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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

PFAS管制不只要管末端也要管源頭,並讓生產者與使用者負擔代價

日期: 
2024/10/11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背景說明

環境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並將於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該草案研商會議。該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

  1. PFOA+PFO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50ppt(參照日本水質管理目標值),PFOS+PFHx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70ppt(參照澳洲指引值),自2027年7月1日生效。
  2. 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2025年起兩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須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兩年類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等。
  3. 2027年7月1日起, 將加強抽驗並對水質不符合PFAS標準者,直接裁處6萬-60萬元罰款,並限值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

環境部稱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東南亞垃圾大戰 —— 東南亞各國廢棄物貿易與燃料化概述

中國

從有廢棄物貿易這個行為開始,中國就一直扮演著全世界最大的(說的好聽點)回收處理商的角色。單就廢塑膠的統計來看,從有紀錄的1992年開始到2018年,中國累計進口了106MMT(兆噸)的廢塑膠,佔全球累計進口量的45%。事實上中國與香港合計進口的廢塑膠,佔比高達全球72.4%,可以說過去中國收了全球超過三分之二的塑膠垃圾1

氣候與能源: 

不是垃圾是燃料??? —— 廢棄物燃料化與貿易破口

既然有了巴賽爾公約的制衡力量,再加上前面所提塑膠廢棄物當中有可能存在的一堆有害化學物質,乍看之下似乎RDF應納入巴賽爾公約的廢棄物分類清單中,是自然而然之事,或者說好歹那些未經過分選加工、可能殘留有害物質的RDF(例如RDF分類表當中的RDF-1)必須受到公約管制。但現況則是廢棄物燃料化貿易在國際間大行其道,巴賽爾公約的效力無法有效涵蓋這個部份,因為還存在一個尚未定義共識的破口:「RDF到底該算是廢棄物還是燃料產品?」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下)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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