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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可燃廢棄物的種類及它們的去處 —— 木材類

木材看來很單純,但和其他廢棄物一樣,前頭加個「廢」字,就不見得單純。產生廢木材的部門很多,但其再利用管理方式卻沒有納進環境部主管的《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而是散落在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隱隱透露著不單純。

好的木製家具,稍微整理一下就可以二手品賣出;不堪用者,也可以裁切成板材,用來製作新的木製品;或者破碎成木屑,再加膠合劑,高溫壓製成板材。這樣的再利用機構,目前有16家,整體量能是每年約7.7萬噸。相對地,廢木材的事廢申報產生量,每年就有12.8萬噸,而且申報產生量並非全部的產生量,所以還是有些廢木材,在破碎成木屑後,拿去當其他用途。

氣候與能源: 

可燃廢棄物的種類及它們的去處 —— 紙類

至於紙類,我國有陣容堅強的大小紙廠,他們原本只收可回收再生的廢紙(R-0601),未能回收再生的廢紙,如感熱紙、複寫紙,或與其他材質複合不易分離的紙(如塑膠光面廢紙),則被他們拒之門外,和用過衛生紙、紙尿布等一樣,其正常歸宿是垃圾焚化爐;但還是有些被混進去紙廠,且即使可回收的廢紙,上面可能也貼著膠帶或粘著塑膠標籤,這些東西在散漿過程中會被排除,因此這些紙廠同時也是無法回收再生的「廢紙混合物」(D-0699)的主要產源之一。

有些較大型紙廠為了處理這些廢紙混合物,會在廠內設置焚化爐或混燒燃煤與廢棄物的汽電共生鍋爐,因此早在政府推動SRF政策前,這些紙廠就已經有把廢棄物當燃料燒的經驗與設施;自從政府輔導大型紙廠燒SRF之後,這些有循環式流體化床鍋爐的大廠於是成為使用SRF的主力,甚至自己有SRF製造設施,除了自己廢紙處理過程排出的廢紙混合物外,還對外收受包括廢紙混合物的SRF料源。

因此我們看到,自2021年起,政府讓製造SRF成為廢塑膠再利用機構的合法用途,開始有許多SRF製造廠陸續出現,加上當年又有兩家紙廠與一家汽電共生廠成為SRF使用廠,於是廢紙混合物的再利用與自行清理都開始顯著增加,委託處理(主要是送至垃圾焚化廠)的量則跟著縮減。(圖28)

氣候與能源: 

可燃廢棄物的種類及它們的去處 —— 生物質

代碼為D-0102的植物性廢渣,到底來自何處?它們是什麼東西?是咖啡渣、茶葉渣、豆渣、果菜市場殘渣、餐飲業生廚餘、椰子殼?為何它們沒有被送去堆肥場?缺乏適當收集體系還是缺乏足夠設施?把這些變成SRF料源,會不會抑制這些植物性廢渣的肥料化或能資源化(厭氧醱酵產生沼氣發電之虞,還有沼渣沼液可當肥料)?

如果這一年一萬多噸來自事業的植物性廢渣,可以堆成肥或養黑水虻,不但可以減輕垃圾處理負擔,也有助於減緩氣候變遷、降低化肥使用、增加土壤有機碳含量等多種益處。這些處理方式的優先順位應該遠高於SRF與焚化,應該受到更大的鼓勵與正視。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

這份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供SRF製造廠依循,其列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的附件四,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是環境部依廢清法31條授權訂定,供各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時依循。也就是環境部透過縣市政府審查廢清書的程序,間接規範SRF製造廠。

第一版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於2020年4月7日訂定,主要內容為(一)指引SRF製造業者選用設備及各設備的使用目的;(二)SRF品質標準及品質管理方式;(三)得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

初版的SRF品質標準,主要參考歐盟SRF品質標準 (EN 15359)訂定,但未如EN15359將SRF品質分為五級,而是採淨熱值第4級、氯含量第5級及汞含量第5級(0.5mg/MJ(ar)=5mg/kg)訂定標準值;另參考韓國環境部SRF品質標準訂定鉛含量及鎘含量標準值。(表9)

氣候與能源: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事業廢棄物如要再利用,其種類與管理方式,須依循由《廢棄物清理法》39條授權、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業的廢棄物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這是長久以來(自2001年起),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分工方式;2017年廢清法修正39條規定,要求若是各部會所轄事業都會產生的廢棄物,比如廢塑膠、廢紙等,如被認定為「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則這些「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訂定。

各部會主管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都會有附表,明定那些廢棄物種類可以再利用,其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者只要依照附表中所列管理方式辦理,於再利用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簡稱廢清書),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清書變更(變更內容主要是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至於未能列在這些附表中的廢棄物,也可以再利用,但須以專案方式(包括個案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或者,也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處理許可。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2009年7月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重點之一,是透過優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收購再生能源。

在該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再生能源」被定義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也就是所謂的「廢棄物能」(廢棄物經焚化或燃料化所產生的能源),被納入了再生能源範疇。

但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一詞的意思,意指「可生生不息的能源」,也就是即使消耗了,大自然也會迅即補充;而非指Recycled Fuel(再生燃料)或Recovered Energy(回收能源),後兩者係指由廢棄物產製的燃料及廢棄物直接利用所產生的能源。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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