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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

立院速修環評法!政院莫拖延 本會期前草案送審!

日期: 
2018/03/30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立院速修環評法!

政院莫拖延 本會期前草案送審!

深澳電廠環差於3/14以一票之差通過,引社會譁然,亦凸顯《環境影響評估法》亟待修正之需求。現行環評機制並非深澳電廠一案才起爭議,自1994年公布至今24年,因制度闕漏,已累積無數爭議案件,雖行政院及環保署已在立法委員要求下,承諾於六個月內將《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送入立法院,然而環保署的修法草案至今已預告逾半年,六個月後送案又將遭逢地方選舉的國會空窗期,行政機關此承諾所反映的制度改革誠意令人質疑,且並無法回應社會對於盡速改革環評制度之期待。

環境與健康: 

氣候變遷與循環經濟下的野蠻遊戲——最後一道菜


農委會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於2011年5月10日、11日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其中重點內容之一為設定2020年時全國之糧食自給率以40%為目標。2014年糧食自給率一舉躍升1.2個百分點,來到34.1%,創下11年新高。2016年10月20日最新「糧食供需年報」出爐,2015年的糧食自給率為31.4%,退回到5年前甚至10年前水準。農委會分析去年糧食自給率下降主因,源於氣候變遷和疫病蔓延,卻無視農地的另一威脅:假循環經濟之名的野蠻遊戲。

土壤的價值

土壤是經由風化作用和生物的活動產生的,地球表面形成1厘米厚的土壤,約需要300年,故土壤是國家的資產也是資源。土壤除了孕育我們的食物,也生養了萬物,是所有生物的家:每公頃土壤中有15公噸的小蠕蟲(small worms ),7.7公噸的微生物,包括外生菌根、真菌、細菌、線蟲、水熊蟲、彈尾目昆蟲、蟎、線蚓、蚯蚓、蜈蚣、螞蟻、潮蟲亞目、扁蟲和鼴鼠等生物,其生物多樣性相當豐富。我們不應該以循環經濟為口號,卻無妥適的品質標準、用途限制、使用規範以及良好的稽查制度,而讓很多的事業廢棄物就循環到農地、魚塭,事業廢棄物掩埋後會慢慢造成地下水汙染,更重要的是讓土壤失去了生命力。

社會: 

從土壤價值看以風險評估來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合理性


近日,環保署召開「推動土壤污染監測及管制標準檢討工作」專家諮詢會議,欲延續以前的思維,單只是考量健康風險評估的計算結果,來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管制標準,藉此大幅放寬部份重金屬的特定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同時也想要放寬農地的銅鋅污染管制標準。我們期期以為不可,故撰書面意見如下。

社會: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三部曲——失去正義的判決



前言

2017年8月11日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中石化公司負責完全賠償總金額為1.9億,合議庭認為,經濟部雖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但不負環保事項的預防、整治等相關政策之法定職務,因此沒有公務員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可言,而且不是中石化的股東、董事,也沒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經濟部免賠。所有侵權行為責任皆在台鹼併入中石化前已就定位,所以這樣的判決有還原真相與維持社會正義嗎?

災難的源頭——海水蓄水池含汞與戴奧辛之底泥未被清除

1981年6月4日下午二時,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召開會議,檢討台南市台鹼安順廠廢水改善及魚類含汞量調查事宜。在該會議中,經濟部工業局林志森發言,台南安順廠除電解工廠廠區廢水應全部回收外,該廠廠房、屋頂及四周雨水含水銀量頗高,亦應考慮回收並增設蒸發塔系統以平衡多餘水份,確實做到滴水不外流措施。商討結論如下:

特定議題: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二部曲——法官認為停止五氯酚鈉生產這樣就好了?



前言

2017年8月11日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其中之一理由如下: 「經濟部裁撤台鹼安順廠,起因於汞汙染而與戴奧辛無關,經濟部既裁撤台鹼安順廠,台鹼安順廠不再停止生產五氯酚鈉,戴奧辛汙染情形因此停止繼續擴大,經濟部之公務人員並無不法之侵害行為可言。吳信等人主張經濟部應負國賠法第2條2項前段之國賠責任,為無理由」。

這樣的論述,顯然與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有天壤之別,更遠離常民一般的常識。監察院該糾正文明述: 「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

司法,應該貼近事實真相,更不該與常識脫節!

特定議題: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首部曲——經濟部是台鹼的股東嗎?



前言

2008年6月24日230名台鹼受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台南市政府(已撤回告訴)提出國賠訴訟,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000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使人數增加到329人。

2015年12月7日一審宣判,判決中石化公司、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元。法院表示,這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案,原告329人,其中18人因程序不符被駁回請求,所以獲賠人數是311,每人獲賠金額從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但經濟部與中石化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宣判,認為居民求償經濟部的理由不符合國家損害賠償要件,予以駁回,賠償責任完全由中石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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