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參獎勵措施很好康 財政部要各部會審慎擇定適用項目
財劃法修正通過,中央為所掌握財源大失血、施政量能受衝擊而大感苦惱之際,正是檢討各部會是否有不當補貼或稅賦減免的最好時機。以財政部主管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例,這部法讓各級政府機關得以運用多項獎勵措施,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這些獎勵措施包括:以公權力協助用地取得與辦理土地變更、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與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營運後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減免地價稅與房屋稅。這些財政獎勵措施,想必讓經營事業者垂涎不已,但依法只能適用於「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
鑑於這些獎勵措施會影響國庫收入,財政部於是訂定一個原則(1),提醒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擬定及修正適用促參法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
焚化掩埋適用促參 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 不符零廢棄循環經濟施政重點
不過,被各部會認定適用促參法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自《促參法》於2000年立法後並未有太大變化,尤其是由環境部主政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在廢棄物清理方面,只要該設施「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ㄧ億元以上者」,就可適用促參法。所以即使是焚化與掩埋設施,不管燒或埋的是垃圾或事業廢棄物,不管廢棄物有沒有毒,皆可適用促參法的獎勵措施。
然而,廢棄物處理成本,理應由廢棄物產生者付費,這種「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環境法學上是個普世原則,並於《環境基本法》中明文規定;何況焚化是把資源燒掉,掩埋是埋沒資源,且兩者都會衍生二次污染,是必須盡量避免為之的末端處理設施,並不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要求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的施政重點,這適合用促參法為污染者省成本嗎?
焚化與掩埋業者寡佔暴利 獎勵措施是錦上添花
何況近年焚化與掩埋處理費用高漲,焚化爐與掩埋場的經營者個個荷包滿滿,寡佔暴利,沒有促參法的這些獎勵措施,他們也磨刀霍霍爭取這塊大餅,興建計畫的自償性高,財源籌措無虞、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短,在這樣的市場現況下,適合用促參法為污染者錦上添花而不顧國庫失血嗎?
以目前營運中27座垃圾焚化廠為例,除了北高五座焚化廠為公辦公營外,其餘22座焚化廠中有17座為縣府委託民間業者代為操作的公辦民營廠,有5座為政府招商設置的民有民營廠(桃園中壢廠與台泥和平氣化爐為BOO,桃園觀音的「生質能中心?」、苗栗竹南廠以及台中烏日廠為BOT)。在這22座焚化廠中,由台泥集團旗下的公司(達和及花蓮和平廠)負責操作營運的總計有10廠;由中鼎集團旗下的公司(如信鼎與裕鼎)負責操作營運的總計有8廠;由台鋼集團旗下的榮福負責操作營運的總計有3廠,由長榮集團操作營運的有1廠;呈現兩大兩小局面,這不是寡佔嗎?!
在北高兩市陸續採取限縮外縣市垃圾代燒量的政策下,其他縣市這些公辦民營或民有民營的焚化廠於是不愁廢棄物來源,紛紛調漲焚化處理費,以基隆焚化廠為例,2012年向民間清除業者收取的每噸廢棄物處理費的基本價是2000元,至2020年時已調漲到每噸3500元,而這期間並沒有什麼重大的操作成本增加,等於2020年較2012年多賺了1.65億(以由民間清除業者送進廠的廢棄物每年約有11萬噸來計算),即使扣除通膨與缺工因素導致的成本上漲,其納入集團口袋的錢相信也多了不少。其實不用猜測,根據專業的市場分析(2) ,中鼎集團中負責掌控廢棄物收集處理業務的昆鼎控股公司,其2022年來自廢棄物處理的營收為22億,相對於2012年的11.6億,幾乎倍增,這不是暴利嗎?暴利不是該歸公嗎?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辦法讓倍增的暴利歸公嗎?結果政府不但無法讓暴利歸公,還讓焚化廠興建適用促參法,享有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民營掩埋場更不用說,只剩高雄可寧衛一家,其掩埋處理費早已翻了好幾翻,雄厚財力更讓他們擁有綿密的政商關係(3),並將觸角深入了廢棄物焚化領域!原本是公營的南區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廠,民營化後經營權落入了他們手裡;在桃園那三座以發電設施名義逃避環評而倍受爭議的SRF專燒爐中,有一座也是可寧衛投資設置的;即使桃園市府與中央唱反調,屢屢撤銷入園許可,他們也屢屢訴願成功,並積極建廠;同時他們也於2021年收購了嘉義的上評資源紙廠,預計於2028年前完成一座以SRF與漿紙污泥為燃料的循環式流體化床鍋爐。
在這些大財團因為暴利而個個試圖擴張的情形下,政府難道還需要透過促參法,提供減稅誘因,招攬這些財團協助他們賺大錢?
十年垃圾山雖高 但新增焚化/燃料化處理量能更高 焚化爐興建已不具急迫性
或許有人會拿五十餘座垃圾山,說明焚化爐興建具迫切性,民間需求殷切,但這情形其實已悄然發生變化,只是社會大眾還未察覺,仍被垃圾山景象蒙蔽,而沒有看到焚化與燃料化設施量能不僅跟著變得越來越多,甚至已大幅超出垃圾山量體的事實。
先從可燃廢棄物處理需求面來看:根據環境部公開的事業廢棄物申報統計資料,廣義的可燃事業廢棄物有62項(包括以資源化再利用為主要處理方式的多項事業廢棄物),其等2023年申報產生量較垃圾危機開始出現的2015年增加了46.3萬噸;若以被環團及彰濱附近居民抗議的晶鼎事業廢棄物焚化廠得收受的56項可燃事廢來看,則其等2023年申報產生量較2015年增加了32.14萬噸;若以大型垃圾焚化爐得收受的33項可燃事廢(排除無機污泥與含酒精廢液兩項)來看,則其等2023年申報產生量反倒較2015年減少6.3899萬噸,原因在於政府於2018年起推動的廢棄物燃料化政策於2021年開始發酵,至2023年時已使得32萬噸原本會被送到焚化廠垃圾貯坑的可燃事廢被更換跑道,製成SRF後送到工業鍋爐取代燃煤。

不論是廣義的62項可燃事廢、晶鼎得收受的56項可燃事廢、還是垃圾焚化廠得收受的33項事廢,都可看到可燃事廢申報產生量於2021年達到近年來的高峰後,已開始平緩下來,不再大幅增加,甚至得送進垃圾焚化廠的事廢申報產生量,還有小幅下滑。而且,這一兩年來,鋼鐵、石化、成熟半導體製程等傳統產業紛紛遭受中國大幅擴廠並廉價傾銷國外的打擊,歐美國家也因通膨嚴重致民眾消費意願降低,全球經濟景氣大好不易,甚至要面臨大蕭條的考驗。在經濟寒流入侵下,目前已有一些工廠不支倒地,展望未來幾年,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可能會持續下滑,正是政府可考慮實施用水、用電以及廢棄物總量管制的最佳時機。
在需求面已經呈平穩下滑的趨勢下,可燃廢棄物處理服務的供應面卻正蒸蒸日上。根據所掌握的有限資料的推估,自2018年起台灣新增的焚化與燃料化設施量能(包括還在興建中的設施),已經來到209.07萬噸/年,高達2015-2023年期間新增可燃事廢的4.5倍!若再加上因運距遙遠而使其吸納SRF量能大幅閒置的三座東部的水泥廠,則新增量能至少攀升至222.22萬噸/年以上。(如下表)
只是這些新增量能有將近一半還未完工運轉,加上既有焚化廠陸續更新改建,以及許多縣市政府為了掩埋有害焚化飛灰而推動掩埋場活化工程,也就是把掩埋場裡的老舊垃圾挖出來燒(這也突顯焚化是種惡性循環,雖能暫時緩解垃圾問題,但只是把垃圾山換成毒渣山,同時讓各界忘了資源減量與循環的重要性),而使得這些新增量能還無法有效發揮功力,快速移除2015年起累積的龐大垃圾山;但垃圾堆積情況終將逐年緩解,焚化設施的擴增已不具急迫性。
2018年起新增及預計新增的焚化/燃料化設施量能
新增焚化量能 (萬噸/年) |
新增燃料化量能 (萬噸/年) |
新增量能總計 (萬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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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3.63 | 48.50 | 11.20 | 118.89 | 222.22 |
設施 | 垃圾 | 事廢 | 垃圾 | 事廢 | 推測新增年份 |
大園汽電 | 1.30 | 2021 | |||
永豐餘新屋廠 | 16.54 | 2018+2021 | |||
永豐餘清水廠 | 1.51 | 2021 | |||
正隆竹北廠 | 16.21 | 2023 | |||
廣源造紙 | 16.05 | 2023+2025 | |||
豐堉一期 | 8.30 | 2025 | |||
豐堉二期 | 11.60 | 2025 | |||
揚堡 | 9.60 | 2025 | |||
桃園生質能 | 9.68 | 10.80 | 2023 | ||
新創 | 0.70 | 2023 | |||
旭優 | 3.00 | 2024 | |||
新竹高效能 | 7.21 | 8.30 | 2025 | ||
南科資源再生 | 5.80 | 2024 | |||
台東焚化廠 | 9.31 | 2023 | |||
花蓮和平氣化爐 | 6.21 | 2023 | |||
台塑石化汽電共生廠 | 4.99 | 2023 | |||
嘉義市焚化廠改建 | 8.51 | 2028 | |||
台南城西里焚化廠改建 | 8.92 | 2026 | |||
正隆大園廠 | 1.20 | 2022 | |||
正隆后里廠 | 26.72 | 2021+2026 | |||
中華紙漿久堂廠 | 12.98 | 2022 | |||
上評資源循環嘉義廠 | 3.29 | 2028 | |||
台灣汽電共生官田廠 | 0.36 | 2023(實際用量) | 台泥和平廠 | 0.448 | 2023(依2023第四季至2024第三季實際用量) |
台泥蘇澳廠 | 5.5 | 2021 | |||
亞洲水泥廠 | 7.2 | 2021 |
註:新增垃圾焚化廠的年處理量能,以年操作日數為全年85%來計算。
減稅鼓勵污染行為是倒行逆施 不符合國際永續潮流
即使未來廢棄物產生量又大幅成長,再度發生垃圾危機,這個政府及多數社會大眾再度認為擴增焚化設施有急迫性,那麼屆時垃圾市場勢必一如近年:設施供不應求又遭少數業者寡佔而出現異常榮景,業者個個磨刀霍霍,在這情境下,就讓民間自主投入即可,又何必獎勵?
請仔細想想,廢棄物焚化所產生的含有數百種污染物質(包括戴奧辛、鉛鎘汞等有害重金屬、PFAS、溴化阻燃劑)的空污、有毒的底渣與飛灰,為環境生態健康帶來了多大的負擔:它讓眾人無法享有乾淨的大氣、水、土壤與食物,同時也是線性經濟一環,資源枯竭的助手;廢棄物產生者與執行廢棄物焚化的業者,本來就應繳稅彌補他們所造成的公共財損失,怎麼反倒給予減稅誘因,削減他們的營運成本,讓他們更有競爭力競奪垃圾市場大餅,並讓廢棄物產生者享有廉價的焚化處理費,更不懂得節省資源的重要性,這不僅是國庫失血的問題,而是圖利污染者啊!
其實,在氣候變遷、資源枯竭、生態滅絕、環境污染的多重危機下,這個社會最急迫需要的,是可達成淨零碳排、資源循環、生態保育的措施;而廢棄物焚化,會妨礙這些目標的達成。歐盟即基於焚化是碳密集的處理方式、會抑制廢棄物預防與回收、會讓主事者陷入廢棄物越多越好的心態,已明確將焚化排除於歐盟的五個重要金融制度與機構的財務支援對象之外。這五個金融制度與機構分別是: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公正轉型基金、歐洲區域發展基金與團結基金、復甦及韌性基金、歐洲銀行。
其中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是用來認定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的一個標準,符合永續者方同意給予財務支援。該標準以一經濟活動是否能對於下列六大目標中的至少一項有實質貢獻、同時不會對其他目標造成顯著傷害,來判定其是否符合永續:
- 減緩氣候變遷;
- 調適氣候變遷;
- 以可持續方式使用並保護水資源和海洋資源;
- 轉型至循環經濟;
- 污染預防及防制;
- 保護及復育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
而焚化即被該標準以碳排太高且會傷害循環經濟為由排除於其認定範圍。而在廢棄物部門,能夠符合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的設施只有下列四項:
- 非有害廢棄物的分類收集與運送;
- 生質廢棄物的厭氧醱酵(如廚餘生質能廠)與堆肥;
- 資源回收 : 分開收集的廢棄物之分類與資源化處理;
- 掩埋場沼氣收集及其能源利用(沼氣發電或產熱)。
我國金管會也已仿照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制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以前述六大目標來判定一經濟活動之永續性,但目前只有骨架,除了「減緩氣候變遷」一項定有技術篩選標準,還未建置如何判定一經濟活動對於其餘五大目標有實質貢獻的細節。但既然歐盟已在廢棄物部門做好認定,排除了焚化,望財政部能順應永續潮流,環境部能基於環保職責,讓焚化爐興建不再能適用促參法,莫再圖利污染者,戕害你我未來。
附註:
(1)參見: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2)〈垃圾三雄這檔最強勢!未來跟碳權有關?背後中鼎(9933)集團撐腰,股魚:技術往東南亞輸出前景看好 〉,優分析 UAnalyze 商拓財經有限公司 ,2023.09.01。
(3)〈暴利讓政商勢力都來了!管理失靈的台灣廢棄物 5大問題一次看懂 〉,天下雜誌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