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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

廢棄物未細分類回收就送焚化爐,我心不安——怎堪違反環境倫理的焚化爐成為台灣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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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東海國宅社區廢棄物細分類回收站分20類

二十三年前,我擔任台東師範學院環境教育中心主任時,兼任台東縣環境影響評估委員,評估臺東縣焚化爐時,聽聞環保署焚化爐興建工程處的說明,一時以為焚化爐可處理大量垃圾,又可發電,堪稱環保設施。但經過一番認識,除了戴奧辛疑慮外,最讓我不解的是,明明應該宣導簡樸生活、從源頭減量、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但焚化爐一啟用,要滿足每天三百噸的垃圾量,不是鼓勵製造垃圾嗎?但2000年8月3日第四次環評會議,臺東縣政府不讓反對焚化爐的臺東市賴坤成市長與焚化爐所在地的反焚化爐代表參加,我要求緩議也不成下,表決通過興建。接著承諾反對興建焚化爐到底的參選人徐慶元在當選後,於2002年5月初,竟然毀諾動工。到底焚化爐有多大的好處,竟然讓環保署與台東縣二十多年來的歷任縣長樂此不疲?

永生之毒入侵假環保食品包裝? 環團:政府應建立把關機制

近年來廢塑膠對海洋生物的嚴重影響大受關注,各國競相採取減塑甚至禁塑措施;今年3月在肯亞奈洛比召開的第五屆聯合國環境大會上,更有175國家通過決議要展開協商談判,制定一個以終結塑膠污染為目標的公約,並預定於2024年底生效上路。1

減塑已蔚為國際風潮,但各國採取的減塑行動是否真正達到減少資源浪費及環境危害的目標,還是把危害從一處轉到另一處,則是大眾必須關心的議題之一。

資源永續管理法:成為資源永續、世代共榮的台灣



《廢棄物清理法》自1974年7月26日制定公布施行至今,已有數十年實施經驗,惟因該法重點主要在於末端管理,在於避免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對於源頭減量之著墨相當有限;且即便《廢棄物清理法》在末端管理方面已發展出諸多機制,比如流向申報追蹤,卻因受管制者為追逐龐大不當利得而頻鑽漏洞,而無法有效抑制非法棄置事件頻傳現象,突顯其管理機制不足,除須補強外,亟待建立更完善機制從源頭端減輕問題。

而原本目的在補《廢棄物清理法》之不足而於20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源頭管理方面也是不足,且該法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運作管理機制,與《廢棄物清理法》有所重疊,有待進一步整合。而兩法整合及加強源頭管理的必要性,在近年時空背景下,更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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