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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環保學官出賣東海岸杉原海灣?

台東縣政府於97年6月9日緊急發函通知第六屆環評委員有關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臨時改期至97年6月15日星期日召開,並不顧台東環保團體提醒上屆環評委員的提問還沒解決而不應表決下,關起門來表決通過第五屆環評委員要求立即停工並罰款的該開發案。這可能是環評審查會在星期日召開並通過的台灣首例,值得我們解讀。

美麗灣渡假村的基地原為台東縣府所屬的杉原海水浴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在93年12月14日的杉原海水浴場BOT合約上,已提醒此一6公頃的開發範圍應由業者做環評的情形下,台東縣政府於94年3月間同意其分割出一塊0.9996公頃,接下來,環保局承辦人員於旅遊局簽稿會核單中,就「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是否需辦環境影響評估案一事,會核表示:「本案經書面審查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以開發面積在山坡地不超過1公頃為由,而稱免環評,讓業者得以申請建築執照而在無環保規劃下大興土木,並超建、超挖,並棄置大量廢棄土於海灘,造成泥流排入珊瑚礁區之事實。

環境與健康: 
經濟: 

別讓東海岸從杉原海灣開始爛

有一位篤信基督教的美國資深環境倫理學者於2004年4月間來台東訪問,每到原住民區就得先palisi(祭告、祈福、驅邪)一番,我看到他的無奈,直到走在長濱鄉八仙洞遺址步道眺望東海岸太平洋時,我們深深地被眼前深邃碧藍的海景感動,一切盡在不言中,相信他已體會到原住民用信仰行動來尊重、感恩、歌頌大自然。但這麼讓人感動的地方可能隨著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在杉原海灣的開發破壞而開始潰爛。

都蘭灣淺海地帶多半是珊瑚礁群,目前還沒開放觀光,以免步上珊瑚礁因廢水染病白化之後塵。沒想到2004年底台東縣徐慶元縣長卸任前,以杉原海水浴場之舊址,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使用50年,且於2005年大興土木前,沒依原住民基本法徵詢原住民;該開發案超過山坡地環評所需的1公頃,達6公頃,卻切割成三期,第一期0.997公頃先行施工,有規避環評嫌疑。經台灣環盟於四月底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告該公司並要求立即停工後,也於五月初向台東縣政府、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發函反映,台東縣府於七月五日回函,仍未要求停工;行政院環保署於六月二十七日現勘後,於七月九日回函稱該開發案已違反環評法第七條,應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事發至今,我們感覺台東縣府袒護美麗灣渡假村,乃再度呼籲縣府依法行政,也請人民站出來捍衛杉原海灣。

經濟: 

惡質的仲裁

第二部門和官方的往來,常常是環保團體所看不到的。不過,最近報紙卻透露了一個有趣的報導,令人對某些公司的惡形惡狀感到不可思議,也奇怪官方卻還能把許多案子委託給這樣子的公司。同時,對國內的一些民間與官方發生合約糾紛時的仲裁結果的偏頗不公,也感到相當地失望。

據該報導,公辦民營的八里焚化廠與新竹市焚化廠,當初是由中興電工得標興建。原定88年完工,卻於過程中發生許多弊案,致工程延宕,於90年才完工。負責督導興建再交由縣市政府委託操作的環保署,於是依照與中興電工簽訂的合約,罰款超過8億元;但中興電工不服提請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竟判定環保署「合約過嚴」,裁定歸還該筆罰款並加計利息!

甚者,中興電工以當初在與環保署的興建統包合約中的焚化操作處理費之「建議價」為500元(據了解,此建議價僅做為環保署評選興建廠商時的參考,環保署並未與之簽定操作處理合約),但經與縣市政府議價後僅剩下200元,而再提請仲裁,要求環保署給付「價差」,結果竟然還是環保署敗訴,無緣無故要賠償廠商與縣市政府議價後的價差,至今已賠償4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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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廠商量身訂製的電弧爐戴奧辛管制標準

謝揆自上任以來,展現了與以往政治人物不同的思維,令人耳目一新。包括暫緩蘇花高的興建、宣稱放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以及最近捨西裝就高屏裝以提倡能源節約,均是解決問題根源的確實做法(但八年八百億治水計畫除外),而不是為了討好地方政治勢力,濫花人民的納稅錢於許多不必要的工程建設,而為我國帶來永無止盡的禍害。然我國沉疴眾多,要將邁往永續發展道路上的石頭一一搬走,並非易事,尤其是扭轉龐大官僚的不當思維。

就以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為例,其訂定應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不管什麼爐子,其戴奧辛排放均以同樣的機制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並不會有差別待遇;而且不管什麼爐子,其用來減少戴奧辛排放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也是大同小異,不會有那種爐子在防制戴奧辛排放上有特別的困難,因此法規的訂定就不應有差別待遇,一般的垃圾焚化爐可以達得到的標準,電弧爐、燒結爐、集塵灰冶鍊回收爐也應該達得到。

經濟: 

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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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焚化廠

貨比三家不吃虧是一般人採購商品的基本常識,遇到單價高的商品更是要錙銖必較,原因無他,只因這是我們的血汗錢!然而,一些動輒數十億的民有垃圾焚化廠(BOO/BOT),採購過程卻相當草率,顯然這些代替人民與廠商簽約的縣市政府,並不愛惜人民的血汗錢;或者說,他們太愛這些錢了,而不得不肆意揮霍?

以竹北廠為例,在該廠合約的價格投標書中,廠商申報之每公噸售電收入為250元;然而在該合約的財務計畫書中,明明就寫著「每年估計所產生之電力為56.064 仟萬(註:應為「百萬」之誤,由此亦可見合約簽訂之草率)kwh,並假設電價每度為新台幣1.19元」;以此計算,其每年的售電收益為66,168,760元,再除以年保證交付噸數93,075噸,則每噸售電收入應有711元。另外,在該財務計畫書中所附的SPC損益表中,則列著每年售電收入為87,251,002元,以此換算每噸售電收入高達937元,相當於價格投標書中之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942元(若以SPC損益表中所列的操作維護項目加上價格投標書中的合理利潤,來計算其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則為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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