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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銹鋼爐碴毒死的玉米田可復耕,天理何在?

日期: 
2020/04/01 (週三)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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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台南社區大學召開記者會檢舉台南市後壁區有一玉米田遭到不鏽鋼爐碴污染,許多玉米植株因為鉻含量太高而中毒死亡。結果台南市政府立案調查後,不僅未要求污染行為人負起清理與整治責任,反通知農民復耕,無視該農地已經奄奄一息。為此,環團與立委於今日(4/1)召開記者會,呼籲台南市政府實質解決問題,勿玩法愚弄百姓。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指出,本場址位於後壁區嘉田里嘉安段,就在2009年超翔公司非法租用農地當不銹鋼爐碴堆置處理場所的隔壁,且根據2009年莫拉克颱風來臨前數月的衛星影像,本場址也曾被超翔公司非法用來做為不銹鋼爐碴堆置處理場。2009年莫拉克風災,超翔公司不鏽鋼爐碴因為貯存不當,隨雨水漫流而污染鄰近農田,釀成後壁鉻米事件,許多農地因此被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原以為本場址是在當初列管污染場址範圍內,不過台南市環保局確認後指出,本場址當初未經列管,因此是超翔不鏽鋼爐碴污染農田事件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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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田位置圖

本場址於2019年9月整地種植玉米株,但生長狀況極差。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至現場調查,發現多處玉米田的土呈現灰白色,現地明顯可看到不銹鋼爐碴,土壤中不銹鋼爐碴含量越高,玉米株死亡率越高。經XRF快篩玉米長得好的,生長極差及完全長不出植物三處土壤,發現玉米植株長得還可以的土壤鉻含量在180ppm以下;玉米幾乎長不出來處的土壤,鉻含量已高達650 ppm,有些土壤顏色死白植物完全長不起來處,鉻含量2000pp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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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整地種上玉米的農地

台南市政府獲報後即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3月23日公布調查結果,如下報導:1

環保局表示,這次爐碴案件涉及重金屬為「鉻(Cr)」及「鎳(Ni)」,經檢驗原生土壤重金屬鉻值最高54.6(mg/kg)、鎳值最高30.1(mg/kg),遠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鉻250mg/kg、鎳200mg/kg)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鉻175mg/kg、鎳130mg/kg);民井地下水重金屬鉻值最高0.003(mg/L)、鎳值最高0.025(mg/L),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鉻0.5mg/L、鎳1mg/L)及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鉻0.25mg/L、鎳0.5mg/L);地表水數值經比對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水質無異常情形;爐碴石粒經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後,數據皆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農業局表示,此案地上農作物玉米採樣檢驗結果,尚符合國際及我國食品要求,已通知農民可照常執行農作物採收作業,日後將會依農委會農糧署農作物重金屬等污染監測管制作業程序辦理追蹤4次。

核心問題與我們的質疑

對於台南市政府的佛性解讀(玉米檢測合格,所以可以繼續耕作;土壤與地下水沒有污染,爐碴不用清除),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相當不以為然,並認為台南市政府忽略的五個關鍵事實:

  1. 此處不銹鋼爐碴被大面積的埋在土壤下30-60cm的位置是事實。
  2. 有的被埋3米深是事實。
  3. 有相當比例的玉米植株因鉻含量太高死亡是事實。
  4. 不銹鋼爐碴部分變成表土一部分是事實。
  5. 類似案例旗山大林被埋中鋼轉爐石,農委會取轉爐石去做重金屬總量檢測証明是妨害農業生產的有害物質2,台南市政府怎麼用溶出試驗又不把轉爐石當廢棄物呢?

黃煥彰老師嚴正提出下列質疑:

  1. 本案不銹鋼爐碴明確造成玉米植株中毒死亡,這種農地適合繼續耕作嗎?
  2. 環保局拿不銹鋼爐碴去做TCLP溶出實驗雖然數據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但應認定為非法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而非認定為無害的再利用產品。爐碴雖然早年允許再利用做為工程填地材料,但應該用於工程,而非用來回填農地,況農委會早年即再三函釋(參見農企字第0940130614號):「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本會已多次函釋農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連砂石都會妨害農業生產,何況爐碴?!因此超翔公司這種無正當工程應用且會戕害農地的再利用行為,等於是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依高雄旗山農地遭回填中鋼轉爐石案例,應判定為非法回填廢棄物,應要求汙染行為人或地主予以清除,環保局怎麼做完實驗,卻忘了做出適法的行政處分?
  3. 不銹鋼爐碴是以填地材料為名回填此農地,但依農委會規定農地回填土須適合植物生長的土壤,顯然違反規定,農業局應要求清除復原怎會是復種?
  4. 不銹鋼爐碴變成表土與土壤夾雜,成為土壤一部份,環保局為何不對夾雜爐碴的土壤以主觀判斷採樣法取樣進行總量檢測,看是否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為何只取「原生」土壤?
  5. 為何農業局不對爐碴進行重金屬總量檢測與酸鹼值檢測,看其是否為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無害於農業生產的物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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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毒死玉米株的高濃度不銹鋼爐碴田地可繼續耕作?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補充道,主觀判斷採樣(Judgmental sampling)是指當確知或可目視污染源所在位置時,根據專業判斷直接於定點採樣。根據環檢所訂定之《環境採樣規劃設計》,主觀判斷採樣法適用的狀況之一是「採樣目的只是要確認土壤場址是否有受到污染(如果發現場址受到污染,隨後可能要再進行一次或更多次的統計採樣)」,根據現地目測調查,本場址有相當比例土壤已呈現銀白,明顯夾雜爐碴,幾可斷定受到污染,只待檢測數據證明,所以環保局理應針含不銹鋼爐碴的表土以主觀判斷採樣並進行重金屬總量檢測。結果環保局竟只採「原生」土壤來證明土壤沒有污染,這不是誤用主觀判斷採樣法嗎?

再者,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只要土壤的有害物質檢測值大於土壤汙染管制標準值,則該土地依法將被公告為汙染控制場址,並依相關法令進行必要之措施。所以環保局不進行詳細的採樣調查,顯然是不想把本場址公告為汙染控制場址,是在逃避未來的代清理責任嗎?還是想要圖利污染行為人或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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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爐碴與土的混合物

立法委員陳椒華指出,台灣農地表土鉻的自然含量一般為0.2 ppm左右,底土一般為0.13 ppm左右,且土壤中鉻的自然背景濃度平均值不超過50ppm。根據研究,當土壤中鉻含量高於50ppm時,能造成植物中毒死亡,在5-50ppm時許多植物根功能會受到抑制。且不論是三價鉻或六價鉻,均能使植物中毒,其毒性主要作用在根部,且會干擾植物對鐵與磷的吸收。比如在本案例中,許多玉米葉呈現烤焦狀,為缺磷典型症狀,可知當土壤中鉻含量太高時,會抑制植株對磷的吸收。

然而,我國現行對於鉻訂定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mg/kg)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175mg/kg)不但遠高於自然背景值,更遠高於學術研究中不利於植物生長的濃度50ppm。雖然比對台南社大對於後壁玉米田的初步調查結果,尚能勉強適用於玉米,但農作物不只有玉米,其他作物對於鉻的耐受性如何?農委會與環保局是否應檢討鉻對各種農作物的影響,適時加嚴鉻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與監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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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含量高的區域玉米成長不佳

此外,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歷年來經過多次修正,對於電弧爐煉鋼爐碴已經加嚴許多,並要求其應用於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時,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國家公園、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對於有重金屬溶出疑慮的其他事業廢棄物,則大部分要求其只能用於水泥製品或CLSM等重金屬溶出風險低的再利用用途。然而,仍有如煤灰等廢棄物,容許其當作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對於此類廢棄物,經濟部應會同環保署,檢討是否應比照焚化底渣與電弧爐煉鋼爐碴,要求其當作工程填地材料時,不僅不得進入農漁牧用地,也不應進入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

立法委員林淑芬則對環保署與農委會提出下列質疑:

  1. 2009年台南社大檢舉的高雄大坪頂周遭有七處場址被棄置或回填煉鋼爐碴及有害集塵灰,其中包括出問題的養鴨場,環保署當時都認定為違反廢清法,環保署是否也應認定本案為違反廢清法的非法棄置場址?
  2. 農委會規定農地回填土必須是適合農作物生長的土壤,因此只要不是土壤的產品、再生粒料或廢棄物,回填於農地就應認定為廢棄物,必須予以清除,農委會與環保署是否認同此原則?
  3. 既然農地回填土必須是適合農作物生長的土壤,所以必須進行重金屬總量檢測,排除檢測值高於原生土壤的爐碴或事業廢棄物,另外必須判讀是否為土壤或非土壤,非土壤成份的都應被視為廢棄物。農委會可否比照衛福部目前防疫措施,制定可避免農地污染的農地回填土把關機制與確認污染情形的採樣檢測SOP嗎?
  4. 長年來有許多不法業者把多種事業廢棄物破碎後混合土砂然後回填農漁用地,現在更有業者先把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把回填廢棄物的行為合法化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環保署與農委會要如何防範這類行為,以確保農地農用以及農地零損失?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指出,當前世界環境快速變遷,氣候與生態已經失衡,在人類生存面臨重大危機之際,更要好好保護我們的糧食來源:農地。她呼籲政府應抑止開發壓力,縮減工業規模,提升再生物料使用,加嚴土壤與地下水管制標準(除了鉻以外,鉛、汞的土壤管制標準相對於自然背景值而言也相當寬鬆),加強打擊環保犯罪,增加污染場址整治力道,不要讓一塊塊的農地埋沒在廢棄物中。她同時呼籲農友,若發現自家農地週邊有廢棄物出現,或者作物生長有問題,應該請人檢測土壤及水質,因為很多農地被偷埋、偷倒廢棄物甚至事業廢棄物,不可不出聲,應該立即舉發。

對於環保團體與立委的指控,台南市環保局代表回應,他們對於本案非常重視,並會依法行政。對於本案的不鏽鋼爐碴,他們內部討論的結果,認為違反了區域計畫法,將會要求予以清除;然而,該代表卻不提本案是否違反廢清法,只說本案已經移送檢調,也不回應是否依土污法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這回答引起林淑芬立委與黃煥彰老師的強烈質疑,認為台南市環保局刻意迴避廢清法與土污法的適用,有袒護污染行為人或迴避未來可能的代清理責任之嫌。

農委會出席代表回應,農委會一直堅持爐碴不得回填於農地,也認為這批爐碴應適用廢清法第二條之一判定為廢棄物。農試所出席代表說,台南市農業局曾把本場址土壤採樣寄給農委會,發現光是酸鹼值就高達9.2,這點就足以妨礙植物生長,不是適合農地的回填物。至於鉻對植物吸收磷的抑制,農試所代表說他們用0.1M鹽酸去做重金屬溶出,發現可溶出鉻含量很低,加上爐碴的高鹼性就足以妨礙玉米植株生長,因此目前資料尚不足以斷定鉻的影響。黃煥彰老師要求農委會應檢測土壤總鉻含量,而非用溶出試驗,農委會也允諾將會依此辦理。

環保署廢管處出席代表也肯定本案應依廢清法第二條之一判定為廢棄物;土基會副執秘邱國書則說本案原生土壤沒有被污染,遭環團質疑他沒有到過現場,其實已經有許多土壤和不鏽鋼爐碴粉混合夾雜不清,這些被污染的土壤才是他們應該關注的對象。


新聞稿發表團體: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看守台灣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附註:

  1. 〈後壁區玉米田經檢驗符合標準〉,台南市環保局新聞稿,2020.03.23。
  2. 〈轉爐石不得回填農地,違反者應依區域計畫法裁罰及限期改善〉,農委會新聞稿,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