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不該當財團馬前卒

雲林縣政府為改善當地空氣品質,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依地方制度法送環保署備查,結果於九月七日遭環保署以違反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函告無效,各界嘩然。該自治條例乃基於環境保護,禁止使用易致空氣汙染的燃料(生煤與石油焦),內容並無不妥,結果身為環境保護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竟出面函告無效,如同知名環保律師詹順貴在針對此事接受採訪時所言:「環保署忘了自己的角色。」
雲林縣政府為改善當地空氣品質,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依地方制度法送環保署備查,結果於九月七日遭環保署以違反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函告無效,各界嘩然。該自治條例乃基於環境保護,禁止使用易致空氣汙染的燃料(生煤與石油焦),內容並無不妥,結果身為環境保護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竟出面函告無效,如同知名環保律師詹順貴在針對此事接受採訪時所言:「環保署忘了自己的角色。」
我的質疑
104年7月20日我寫給監察委員、環保署署長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一封信,主要是依據監察院調查資料爐碴回填面積達5.2公頃,總量將近100萬公噸經換算可知這100萬公噸只夠掩埋6.8米深,而由環保署透地雷達圖顯示該區掩埋深度達20至30米深,那6.8米以下埋了甚麼?所以監察院與環保署調查不完整且不完善,所以訴求監察委員、環保署署長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都須重啟調查。
環保署的回應
然環保署於104年7月30日的回函讓人質疑,這是否是由上到下的官商勾結的共犯結構?環保署不但答非所問,更有損自我形象。
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成中鋼爐碴掩埋場疑點
桃園大園區菓林社區居民,因長期遭受宇鴻焚化爐污染,不僅生活受到影響,罹癌率也攀升,然屢次檢舉、陳情、抗議,桃府皆未積極處理,縱有處罰,亦是輕判,未能確實依法行政。為了重獲乾淨環境品質,2000多位居民於世界環境日(6月5日),拉下家中大門,集結至桃府廣場前陳情抗議,訴請鄭文燦市長兌現選前承諾,並遞交公民告知書,要求桃府依法行政,應立即將宇鴻撤照遷廠,全面調查與整治汙染,不要再推拖拉!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是自民國64年起,由內政部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之規定劃設,其目的在於保護重要之水源,希望能保持其自然狀態,以維護水質與水量。一個政府如果連水質水量保護區都沒辦法保護,都沒辦法復原,只會在非法下不合理的兜圈子,就失去執政的正當性。
2015年4月15日《新新聞》一篇報導〈陳菊市府冷漠 轉爐石入侵水保區〉,個人對報導內容作如下回應。
新新聞報導: 地主黃胤鴒說以轉爐石回填,成本只要五百萬元。
地主黃胤鴒就坦言,若是要購買林務局的土方回填,一噸成本大約兩百多元,但若是以轉爐石回填,一噸僅要五元;換算後,土方回填成本逼近兩億元,但以轉爐石回填,成本只要五百萬元。地主目前在上頭種上龍柏,並打算設置太陽能板,「我已經提出申請,大概一、兩個月就會核准下來了吧。」
回應:這不叫圖利,甚麼叫圖利?
地主、中鋼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沒有告訴大家的是:
在旗山爐碴事件中,中鋼面對環保團體與民眾的質疑時,一貫的回應如下:
一、 一貫作業煉鋼廠之轉爐石,為該鋼鐵產業之副產品,為取代天然砂石之絕佳材料,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
二、 轉爐石的無害性:轉爐石獲頒環保標章及綠建材標章,為確保轉爐石之使用對環境生態具有相容性,中鋼集團均依照環保署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嚴格檢驗轉爐石之出廠品質。
三、 土壤、地面水及地下水檢測:旗山區盜採監砂石坑洞地主及中鋼集團委託公正第三機構SGS及成大環境永續科技中心進行地面水及地下水等取樣及環境品質監測,土壤委託公正第三機構正修科技大學採樣及檢驗,檢測結果皆符合環保署陸域地面水體之「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及土壤與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另旗山坑洞四周農作物包括種植之番石榴、木瓜、芭蕉、香蕉及檸檬,經委託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測,結果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