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在悠活案中應該查明的事
悠活度假村環評之爭議自今年5月初即引起輿論關注,終在8月8日由屏東縣府召開第一次環評初審會議,惟環評審查權歸屬的問題似乎仍有爭議,並受到環團高度關注,其質疑本案由縣屏東府審查,與環評法精神不符。據聞監察委員為本案特地南下展開調查,筆者曾參與本案之調查研究,故擬藉此提出建議,指出監委應查明的事項。
就筆者所識,屏東縣府向來即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的旅館開發環評應由環保署進行審查,然而環保署卻堅持本案應轉由屏東縣府審查。屏東縣府甚至曾在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主持之協調會議中,質疑環保署為何一反常態地將本案丟由地方政府審查,但楊政委卻無意究明並表示既往不咎,裁示就從該次會議起,往後類似案件都由地方政府負責環評審查。
但事實上仍有若干疑點未被釐清,首先,環評審查權限乃涉及法定管轄權的法律問題,豈可任意以政治決定的方式來處理?其次,即便涉及管轄權爭議時,依據行政程序法得由行政院決定管轄權歸屬,但仍有必要對於為何以往國家公園內之旅館開發的環評皆由環保署審查先清楚說明,倘若沒有「昨非」又何來的「今是」呢?。各界至今仍對於悠活案為何由屏東縣府審查有所質疑,根本上即應歸咎於環保署與行政院始終沒有把話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