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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應加強

近年來由於民間環保意識的提升、國際原物料的上揚、加上部分地方政府的努力、以及中央政府垃圾處理政策由「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轉向「零廢棄」並推動一些減量與回收政策等多重因素下,致使我國垃圾回收率逐年提升,於2007年時已達38.7%,為2000年時(9.78%)的3.95倍,需要處理的垃圾量(垃圾清運量)也跟著逐年遞減。

雖然這是值得令人欣慰的數據,而環保署也自誇我國的資源回收成績受到國際注目,然平心而論,只能說是以往做得太不好,所以才大有進步,但還不能說是前段班,因為根據「全球反焚化爐聯盟」的一份報告中所蒐集的資料,在2003年前就有一些國家的垃圾回收率達到50%以上。比如面積與我們相當的荷蘭就有72%。而我們的亞洲競爭對手南韓也早於2000年時就達到41.3%。何況環保署拿來比較的是地大能容的美國與焚化為主的日本,當然是比下有餘,但卻未意識到比上不足。環署實應警惕自己,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何況還有一堆問題尚待解決!

環境與健康: 

土壤非廢棄物?

數月前台南有民眾檢舉廢土棄置事件,當地政府以「土壤非廢棄物」為由,而不予以處理,令檢舉民眾相當氣憤,經新聞披露,對環保機關形象有相當的損傷。 蓋「土壤非廢棄物」是環保署廢管處的函示,因為「乾淨土壤」屬剩餘土石方,屬內政部營建署管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土壤」則屬土污法管轄,因此都不屬於廢清法的範疇。

然而,根據國際上對廢棄物的定義,任何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廢棄物,只要是產生者「要棄置、意欲棄置、依法必須棄置」的物質,都應屬於廢棄物,其流向與處置行為應受廢清法管轄。

比如,前面所舉的廢土棄置事件,如果該批廢土並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即非土污法管轄;但如其無法找出棄置人,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亦無法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又如該批土壤重金屬含量遠超過一般土壤背景值,但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則不僅非土污法可管轄,是否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也有疑義,因為內政部所管轄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資源,不同於一般廢棄物之具有污染性。」

環境與健康: 

被台灣遺棄的河流


二仁溪近出海口流域,從50年代末開始,早期以露天燃燒廢電線、電纜,再以酸冼來回收銅為主,漸漸的回收種類增加,舉凡電器廢料、IC板、電話交換機………等。舉例來說進口8噸的電話交換機廢料大約值48萬元,可提煉出100兩的鈀,一天一個工作組可獲利30萬元。但為了萃取重量百分比不到0.1%的鈀,每月一個工作組要處理2400噸的廢料,然而焚化後不但造成的空氣污染(含有劇毒的戴奧辛),廢酸則深深的污染了二仁溪,所遺下大量的灰燼、爐渣、廢棄物一車車往二仁溪倒。在廢五金全盛時期,灣裡近80%的人口與此行業有關,並沿著二仁溪蔓延到茄萣鄉、湖內鄉與仁德鄉,白天的灣裡像個髒亂的大垃圾場,夜晚的灣裡則黑煙裊裊。

清涼的代價

在夏天,隨著氣溫的升高,涼茶飲品人手一杯,茶飲店的生意也為之大好。然而,在沁涼暢快的同時,有多少人注意到這些免洗杯具對環境的影響?近來,有報導指稱,有茶飲業者標榜使用保麗龍杯,且因擴張迅速,這家連鎖店一天賣出超過80萬杯,引起網友討論並向環保署投訴,「知名的茶飲店的保麗龍杯,連河床上都可看到。」

相信大家已對保麗龍耳熟能詳。它是「聚苯乙烯」的俗稱,為泛用塑膠的一種,容易加工、重量輕、不易腐爛。因為它的耐溫程度在攝氏75~95度之間,所以,使用這樣的容器盛裝過熱的物品,很容易使得保麗龍的單體「苯乙烯」(為疑似致癌物及致突變物)溶出,而不利人體健康。此外,為了製造保麗龍,須從石油煉製芳香族物質「苯」(會損害神經系統,並引發血癌),再由苯製造苯乙烯,這兩種化學物質是石化工業區所逸散的高風險物質,對於勞工以及工廠附近的民眾的傷害都很大。再者,與其他不可生物分解的塑膠一般,常用於包裝材的保麗龍在產品被拆裝後,如果沒有妥善的回收而流佈到環境中,常會造成生態的災難以及環境的髒亂。因此,在台灣海邊,不難看到許多保麗龍的廢棄物,隨著潮水的漲退堆積在海岸上。

環境與健康: 

反日本有害廢棄物殖民,全球同聲韃伐

今日(5月2日),來自39個國家的150個環保團體聯合指控日本政府,指其打算以簽訂雙邊貿易與投資協定的方式,將有害廢棄物貿易自由化,此舉形同日本於亞洲再次建立了廢棄物殖民帝國,嚴重戕害巴賽爾公約。

據稱,日本已與菲律賓、泰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國簽訂雙邊經濟合作協定,協定中包含了一條零關稅條款,將許多為國際所禁止或限制的有害廢棄物輸出入自由化,不但便利了有害廢棄物的跨境移動,也讓許多偽稱「回收物資」的有害廢棄物,得以合法化地從日本輸出到貧窮國家。

這個由全球焚化爐替代方案聯盟(Global Alliance for Incinerator Alternatives)、無害醫療組織(Health Care Without Harm)、巴賽爾公約行動網亞太分部( Basel Action Network-Asia Pacific)、綠色和平組織東南亞分部(Greenpeace Southeast Asia)發起的行動指稱,日本已違反了巴賽爾公約的下列條款:

第4.2條:由於零關稅條款形同鼓勵有害廢棄物輸出至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因此已違反巴賽爾公約第4.2條中所要求的「所產生的有害廢棄物應盡量於境內處理,並盡量減少有害廢棄物的越境移動」。

環境與健康: 

淺談RoHS指令的立法趨勢


歐盟RoHS指令已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正式生效。全名為《限制電器與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5/EC)的RoHS指令,一如當初它被歐盟通過後大家所預期的,掀起了一陣產業管理改革的風潮,也是當前業界最炙手可熱的話題之一。

然而,另一場可能來自政府部門的法律風暴仍然隱而未現,卻逐漸醞釀成型中。歐盟ROHS指令明定歐盟各國必須在指令通過後十八個月內(2005年8月13日)必須將指令內容轉化成各國的國內法,雖然各國皆如期完成這項要求,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政府部門已經完全做好執行RoHS的準備。由於RoHS指令本文在執行細節上留上相當模糊空間,將成為各國政府與相關產業在執行RoHS要求上無法避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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