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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

關於中科四期環評的一些意見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案,經過半年審查,10月30日在環保署環評大會中通過。然而環評結論對於開發業者所附加之義務,是否足以全面防免可能之環境破壞,環評程序是否形式上合法,仍有可議之處。

首先,關於廢水處理之問題,環評結論謂: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環境與健康: 
山林水土: 
特定議題: 

環保機關應加強能力建置

高雄縣大寮鄉再傳毒鴨毒魚事件,環保署南區督查大隊在面對媒體質疑為何有養鴨場設在爐渣棄置場時,忍不住說其整個編制只有11人,要管嘉義到高雄,若是民眾沒檢舉,根本無法掌握這些資料。這話確是一語中的,暴露出我國環保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最大問題。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記得上次美國矽谷毒物聯盟顧問泰德史密斯來台了解我國的高科技污染問題時指出,我國是「用19世紀的法規在管理21世紀的科技產業」,固然道出了我國環保法規的落後,然而即使這些法規全部改善,而中央與地方的環保主管機關的能力卻未跟著與時俱進,則仍無法有效遏止環境污染行為。

例如,市面上有十萬種左右化學物質,其中有風險危害的不知凡幾,然而環保署毒管處僅公告列管259種,且以每年不到5種的速度針對未列管的潛在毒性化學物質進行評估,且同樣一種化學物質的評估往往又拖了好幾年,以這樣的速度,如何保障國人免於毒化物的威脅?而每公告一種,即相對增加了管理作業,然而環保署中負責毒化物管理的只有區區4人,預算也沒有相應增加,如何確保廠商依法運作及申報?

社會: 

追尋台灣魂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記得去年底,許多人為了保障集會遊行的權力走上街頭。其間,有一個壯碩的人影在人群間游走,雙手揮舞著一面大旗,旗上寫著「台灣魂」。雄渾有力的毛筆字隨著旗面的舞動而飛揚,煞是好看!心神隨之游走的當時並沒有細細思索何謂台灣魂,直至近日,那一幕畫面,卻一直迴盪眼前。

近來兩個對環境均有重大影響的開發案,在環評過程中獲得了截然不同的行政處分。一個是中科四期,在行政院與財團高度壓力與環保署極力配合下,於一階環評即獲得了有條件通過(編註:後來連區委會的審查也跟著快速通過了);另一個則是大度攔河堰,在環評第一次初審會議時即被判定應進入二階環評,進行更仔細的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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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死棋國光光

高度爭議的中科四期環評,終於在10月13日通過初審,遂了開發單位的心願。雖然環保署在最後一次初審會議的中場休息期間,也就是第五次初審延續會議前一周,發表一篇新聞稿要求給環評委員獨立的審查空間,結果卻是用重重警衛把利害相關人的居民與環保團體隔離在環保署大門外,而環評委員的審查空間仍然無法獨立於高度的行政壓力下。

環保署於該新聞稿中指出,行政院秘書長出面協調部會,針對開發單位(國科會)就民眾或環團於審查過程提出之質疑或要求所研提之開發案修正作法,加以確認或協調,以確保修正案之可行性,本屬合情合理作法;然而第五次初審會議前吳揆透露的中科四期廢水排放去路(亦即不會排放到濁水溪或舊濁水溪河道,而改排出海口或供國光石化冷卻水使用,見工商時報10月3日的報導),也是該部會協調會的主要議題,並未出現在開發單位的環評說明書或會議資料中,反而與環評初審結論的第一條不謀而合。若行政高層與開發單位尊重環評,應該將該修正案之作法與評估資料公諸大眾,送交環評審查,而非在評估資料付之闕如的情況下,以不可思議的心有靈犀或巧合方式出現在審查結論中。如此,請問環委的獨立性何在?民眾的知情權與決策參與的權益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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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的能力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秘書長)

經濟不景氣、光電與半導體產業受重大打擊且前景不明之際,國科會仍然大力推動該等產業之擴張,要在彰化二林一帶開發佔地635公頃的中科四期園區供廠商進駐,不僅不顧整體國家資源集中化的經濟風險,且衍生出大量的空污、水污、溫室氣體排放與用水緊繃等環保問題。自該開發案環評說明書於4月初送入環保署審查以來,即受到環保團體強烈批擊,在開發單位無法澄清眾多疑慮之下,環保署只選擇了放流水一項進行其認為可以「釐清真相」的專家會議。現在該專家會議已結束,該案繼續進入專案小組審查,然而真相是否已釐清?

在會議進行過程中,開發單位只就放流水標準中幾項與其有關的重金屬以及懸浮微粒、生物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等一般項目進行污水放流後的水質推估,再與丙類水體標準比較,然而光電與半導體產業使用了眾多有機溶劑與特殊的重金屬,則未列入評估;連最常見且亦為放流水管制項目的砷也沒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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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的對象

乍看七月十四日環保署「譴責高雄市環保局吳家安科長不當言論」新聞稿之標題,措辭強烈,以為吳員捏造事實,阻擋環保署行政執行,稍加深究,發現係吳家安科長提出對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之疑慮,媒體援引失誤,竟引大加撻伐。事實上,環保署本其職責,應就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嚴審把關,而非針對正進行中之環評案,表明其放行之意圖。暫不論環保署譴責環保局科員之舉是否失格,台電公司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攸關國民健康、環保實效與我國能源政策走向,足資公眾論辯監督與把關。

關於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評案,環保署謂,將要求台電公司於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承諾以台電公司自台電其他電廠減量來交換,或購買國內外碳權,抵銷未來大林電廠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並要求台電大林電廠朝「傳統污染物」減半的方向努力,以改善高雄地區嚴重的空氣污染。

問題是,大林電廠更新,改建為4部超臨界燃煤機組後,每年新增排放一千萬公噸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量,當此時購買碳權之機制尚未成熟,購買碳權之可行性堪疑;且全球碳排放高達80億噸,遠超過地球碳吸存能力48億噸之限,而我國人均排放量又名列世界前茅,環保署先增量再抵減的作法,恐難獲國際環保社群之認同。而對於懸浮微粒之減少與抵換機制,台電之作法,亦未完全取得參與此案之環評委員與專家學者之肯定,是否能收實效不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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