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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廠商量身訂製的電弧爐戴奧辛管制標準

謝揆自上任以來,展現了與以往政治人物不同的思維,令人耳目一新。包括暫緩蘇花高的興建、宣稱放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以及最近捨西裝就高屏裝以提倡能源節約,均是解決問題根源的確實做法(但八年八百億治水計畫除外),而不是為了討好地方政治勢力,濫花人民的納稅錢於許多不必要的工程建設,而為我國帶來永無止盡的禍害。然我國沉疴眾多,要將邁往永續發展道路上的石頭一一搬走,並非易事,尤其是扭轉龐大官僚的不當思維。

就以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為例,其訂定應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不管什麼爐子,其戴奧辛排放均以同樣的機制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並不會有差別待遇;而且不管什麼爐子,其用來減少戴奧辛排放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也是大同小異,不會有那種爐子在防制戴奧辛排放上有特別的困難,因此法規的訂定就不應有差別待遇,一般的垃圾焚化爐可以達得到的標準,電弧爐、燒結爐、集塵灰冶鍊回收爐也應該達得到。

但讓我們來看看焚化爐與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根據環署90年「建立台灣地區戴奧辛排放清冊及排放資料庫計畫」的資料,運轉中的幾座大型垃圾焚化爐的排氣量為797-3,319 Nm3/min不等,其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是0.1ng/Nm3;而電弧爐的排氣量為2,904-21,539 Nm3/min不等,排氣的規模比大型焚化爐還要大,亦即在同樣的戴奧辛濃度下,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量會比焚化爐高,也就是會有較高的健康風險,因此理應訂定更嚴謹的管制標準。然而,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卻是較為寬鬆。

再者,根據環保署於90年的檢測資料,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濃度為0.091-3.19 ng/Nm3不等。因此,若要訂定一個有效的管制標準,應該訂定一個可以讓廠商感受得到改善壓力的標準。然而,彼時環保署空保處對既設電弧爐所訂定的短期管制標準(90年底公佈)卻是5 ng/Nm3,且生效時間是93年1月1日;而長期管制標準為0.5 ng/Nm3,96年1月1日起方生效。

也就是說,在管制標準公佈後到95年底的這五年期間,電弧爐廠商根本可以不用改善,以既有的操作條件就可以符合短期管制標準,那這短期管制標準的訂定有何意義?這也難怪部分電弧爐於93年時的戴奧辛檢測資料反較90年時為高!為何環署空保處要給廠商五年的緩衝期?這段期間的民眾健康誰來保障?環保官員這種廠商利益高於民眾健康福祉的思維,這也難怪由這些電弧爐業者所組成的台灣鋼聯公司,根本不把戴奧辛排放防制當一回事,整個工廠根本沒有考慮到戴奧辛與重金屬的空氣污染防制,而致有今日的戴奧辛鴨蛋事件!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 發表日期:20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