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月5日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簡稱SRF管理辦法),首次援引廢清法39條授權1,將原本藏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附件四中、透過廢清書的審查間接規範SRF製造廠與使用廠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搬到這個SRF管理辦法來,同時加了違規裁處方式,並要求業者設置閉路電視互相監看。看來是往前進了一步,但細看內容仍有不足之處,且尚未能回應環團對於SRF管理的幾個重大訴求。
燃料化不能凌駕資源化
首先,是要避免燃料化凌駕資源化。以廢塑膠為例,其不論能否資源化再利用(熱融再生製成塑膠粒),本質上大多可以當燃料(含氯塑橡膠等燃燒會產生戴奧辛者除外)。因此,若廢塑膠的分類回收成本高昂,在還沒物盡其用前,可能就被直接拿來當燃料,或流落焚化爐。因此,應於SRF定義、(附表中)料源規範,以及透過地方政府對產源事業的廢清書審查,排除可資源化的料源。
不能幫國外燒垃圾
其次,要避免不肖業者進口可燃廢棄物來做SRF;或直接進口SRF成品當鍋爐燃料,以免加重我國廢棄物處理負擔、排擠使用設施量能以及增加污染排放。因此,SRF定義中,必須強調這種只經物理方式處理、未將廢棄物中有害物質去除的燃料,雖然可做為產品銷售,但本質上仍屬廢棄物;如此方能透過廢清法對廢棄物的進出口管制,約束不肖業者進口SRF成品。也就是,SRF具備產品與廢棄物的雙面性;對於這些廢棄物燃料,「產品」與「廢棄物」這兩個指稱並不互斥。同時,應於相關規定(建議於第十三條的銷售規範)中,強調SRF料源應來自國內,不得來自國外;SRF使用廠使用之SRF燃料,應來自國內製造,不得使用進口品。
當然,要避免這種狀況的發生,尚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取消廢塑膠做為產業用料而得免進出口許可的資格,以使廢塑膠的進出口受到更高強度與頻度的邊關檢查。
參照生煤限定SRF汞、氯含量
既然SRF目的是用來取代燃煤,而燃煤鍋爐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是根據煤炭的有害元素含量來設計,因此就該參照生煤品質來限定SRF汞、氯含量,這是我們一直以來的訴求。這其中,汞是燃煤設施最受關注的污染項目之一;而氯則是破壞爐體以及產生戴奧辛污染的重要元素。我們不敢巴望這些SRF使用廠都會有意願或有空間去加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即使他們願意,若能從燃料的品質規範來避免有毒物質的產生與排放(不論是從煙囪排出或跑到灰渣中),對於已經飽受空污以及有毒灰渣肆虐的我國,還是很重要的,不能以SRF品質標準不低於歐盟規範,就沾沾自喜。
對於氯,一般生煤的氯含量為0.1-0.2wt%、垃圾中氯含量為0.21wt%,皆遠遠低於目前SRF品質標準中的3%(歐盟五級標準)。據了解,即使是爐子比較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比較好的某個業者,其SRF允收標準仍限定在0.3%;而比較能忍受較高氯含量的水泥窯業者,也指出氯含量太高會增加其維修費用,必須常常疏通卡在預熱段旋風分離器窄口的氯鹽,爐子的防火磚更會因為氯離子侵入其間的縫隙而脫落,甚至爐壁因此腐蝕破漏,而常常需要停爐維修;還要顧及氯離子對水泥品質的影響。而垃圾焚化爐業者對於氯含量在0.30~3.87%之間變動、普遍1%以上的ASR(汽車粉碎殘餘物)就已退避三舍。因此我們建議,SRF氯含量應該參採歐盟二級標準0.6wt%,並要求0.3%以上者只能送往水泥窯;以下者才能送往循環式流體化床鍋爐。
至於汞,生煤的汞含量限值是0.15ppm。對於熱值動輒在4000-6000kcal/kg的SRF,0.15ppm(=mg/kg)相當於0.006-0.009mg/MJ;而目前SRF的汞含量限值為採歐盟五級標準的0.15mg/MJ,為0.006-0.009mg/MJ的16.7-25倍,實在太過寬鬆。故建議汞含量應該要加嚴至歐盟一級標準的0.02mg/MJ。
料源排除不適燃
雖然草案中的SRF定義,有明確指出為由具適燃性之事業廢棄物製成,但在第二條附表的廢塑膠料源規範中,只排除有害廢棄物及醫療廢塑膠(以PVC為主要材質),而沒有排除其他PVC廢塑膠、高鹵素含量的ASR(汽車粉碎殘餘物)、營建廢塑膠,應該明確予以排除。至於高鹵素含量,應該有個明確數字來判定,建議以ASR的平均氯含量1.8%為限值,氯含量高於這個數字,不論是廢塑膠、廢木材或其他可燃廢棄物,均應認定為有害,要求只能送往有害廢棄物焚化爐或以非焚化方式處理。
閉路電視誰來看
除了以上幾個重點外,我們發現這部草案還有如下幾點有改善空間。首先,這部草案要求SRF製造廠與使用廠設置閉路電視,並透過SRF製造廠與產源事業的契約應約定事項,強調SRF製造廠應設置閉路電視供主管機關與產源事業監督SRF製造廠,透過SRF製造廠與SRF使用廠的契約的應約定事項,強調雙方應設置閉路電視供雙方互相監督與主管機關監看。但監看閉路電視的責任,並非強制,以強制方式要求,也難以確認他們是否有按規定監看,而主管機關可能也沒閒時間看。倒不如要求這些閉路電視內容應公開讓不特定人士去看,並要求產源事業共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監督團體,定期到現場及透過閉路電視去看SRF製造廠與SRF使用廠的運作情形,以盡廢清法30條賦予產源事業的相當注意義務。
當然,如能把所有廢塑膠都公告應回收,要求塑膠料製造與輸入業者與塑膠品輸入業者依其營業量或輸入量向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業者自組的回收公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倒轉金錢流,讓SRF製造廠與SRF使用廠都須在有人駐廠監督下按規定行事才能拿到錢,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品質差的廢塑膠被不肖業者拿去亂丟或亂燒,同時也可透過差異化費率鼓勵業者綠色設計,減少使用不利於後端循環利用或末端處理的廢塑膠。
SRF料源眾多 不應只納管廢塑膠
目前草案第二條附表所列的SRF料源只有廢塑膠,原因大概是目前只有廢塑膠被環保署公告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但其他重要的SRF料源,如無法資源化的廢紙、廢木材、廢纖維布類、廢橡膠,其產源事業都有可能來自一個以上的產業部門,都可以當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納入本管理辦法來管理。否則有的SRF料源要依據本辦法,有的要依據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各自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及藏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中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明明採用同一技術、品質標準,管理規範卻支離破碎,會讓許多業者搞不清楚!由此也可見,環境部在管理廢棄物方面所依據的兩個母法,急需動大手術,好好修理整併。
另外,將這些SRF料源納入SRF管理辦法後,應以F(Fuel)開頭各自編定新的代碼,使燃料化再利用的申報統計,能夠與資源化再利用的統計分開來。納入的料源,也應包括型態一致、成份與熱值穩定的混合物或複合材質,比如來自食品包裝的廢鋁塑。其實廢鋁塑已有資源化技術出現,我們呼籲環境部應儘速公告應回收;但在相關再利用設施普及前,應容許此類高熱值廢棄物做成SRF送至水泥廠,畢竟鋁燃燒後產生的氧化鋁,是水泥生料之一(黏土)的重要組成。
管理辦法架構應重新調整
但在母法還沒動刀前,這部陷於過往窠臼而被弄得不是很好閱讀的SRF管理辦法,還是有更結構化、流暢化的改善空間。比如,第二條附表中如果納入多種SRF料源,其再利用管理方式將大同小異,應將共通性的運作管理事項融入本文,並依照「再利用」這個從回收、處理到利用的過程,分別規範產源事業、SRF製造廠與SRF使用廠的應遵行事項(包括運作管理事項)。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違規裁處方式,主管機關「得」作為應改成「應」作為;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所列違規行為,也有必要依據裁處對象不同分別羅列。
SRF使用廠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最後,經濟部能源署日前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排除廢棄物能,然而這部草案中卻還有「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之廢棄物發電設備」等字眼?環境部是最應該主動矯正這種不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補貼政策,請回歸正軌吧!
註:
(1)廢清法39條第二項中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