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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2009年7月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重點之一,是透過優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收購再生能源。

在該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再生能源」被定義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也就是所謂的「廢棄物能」(廢棄物經焚化或燃料化所產生的能源),被納入了再生能源範疇。

但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一詞的意思,意指「可生生不息的能源」,也就是即使消耗了,大自然也會迅即補充;而非指Recycled Fuel(再生燃料)或Recovered Energy(回收能源),後兩者係指由廢棄物產製的燃料及廢棄物直接利用所產生的能源。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況且,由「化石燃料」等「不可再生資源」所製成的塑膠或其他衍生物,其廢棄物燃燒所產生的能源,可當作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嗎?這些「不可再生資源」的衍生物,不用從廢棄物能的料源中排除嗎?把這些「不可再生資源」的衍生物燒掉,讓「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線性經濟模式得以持續,讓資源加速枯竭,讓燃燒所產生或釋出的毒性物質得以流佈環境,而其碳排也會惡化氣候變遷,這樣算是可永續利用嗎?而有違零廢棄、循環經濟、淨零碳排等國家重大政策方向的廢棄物處理方式,該容許其吸食那用來鼓勵再生能源發展的國家資源,降低廢棄物產生者(污染者)的負擔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反觀國際上重要組織對再生能源之定義,絕口不提廢棄物能,因為其定義強調「可再生」及「永續」。比如聯合國對再生能源的定義是:「來自大自然的一種能源,且其補充速度遠高於其消耗速度,如太陽能和風能,都是此類會持續補充的能源。 ... 相對地,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氣,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因為其需要數百萬年形成。」而再生能源權威機構「國際再生能源總署」( IRENA )於 2013 年獲得107 個國家及歐盟批准通過的「再生能源」定義,則為:「以永續方式產自可再生來源的所有能源形式,包括生質能、地熱能、水力、海洋能、太陽能與風能。」

雖然主政的經濟部在通過該條例後的隔年(2010年)4月訂定了該條例的子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昇熱值之燃料做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且發電效率達 25 %以上之發電設備」,才能視為廢棄物發電設備,限縮了得適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廢棄物能範疇,但焚化技術的進步,已使得25%發電效率不再是障礙;而「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昇熱值之燃料」的要件,不只是SRF發電設施可符合,焚化設施也很容易符合,只要在廢棄物焚化之前進行破碎篩分等前處理程序即可,因此近年來設置的所謂先進焚化爐,都強調有這樣的前處理系統。

近年來由於環保團體強烈抗議廢棄物能不應適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且指出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可能會誘使業者進口廢棄物製成燃料或直接進口SRF來燒,因此今年(2024年)初經濟部能源署微調前述要件,加上必須「百分之百利用國內廢棄物」,才得享有每度電3.95元的躉購費率;但這樣的微調,不僅未正面回應「廢棄物能不是且不該是再生能源」的根本問題,也難以阻斷業者偷偷進口廢棄物製成燃料的可能:當國外廢塑膠經過破碎擠壓成燃料棒後,誰看得出來那是不是國內的廢棄物?而且「百分之百利用國內廢棄物」,是表示專門處理廢棄物的SRF專燒爐與先進焚化爐方可適用廢棄物能的躉購費率,而這兩種設施,比起工業鍋爐而言,連減煤效果也無,更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