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團體要求淘汰「永生之毒」保護女性及其他脆弱族群
【跨國團體聯合新聞稿】
多個跨越國境、領域的民間團體,選擇在世界環境日前數日,齊聲呼籲全球各國禁用「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PFAS又稱為「永久化學物質」,這類化學物質在環境中相當難以分解,會在人體及野生動物中累積,導致不利的健康影響。
【跨國團體聯合新聞稿】
多個跨越國境、領域的民間團體,選擇在世界環境日前數日,齊聲呼籲全球各國禁用「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PFAS又稱為「永久化學物質」,這類化學物質在環境中相當難以分解,會在人體及野生動物中累積,導致不利的健康影響。
2017年8月11日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中石化公司負責完全賠償總金額為1.9億,合議庭認為,經濟部雖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但不負環保事項的預防、整治等相關政策之法定職務,因此沒有公務員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可言,而且不是中石化的股東、董事,也沒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經濟部免賠。所有侵權行為責任皆在台鹼併入中石化前已就定位,所以這樣的判決有還原真相與維持社會正義嗎?
1981年6月4日下午二時,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召開會議,檢討台南市台鹼安順廠廢水改善及魚類含汞量調查事宜。在該會議中,經濟部工業局林志森發言,台南安順廠除電解工廠廠區廢水應全部回收外,該廠廠房、屋頂及四周雨水含水銀量頗高,亦應考慮回收並增設蒸發塔系統以平衡多餘水份,確實做到滴水不外流措施。商討結論如下:
2017年8月11日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其中之一理由如下: 「經濟部裁撤台鹼安順廠,起因於汞汙染而與戴奧辛無關,經濟部既裁撤台鹼安順廠,台鹼安順廠不再停止生產五氯酚鈉,戴奧辛汙染情形因此停止繼續擴大,經濟部之公務人員並無不法之侵害行為可言。吳信等人主張經濟部應負國賠法第2條2項前段之國賠責任,為無理由」。
這樣的論述,顯然與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有天壤之別,更遠離常民一般的常識。監察院該糾正文明述: 「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
司法,應該貼近事實真相,更不該與常識脫節!
2008年6月24日230名台鹼受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台南市政府(已撤回告訴)提出國賠訴訟,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000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使人數增加到329人。
2015年12月7日一審宣判,判決中石化公司、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元。法院表示,這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案,原告329人,其中18人因程序不符被駁回請求,所以獲賠人數是311,每人獲賠金額從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但經濟部與中石化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宣判,認為居民求償經濟部的理由不符合國家損害賠償要件,予以駁回,賠償責任完全由中石化承擔。
拿起浴室裡的洗髮精、沐浴乳,看看瓶身的成份說明,你會發現裡頭除了可能含有塑膠微粒之外,還有一大堆密密麻麻的不知何方神聖的化學物質。
姑且不論這些化學物質是否為天然或人工、有害或無害,光是想到要製造這樣一瓶個人清潔用品,就要動用多少工廠來製造或萃取、提煉這些化學物質??而這一切活動只是為了讓我們清潔身體、產生香味、感覺清爽、或潤滑皮膚或髮質,而洗完澡後還同時排放了含有這許多化學物質的民生污水;這其實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
最近柴靜的紀錄片《穹頂之下》,引起大眾對中國空氣污染問題的關注;相對之下,台灣的空氣品質雖然不若中國惡劣,但也早已達到危害健康的程度。以細懸浮微粒(PM2.5)的年平均值為例,我國在2013年時只有花、東符合標準(15ug/Nm3),其餘縣市全都不符標準;尤其是台中以南的縣市,PM2.5年平均值達到標準值的1.7~2.2倍;也因此,我國肺癌發生率年年高升。
(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