份做分析、並且是跟最劣等的方法(燃燒化石燃料、掩埋場)做比較,並未通盤考慮物質的生命週期,包括開採、製造、配輸、使用、廢棄……等所有階段的資源消耗和排碳量做比較。例如宣稱「相較於傳統化石燃料排碳量較低」這說法極有爭議,因為廢棄物燃料中的熱值主要提供者是塑橡膠,是源自化石燃料之材料,燒塑膠等於燒化石燃料,碳密集度不相上下,有的甚至更高。

另外單單鼓吹這些優點,卻也忽視了燃燒廢棄物會直接產生或衍生的負面效應,拿著放大鏡檢視著RDF的各國環保組織,除了憂心廢轉能這種破壞資源的處理方式為各國所仰賴,而妨礙零廢棄目標達成之外,所關注的大抵不出兩個問題: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下)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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