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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包庇鍇霖土資場違法收受處理不明廢棄物及回填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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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惡臭不明廢土的劉淼松漁塭。

2018年3月起枋寮鄉人和村1處魚塭,遭回填惡臭不明廢土,整片土地滿溢噁心泥臭味;後經附近養殖戶連署陳情「生活不下去」!案經媒體披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於是屏東環保局在2018年5月再度到場調查,同時有媒體及當地民眾在場。結果地主劉淼松理直氣壯回應記者說,他取得縣府的容許設施許可(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函文),回填魚塭是要申請室內養殖場,養成功後,還要架設太陽能板來發電。劉淼松回填到魚塭的事業廢棄物,號稱是CLSM(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的粒料,來自劉淼松自己經營的鍇霖公司。1

鍇霖公司是依照《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向地方政府申設的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同時也是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設的再利用機構,得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名義上是再利用,實際上卻是將事業廢棄物混合堆疊在廠區內,然後混合攪拌,並疑似摻入污泥,再將混有污泥的事業廢棄物填入漁塭。

今年(2020年)8月10日,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在立院召開「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如何補破網?」記者會與公聽會2,與會環保團體以屏東鍇霖土資場違法處理及回填不明廢棄物為案例,說明我國事業廢棄物非法流竄的嚴重情形。事後環保團體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4 號判決書」得知,鍇霖明顯違法亂紀行為,竟獲屏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且鍇霖甚至以此為由,要求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屏東縣府以「違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廢止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行政處分,所幸該不合理之訴願遭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為了解屏東地檢署能夠以何理由讓鍇霖負責人逃過刑事責任,環團委請陳椒華委員調閱該不起訴書內容,發現其理由令人錯愕!到底是誰在包庇鍇霖土資場?且看以下說明!

案一:鍇霖土資場疑似收受處理不明有害事業廢棄物

從該不起訴書內容可知,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配合環保署辦理環保刑事案件的內政部保七總隊,早於2017年6月20日就會同屏東環保局至鍇霖土資廠進行稽查及採樣,檢測結果發現攪拌區及堆置區的物質銅溶出量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於是開始偵辦鍇霖違法情形,認定鍇霖於「2017年4月至9月間在廠區土地內,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在土資場完成攪拌作業後,載運至別處堆置作業區回填、堆置。」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也於9月26日及11月8日採樣檢測,同樣發現鍇霖收受物質銅溶出量超標之事實。

關於鍇霖收受物質來源,根據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追查結果,包括鍇霖剛開始供稱的康寧玻璃砂、中華紙漿台東廠之燃煤底灰,這兩者料源經調查,並沒有發現問題;但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1月8日前往鍇霖廠區進行行政稽查時,發現廠內有「白色、黃綠色」及玻璃纖維絲等物料,經鍇霖在場代表表示,來源是位於桃園有害廢棄物處理業者毅川公司,經採樣檢測出重金屬銅含量為184mg/L(TCLP標準值為15mg/L),疑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後續調查發現,該家有害廢棄物處理業者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依規定可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玻璃纖維樹脂等產品容許銅含量低於5%之標準,用途可作為取代水泥等原料替代原料或摻配料,可供工程工地直接拌料運用。

環保署遲至2018年上半年才將該案偵辦報告移送檢調,檢察官於該年6月6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屏東縣環保局至鍇霖廠區堆置作業區實施刑事勘驗,包括採樣進行TCLP溶出實驗,結果未逾TCLP標準值,但當天並未針對鎧霖土資場太空包內的黃色物質進行採樣檢測。

於是檢察官以環保署行政稽查結果和地檢署刑事勘驗結果不一致,無法明確判定鍇霖收受廢棄物是否確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且鍇霖從那家有害廢棄物處理業者收來的玻璃纖維樹脂產品,可容許銅含量5%以下之標準,而由此斷定鍇霖廠區堆置之物質為成品,不是廢棄物,而於2019年3月判定不予起訴!

針對鍇霖疑似違法收受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案,我們對檢察官不起訴書提出下列強烈質疑:

  1. 中央及地方的環保主管機關於2017年三次到鍇霖廠區,皆查出銅溶出量超標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而檢方只於2018年6月6日指揮環保主管機關至現場採驗一次,結果TCLP溶出量雖然合格,但能以最後一次檢驗合格,否定前三次超標結果?環團長期質疑鍇霖以爐碴、煤灰、鑄沙來掩埋內含黃色與白色物質太空包,有開挖採樣嗎?是採黃色與白色物質嗎?樣品是否有一致性?為何能以「前後幾次採樣檢測結果不一致,無法明確判定是否確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理由之一,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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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鍇霖土資場內被堆疊填埋大量的太空包。

  3. 台南社大於2018年6月1日針對鍇霖現場白色及白色偏黃色粉末進行XRF快篩,發現其銅含量超高,這也難怪環保署稽查大隊於2017年11月8日針對「白色、黃綠色」及玻璃纖維絲等物料的採樣,會測出銅溶出量超標的情形。這些白色、白色偏黃粉末,以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看到的「白色、黃綠色」物料,會是玻璃纖維嗎?檢察官並沒有明確查證,確定其組成,即以玻璃纖維樹脂產品認定之,又以其可容許銅含量5%以下,要為其銅溶出量超標一事開脫,令人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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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空包內的白色偏黃粉末。

  5. 玻璃纖維成份與普通玻璃片類似,都是二氧化矽為主,再加上氧化鋁、氧化鎂及石灰石一起熔化成液體,再經過抽絲就可得到玻璃纖維。這些玻璃纖維可用於製造印刷電路板,因此印刷電路板廢棄處理後得到的玻璃纖維產品,可能會含有銅等雜質,這也是那家有害事業廢棄物業者的許可證,容許其玻璃纖維產品有5%以下銅含量的可能原因。然而這些白色及白色偏黃色粉末,不僅銅含量超高,還含有鈣、鋅、銅、鎳、鉻、鈷等金屬及鉬、鋯、鍶、銣、釷等稀土元素,有的甚至含有高量的硫,怎可能會是玻璃纖維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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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另外,5%以下的可容許銅含量,不代表其銅溶出量就可以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銅含量及銅溶出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檢察官有搞清楚嗎?雖然不知那家有害事業廢棄物業者的許可內容是怎麼寫的,但在環保署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得再利用於工程粒料使用的廢棄物中,其重金屬溶出量不得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是基本的前提要件。比如鉻含量超高的不鏽鋼爐碴,其他鋼鐵爐碴、化鐵爐碴等等,雖然可以再利用,但都有這句:「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另外焚化爐的底渣,其再利用管理辦法也有這樣的規定,那家有害廢棄物處理業者的許可證,可以超脫這樣的原則嗎?

案二:劉淼松魚塭回填不明惡臭廢棄物

另外,本文開頭所提及的,鍇霖於2018年3月起,以建造室內養殖場為名,將不明廢棄物回填於鍇霖負責人劉淼松自己的魚塭;這一案也於該處分書中獲得屏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關於此案,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最初是於2018年3月26日前往稽查,發現這些魚塭遭回填廢棄物,現場並有一部挖土機,惟並無人在場;從入口處往內計算第1處窪地回填廢棄物數量推估為1,350立方公尺,第2處為2,750立方公尺,第3處為3,200立法公尺,合計為7,300立法公尺,判定該廢棄物為事業污泥,有異味。2018年6月20日再度開挖,環保署南督大隊隊長黃志安證實開挖出來的東西有臭味,若符合再利用程序產製的成品,不應有臭味。

據該起訴書說明,環保單位最後將這些回填物認定為「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由於檢測結果未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起訴判刑。屏東地檢署雖未反駁環保主管機關對回填物是廢棄物而非再利用產品的認定,但認為劉淼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要件,尚需進一步深究;最後並以劉淼松這些魚塭有於2017年12月25日取得屏東縣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因此其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非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但檢察官不起訴此案的依據,同樣充滿瑕疵,令人充滿強烈懷疑:

  1. 鍇霖得以收受的廢棄物,不應有異味;因此這些疑似污泥的廢棄物,即使找不到其來源,也不應在鍇霖合法收受的廢棄物範圍內,環保單位為何能夠認定其為「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而非鍇霖違法收受之廢棄物?難道要為鍇霖公司開脫廢清法46條第4款「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刑責?
  2. 即使是「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還是廢棄物,要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也需取得地方環保局許可,而地方環保局是不可能許可用廢棄物回填魚塭的。即使是鍇霖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地方政府登記檢核的公告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也都有規定不得使用於農地;檢察官為何認為劉淼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要件,尚需進一步深究?
  3. 而農地的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更是再三函示:「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農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基本原則,屏東縣府給劉淼松的「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有允許其使用廢棄物做填地材料嗎?這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並在屏東縣府2018年9月4日廢止該容許使用同意書的行政處分中展露無疑,於2019年3月方決定不起訴劉淼松的屏東地檢署,竟以劉淼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物質(刻意不提其為廢棄物)的行為,有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同意,曲解廢清法第46條第3款之原意!

屏東地檢署對於這兩案的偵辦有包庇吃案之嫌疑,不起訴處分書後面還強調「不得再議」,但有這麼多疑點與瑕疵論點的案件,應該要再議,我們已敦請陳椒華委員向法務部要求立案調查,向立院說明清楚!今日若非立委可憑職權調到此不起訴書,外界哪能知道這兩個多次在媒體引起關注的案件,竟然被屏東地檢署大事化小,不用刑事處分?檢調遇到地方惡霸議員就轉彎、低頭?台灣不管藍綠,都在玩假再利用真廢棄、廢棄物以產品名義填埋魚塭與農地,不法者賺大錢的遊戲,債留子孫!若環保機關、檢調機關、司法機關,都消極行事,公理正義就不存在了!難怪事廢非法流竄案件猖獗,優良農地、乾淨魚塭大把大把流失,實是我國重大社會問題,應獲得政府高度關注,否則何來食安?何來循環經濟?


附註:

1.〈枋寮魚塭遭回填污泥 屏東環盟、地方齊批公部門〉,自由時報,2018.05.23。

2.〈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如何補破網?〉,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2020.08.10。


  • 作者:
    • 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 發表日期: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