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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犧牲公共利益的垃圾焚化政策

國片「海角七號」著名的台詞:『飯店要BOT,山也要BOT,連海也要給我BOT』,道盡了政府藉用BOT制度將原本是全民共管共享的共有資源,轉為私人企業營利搖錢樹的不當。而我國率先實施這制度的,其實是環保署推動的垃圾焚化政策。環保署原於1990年規劃了21座公設的大型垃圾焚化廠,復於1996 年以「縣(市)政府未能適時提供建廠用地,以及協調溝通民意,排除民眾抗爭,致使建廠工作受阻,影響年度預算執行至鉅。為加速推動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爰遵照院長對垃圾焚化廠應以鼓勵民間興建及營運為終極目標之裁示」為由,制定了以BOO/BOT為推動模式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再規劃了15座大型垃圾焚化廠。

根據廢清法的精神,生活垃圾的處理,原是產生垃圾的大眾們,授權政府統一執行的共同責任。而廣義而言,這些垃圾也算是大眾與後代子孫的共有資源,政府原有義務,以最適當的方式,藉由源頭減量與減毒、分類、回收、再使用與再利用等策略,來盡力保存這些共有資源,然而這些公僕們卻為了自己方便,以掩埋與焚化等破壞共有資源的方式來行使其垃圾處理的責任,在遇到民眾抗爭時,不思此實乃焚化政策的不當所致,反以此理由,引進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財團,以遂行其公部門的「私」意志,不顧民意,莫此為甚。

環境與健康: 
經濟: 

衛生紙分類

廁所裡擦便便的衛生紙到底丟馬桶好,還是丟在放在馬桶旁邊的垃圾桶好呢?網路裡有很多文章與評論在討論這個議題,畢竟和全世界其他先進國家比較起來,台灣的作法似乎與他們有所差別,絕大多數先進的國家,都是選擇前者,只有台灣採取後者的作法。

記得去日本旅遊的時候,導遊很慎重的告誡我們,日本人的作法,將使用過後的衛生紙丟入馬桶沖掉,這是一種禮貌。問題是,台灣公共場所之廁所卻總是提醒國人,不要將衛生紙丟入馬桶,以免造成阻塞。同樣的一個動作,在日本是禮貌,在台灣卻成為沒有公德心的行為了,為什麼認知的差異如此大呢?

仔細的思考如廁的行為,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應該有共同的感想,進入廁所後看到馬桶旁邊的垃圾桶,如果裡面是滿滿的衛生紙,有的還沾有黃黃的便便,那種感覺的確是段不愉快的經驗。所以,國外的作為是將這段產生不愉快的產品,用馬桶裡的水,將之沖洗掉,使得後來之人可以不用為前人所遺留的污穢之物困擾。

環境與健康: 

被「解放」的廢清法

我國的廢清法自1974年制定以來,早期是以環境衛生為主,後來為因應廢棄物非法棄置等種種問題,而衍生出今日的管理架構。由於廢棄物清理是一個涉及企業成本、商業利益、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義的過程,也因此規範這個行為的「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可以反映我們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究竟以何種考量為重,並從中看出他們的擔當、見識與的廉潔。而國會委員的素質,從類似的法制過程中,亦無所遁形。

雖然這部廢清法已歷經了30多年的演進。不過,時至今日,什麼是廢棄物,卻沒有個清楚的定義。儘管有國際法與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可參考,但是目前僅有依照產源的簡單分類。在這種管理範疇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出現了許多欲逃脫廢清法管制的案例,比如非法棄置廢棄物的行為人,試圖辨稱所棄置的不是廢棄物,所以沒有違法。這種狡辯的思維甚至蔓延到官員,比如台東縣環保局官員稱被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棄置在杉原海灣上的工程廢棄土為有用資源,即不屬廢棄物。

尤有甚者,若業者有辦法將其廢棄物登記為產品,即使這種產品的使用與原本是廢棄物時的處置方式沒什麼兩樣,對環境的危害仍有疑慮,但就非屬廢清法管轄。比如中鋼的爐石,今年五月時被發現填埋在屏東東港溪上游水源區(瑪家鄉與萬巒鄉的交界)附近,儘管其強鹼有影響水質之餘,但賣出爐石產品的中聯公司卻顯然不會有法律責任。

力行零廢棄 對抗全球暖化

溫室效應所導致的全球暖化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在今年的地球日前後這段期間,許多環保團體舉辦了相關活動,而部分公司也紛紛加入了減碳的行列,至少減碳口號喊得價響。這是令人欣慰的現象,表示大多數人們不再像是個毫無警覺、被慢慢煮熟的青蛙。

要減少碳排放,除了多騎腳踏車、隨手關燈、節約用電、或減少吃肉等方式以外,還有一個很重要且是每個人都可身體力行的手段,即是所謂的零廢棄策略,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源頭減量,也就是避免垃圾的產生。當我們買了不必要的產品,進而製造了原可避免產生的垃圾,則不論其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或者被送到焚化爐或掩埋場,都會排放二氧化碳;而且,這也代表著我們浪費了這個產品從原料開採到成為產品時所需的能源,而能源的投入,以目前的能源結構而言,就代表著二氧化碳的排放。

根據我們的粗略估算,以近年的家戶垃圾成分為基礎,丟棄1公斤的垃圾,大約浪費了28.62 百萬焦耳的能量。而2006年我們送到焚化爐與掩埋場的家戶垃圾有485萬噸,等於我們這一年浪費了1,388.5億百萬焦耳的能量,相當於385億度的電,如果以台中火力電廠來發電的話,將會排放33.94百萬噸的二氧化碳,約為全國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0%。因此,如何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將對溫室氣體減量有很大的助益。

環境與健康: 
氣候與能源: 

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應加強

近年來由於民間環保意識的提升、國際原物料的上揚、加上部分地方政府的努力、以及中央政府垃圾處理政策由「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轉向「零廢棄」並推動一些減量與回收政策等多重因素下,致使我國垃圾回收率逐年提升,於2007年時已達38.7%,為2000年時(9.78%)的3.95倍,需要處理的垃圾量(垃圾清運量)也跟著逐年遞減。

雖然這是值得令人欣慰的數據,而環保署也自誇我國的資源回收成績受到國際注目,然平心而論,只能說是以往做得太不好,所以才大有進步,但還不能說是前段班,因為根據「全球反焚化爐聯盟」的一份報告中所蒐集的資料,在2003年前就有一些國家的垃圾回收率達到50%以上。比如面積與我們相當的荷蘭就有72%。而我們的亞洲競爭對手南韓也早於2000年時就達到41.3%。何況環保署拿來比較的是地大能容的美國與焚化為主的日本,當然是比下有餘,但卻未意識到比上不足。環署實應警惕自己,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何況還有一堆問題尚待解決!

環境與健康: 

土壤非廢棄物?

數月前台南有民眾檢舉廢土棄置事件,當地政府以「土壤非廢棄物」為由,而不予以處理,令檢舉民眾相當氣憤,經新聞披露,對環保機關形象有相當的損傷。 蓋「土壤非廢棄物」是環保署廢管處的函示,因為「乾淨土壤」屬剩餘土石方,屬內政部營建署管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土壤」則屬土污法管轄,因此都不屬於廢清法的範疇。

然而,根據國際上對廢棄物的定義,任何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廢棄物,只要是產生者「要棄置、意欲棄置、依法必須棄置」的物質,都應屬於廢棄物,其流向與處置行為應受廢清法管轄。

比如,前面所舉的廢土棄置事件,如果該批廢土並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即非土污法管轄;但如其無法找出棄置人,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亦無法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又如該批土壤重金屬含量遠超過一般土壤背景值,但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則不僅非土污法可管轄,是否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也有疑義,因為內政部所管轄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資源,不同於一般廢棄物之具有污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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