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994年公佈實施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及1996年由前環保署提出、編列預算鼓勵縣市政府以BOO/BOT模式招商設置垃圾焚化廠(計15座,後完成5座)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是由財政部主政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的濫觴。因此我國早在促參法實施前,就已有幾座焚化廠是以BOO/BOT模式招商興設。而這部於2000年2月就公佈實施的促參法,則遲至2018年5月方由桃園市政府依據該法招商設置焚化廠(桃園生質能中心)。
促參法的宗旨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而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而被列為「重大公共建設」者,則享有該法諸多獎勵措施,包括:
- 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
- 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
- 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
- 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
- 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
- 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至於有哪些重大公共建設適用該法,則由財政部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認定。財政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中提醒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參法的稅賦減免等措施,會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希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2000年10月由跨部會協商制定的第一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前環保署,即把「一億元以上所有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最終處置設施」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疇,這範圍包山包海,就是未包括源頭減量相關設施,且資金門檻高(一億元以上),不利於小型但更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定義的設施(如堆肥設施);且即使2003年底於「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制定零廢棄政策,2016年接續推動循環經濟,仍未把違背零廢棄、循環經濟、淨零碳排等政策方向、不應該再列為施政重點的焚化與掩埋等設施,排除在重大公共建設之外,等於容許以國家財政資源,鼓勵應由污染者付費的廢棄物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