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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而立法院於1月21日三讀通過「凍結環保署94年度補助林內焚化爐工程案之主決議,」內容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之林內焚化爐工程案,因傳出貪污弊案,並有廠商及官員坦承行賄收賄情事,在本件刑事司法程序(含偵察及審判)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補助任何經費!』更何況『環保署政風室在去年九間比對桃園、烏日、竹南等三座焚化爐價格標投標資料,發現林內廠營運期間每年應攤提建設費高出其他廠甚多,廿年下來將圖利達和十二億多元,且又浮報土地成本。』(2005.01.18 中國時報),難道環保署還要睜眼說瞎話「一切合法」嗎?

我們質疑環保署在這風雨飄搖的節骨眼,大無畏的扮演散財童子,是否有難言之疾?或是繼續製造該座焚化爐決策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煙霧,以掩飾環保署的失職?我們在2004,12,13的專欄『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中指出,該座焚化爐『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再參照上述媒體報導環保署政風室的說法,還不該質疑該座焚化爐BOO案契約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契約,自當無效。若司法判決確定該契約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那麼不管該座焚化爐是否已完工,當然是違法興建了,就應該拆除還原,還給社會及民眾清淨的環境;同時相關官員也該負起應付的職責,不應「好官自我為之」。

  •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 發表日期: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