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管理法:成為資源永續、世代共榮的台灣
《廢棄物清理法》自1974年7月26日制定公布施行至今,已有數十年實施經驗,惟因該法重點主要在於末端管理,在於避免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對於源頭減量之著墨相當有限;且即便《廢棄物清理法》在末端管理方面已發展出諸多機制,比如流向申報追蹤,卻因受管制者為追逐龐大不當利得而頻鑽漏洞,而無法有效抑制非法棄置事件頻傳現象,突顯其管理機制不足,除須補強外,亟待建立更完善機制從源頭端減輕問題。
而原本目的在補《廢棄物清理法》之不足而於20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源頭管理方面也是不足,且該法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運作管理機制,與《廢棄物清理法》有所重疊,有待進一步整合。而兩法整合及加強源頭管理的必要性,在近年時空背景下,更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