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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OO

為廠商量身訂製的電弧爐戴奧辛管制標準

謝揆自上任以來,展現了與以往政治人物不同的思維,令人耳目一新。包括暫緩蘇花高的興建、宣稱放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以及最近捨西裝就高屏裝以提倡能源節約,均是解決問題根源的確實做法(但八年八百億治水計畫除外),而不是為了討好地方政治勢力,濫花人民的納稅錢於許多不必要的工程建設,而為我國帶來永無止盡的禍害。然我國沉疴眾多,要將邁往永續發展道路上的石頭一一搬走,並非易事,尤其是扭轉龐大官僚的不當思維。

就以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為例,其訂定應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不管什麼爐子,其戴奧辛排放均以同樣的機制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並不會有差別待遇;而且不管什麼爐子,其用來減少戴奧辛排放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也是大同小異,不會有那種爐子在防制戴奧辛排放上有特別的困難,因此法規的訂定就不應有差別待遇,一般的垃圾焚化爐可以達得到的標準,電弧爐、燒結爐、集塵灰冶鍊回收爐也應該達得到。

經濟: 

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環境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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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焚化廠

貨比三家不吃虧是一般人採購商品的基本常識,遇到單價高的商品更是要錙銖必較,原因無他,只因這是我們的血汗錢!然而,一些動輒數十億的民有垃圾焚化廠(BOO/BOT),採購過程卻相當草率,顯然這些代替人民與廠商簽約的縣市政府,並不愛惜人民的血汗錢;或者說,他們太愛這些錢了,而不得不肆意揮霍?

以竹北廠為例,在該廠合約的價格投標書中,廠商申報之每公噸售電收入為250元;然而在該合約的財務計畫書中,明明就寫著「每年估計所產生之電力為56.064 仟萬(註:應為「百萬」之誤,由此亦可見合約簽訂之草率)kwh,並假設電價每度為新台幣1.19元」;以此計算,其每年的售電收益為66,168,760元,再除以年保證交付噸數93,075噸,則每噸售電收入應有711元。另外,在該財務計畫書中所附的SPC損益表中,則列著每年售電收入為87,251,002元,以此換算每噸售電收入高達937元,相當於價格投標書中之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942元(若以SPC損益表中所列的操作維護項目加上價格投標書中的合理利潤,來計算其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則為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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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BOO焚化廠的工程品質?

環保署於1996年訂定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也就是時下流行的BOO/BOT案,舉凡高鐵、淨水廠、下水道處理等公共工程均引進此一模式。利用民間的資源與活力,參與和加速公共工程的建設,此一構想無可厚非,且看來可營造雙贏的局面,公部門和私部門兩蒙其利。然而焚化廠BOO的案例中,耗費巨額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興建的焚化廠,如何去確保其工程品質?

官方認為無須顧慮焚化廠BOO案的工程品質,因為得標廠商負責在契約期限內保固與營運,若無法達到契約處理量,廠商將受到違約的處分;似乎言之成理。深究之,仍有不少漏洞。

首先,得標廠商的自備資金很少,所需資金由政府背書向銀行取得低利貸款;若廠商發生問題或倒閉,銀行就可轉向政府請求償還貸款,而最後又是老百姓當冤大頭。何況焚化廠BOO案的廠商,都是得標後成立的新公司,其財務和營運均與原來投標的母公司無關,若有個三長兩短,母公司並不需要負任何的法律責任。如何保障在契約期限內順利營運,應有更周延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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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

我國已進入垃圾焚化的時代,於2003年垃圾焚化處理率已高達70%,環保署預計到2008年焚化廠興建計畫完成後,我國垃圾焚化處理率將高達90%,超過日本的74%,成就另一項世界奇蹟。

為加速焚化廠的興建,環保署於1997年訂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利用民間財力協助建設垃圾處理設施,政府分期攤還投入的建設經費,並保證定量的生意與合理的利潤,以加速設置充足的垃圾處理設施,並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然而由於規劃不週全,相關遊戲規則不明確,而令參予廠商有機可趁,可能造成國庫將多支付數十億元的老百姓納稅錢,同時卻也得不到該有的優質處理設施。

以目前營運中的19座大型焚化廠焚化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來看,平均高於500元,甚至有高達800元者。檢視民營民有垃圾焚化廠的操作維護費中的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售電收入)項目,從已營運的桃南廠142元、烏日廠100元,已完工還未營運的林內廠300元、台東廠200元、已決標未完工的竹南廠130元、竹北廠250元,均低於經驗平均值500元甚多,也就是操作維護費超收。(編按:縣市政府要付給廠商的操作維護費為扣除發電收益後的費用,因此發電收益估得愈低,縣市政府要幾付的操作維護費就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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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又在扯濫污

環保署「在法院一再要求和解的情形下」,同意以九千萬元之代價,委託台塑處理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巖運泰公司棄置的台塑公司汞污泥。我們對此把全國老百姓當凱子的做法,且以似是而非的說辭來撇清環保署的責任,提出嚴重的抗議。

回顧環保署處理台塑公司汞污泥國際醜聞的事件,其曾信誓旦旦地說過,將嚴格把關不讓汞污泥運回國內處理。當時由於各國都不接受台塑公司委託處理該批汞污泥,而台塑公司刻意把自柬埔寨載運汞污泥的貨輪駛向台灣,在行經高雄港附近時,以輪船拋錨須緊急搶修為由申請進港,政府以冠冕堂皇的國際海事救難原則而不查明事實准許該船進港,將該批汞污泥卸下貯存於過境碼頭,並要求台塑公司提供轉運保證金五千萬元,以為輪船修復後轉運出國的保證。當時我們即已了解台塑公司的如意算盤,也知道政府虛應了事,該批汞污泥必將以各種我們百姓無法理解的理由重新登陸。果然如我們所料,該批國際醜聞的汞污泥偷偷地溜進了國門,也因此政府沒收了該筆轉運保證金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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