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非廢棄物?
數月前台南有民眾檢舉廢土棄置事件,當地政府以「土壤非廢棄物」為由,而不予以處理,令檢舉民眾相當氣憤,經新聞披露,對環保機關形象有相當的損傷。 蓋「土壤非廢棄物」是環保署廢管處的函示,因為「乾淨土壤」屬剩餘土石方,屬內政部營建署管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土壤」則屬土污法管轄,因此都不屬於廢清法的範疇。
然而,根據國際上對廢棄物的定義,任何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廢棄物,只要是產生者「要棄置、意欲棄置、依法必須棄置」的物質,都應屬於廢棄物,其流向與處置行為應受廢清法管轄。
比如,前面所舉的廢土棄置事件,如果該批廢土並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即非土污法管轄;但如其無法找出棄置人,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亦無法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又如該批土壤重金屬含量遠超過一般土壤背景值,但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則不僅非土污法可管轄,是否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也有疑義,因為內政部所管轄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資源,不同於一般廢棄物之具有污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