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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安嗎?

在環保團體與媒體的壓力下,衛生署於5月24日晚間公佈了92年度的鮮奶中戴奧辛含量檢驗結果。這些檢驗結果公佈後,當然影響了民眾的選擇,因此被衛署點名其產品戴奧辛含量稍高的統一與東海紛紛召開記者會,強調其產品的安全;這種制約式的反應並不出環保團體、甚至大部分民眾的意料之外,然而我們希望說法如出一轍的衛署與統一、東海,能夠面對問題根源,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掩飾真相企圖愚弄已不易受到愚弄的民眾,否則長久以後,大家都將淪為受害者,無一是贏家。

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境與健康: 

環境政治秀

環保署近來大動作連連,繼今年三月底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劍及履及地於五月三日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北區座談會,緊接著於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舉辦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展現一番「積極進取、透明公開」的新氣象,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在亮麗的面紗後面,仍然參雜著濃濃的政治權謀,透露出意外接掌環保署長的現任署長張祖恩,爭取繼續留任的堅強企圖心。我們的社會最為悲哀的是政治人物僅重視權位的謀取,而毫無對職位盡責的心思。

以責任政治的觀點來看,每任環保署長原本就應該提出其「環境保護施政計畫」,讓社會了解其施政理念和行動方案;因此環保署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無可厚非;繼之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座談會,也是理所當然。這只不過是讓社會及各級環保單位了解過去與未來三年的環保署所作過及要作的事情,而我們也知道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也不過是把環保署經常執行的重要事項整理編撰後,呈現在大眾面前而已;在該文件的前言中環保署已明示「三年行動計畫的內函,是環保署總結歷年施政的成果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然而社會所質疑的是:

引狼入室

在立法院某台南縣籍的立委質詢記錄上,發現了這麼一段內容:「台南縣境內有十座水庫,占全省四分之一,供應的水源總量佔全省六分之一;而被列為水源保護區不准開發的土地面積更占全縣總面積三分之一,如此一來,亦使得地方經濟發展受到許多限制。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山上鄉建築攔河堰,收集曾文溪及蔡寮溪之水淨化後作為自來水使用,攔河堰設立後,上游之鄉鎮劃定為水源保護區,其中曾文備用取水口到玉峰攔河堰四十八平方公里保護區已正式公告解編,然而山區六個鄉鎮仍在保護區內,其中楠西、玉井全鄉均為保護區,妨礙地方經濟發展甚鉅。由於玉峰攔河堰所攔截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經濟效益不佳,相關單位應儘量規劃部份工業用水外,亦應盡速移轉供水用途,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爰此,本席建請水利署應儘速針對玉峰攔河堰以上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進行解編之具體規劃,以真正維護地方均衡發展及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

這看來頭頭是道、聲聲「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的質詢文內容,是許多台南縣籍立委關心的重點。他們常以某某取水口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為由,要求將之轉為工業用水,並解編取水口上游的保護區;而不是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水質被污染的原因,並將以改善。若果如此,是不是為求地方繁榮,就先想辦法去把台南縣河川取水口以上河段的水質都給污染了?

環境與健康: 
山林水土: 
經濟: 

人善被犬欺

桃園平鎮有一戶鍾姓人家,在新居落成後兩年,新家後方60米處即被選為平鎮市的掩埋場地。根據當時的廢清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垃圾處理方法以衛生掩埋處理者,需半徑200公尺無人居住。因此該戶人家據此條款,向平鎮市公所請求准予補助遷移。然而平鎮市公所卻百般推託,只道三年後該掩埋場就會封閉,沒想到一處封閉,再換附近另一處掩埋,後來更來了一座污染防制設施幾無作用的中型焚化爐。該焚化爐斷斷續續地操作了將近10年後,終被環保署要求關閉;然而其屋後的掩埋場又開始堆置從桃園南區焚化爐分配回來的劇毒灰渣。灰渣微粒隨著風飄到該戶人家,比困擾該戶人家二十年的垃圾臭味以及將近10年的焚化爐黑煙,有過之而無不及。後雖經舉發,而沒有再堆置灰渣,然而依然有垃圾以轉運為名,進入該掩埋場。

該戶人家20多年來,以種種管道,請求政府解決其困惱;後更因精神、健康、事業都遭到長期的嚴重影響,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要求賠償。雖曾由環保署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其364萬精神損失,然而平鎮市公所為了推託責任,竟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控告受害人,請求法院證明「賠償責任不存在」,而使得裁決無法達成「合議」而失效,並自此走入司法程序。至今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環境與健康: 

都是別人的錯

環保團體於本月15日連袂前往環保署,要求針對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一事,依廢棄物清理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即嚴令台灣水泥公司整治,以防污染擴大,並嚴加懲罰。除了追究台灣水泥公司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外,環保署更應該痛定思痛,檢討有關事業廢棄物管制與監督之疏漏。

我們慶幸環保署一改過去保守卸責的作風,坦承確有失職。「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台灣水泥公司業已違反:

1、第三十一條『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再利用流向』

2、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管理辦法辦理』(含廠內再利用)

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指出,這件案子確已造成土壤污染,將要求花蓮縣環保局依土汙法公告為控制廠址。我們同時要求環保署應撤銷並收回最近三年連續頒發給台灣水泥公司的「績優環保企業獎」。

環境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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