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管理法:成為資源永續、世代共榮的台灣
《廢棄物清理法》自1974年7月26日制定公布施行至今,已有數十年實施經驗,惟因該法重點主要在於末端管理,在於避免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對於源頭減量之著墨相當有限;且即便《廢棄物清理法》在末端管理方面已發展出諸多機制,比如流向申報追蹤,卻因受管制者為追逐龐大不當利得而頻鑽漏洞,而無法有效抑制非法棄置事件頻傳現象,突顯其管理機制仍亟待補強。
這其中,如何借鑒我國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的管理方式,讓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業者必須在政府派人駐廠監督下「辦好事、再拿錢」,同時讓處理業者以收購方式向清除業者收取事業廢棄物,以抑制不肖業者為追求不當利得而非法棄置或露天燃燒事業廢棄物的動機,將是遏止不法的重大利器之一。
而原本目的在補《廢棄物清理法》之不足而於20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源頭管理方面仍有強化空間,且該法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運作管理機制,與《廢棄物清理法》有所重疊,有待進一步整合。而整合、補強兩法的必要性,在近年的時空背景下,更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