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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想要回家卻不敢回家的重災區居民――記福島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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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為木幡議員。

在富岡町的櫻花商城,我們見到了這位女士,她個子不高,頭總是斜向一邊,無法挺立,顯然身體並不大好,聽說年輕時曾捐一顆腎臟給弟弟;但她臉上總是保持著微笑,待人親切,令人感受到一股頑強的生命力,從她瘦小身驅綻放出來。

她是福島縣雙葉郡大熊町的現任議員,木幡ますみ(Kowata Masumi),家距福島核一廠事故廠房7.2公里。福島核一廠位在雙葉郡的大熊町和雙葉町交界處,因此這兩個町也是311地震、海嘯、核災重災區。在核災發生前,大熊町人口1.8萬人,現在戶籍還在當地的人口剩下1.2萬人,但實際住戶只剩50戶,其中在籍的常住人口40人,另有200名是因為除污工作關係而住在當地。因為核災而到外地避難的居民,願意現在就回來的很少,畢竟當地現在沒有商店、醫院,生活機能差,而且災民可能也已習慣他地生活。

環境與健康: 
氣候與能源: 

循環經濟的另類荒謬——枋寮養殖專區以事業廢棄物當回填土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是漁業署規劃的番仔崙養殖專區,台灣石斑產業的重要產地。原在外開店的陳右穎四年前回鄉,接手養殖。陳右穎說,番仔崙養殖專區養的魚種有石斑、龍膽石斑還有午仔魚,目前外銷以中國為主,年產值大概超過10億左右。由於外銷價高,當地居民幾乎全靠石斑魚維生。2018年3月起人和村1處魚塭,遭回填惡臭的不明廢土,整片土地滿溢噁心的泥臭味,旁邊的謝姓養殖戶更說,最近天氣開始變熱,他的魚塭鄰近廢土,深受其害,除了受到土方落塵影響,每天上百台砂石車經過,養殖的蝴蝶魚被震動嚇到不敢吃飼料,全部翻肚,一池就損失百餘萬元。魚塭旁的水池和塭堤盡是魚屍,在夏日高溫曝曬下,魚腥味非常難聞,自己養的3隻狗也不知為何陸續暴斃,令人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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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仔崙養殖專區——以事業廢棄物當回填土。

2018年5月23日自由時報地記者陳彥廷有如下的報導:

經濟: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三部曲——失去正義的判決



前言

2017年8月11日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中石化公司負責完全賠償總金額為1.9億,合議庭認為,經濟部雖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但不負環保事項的預防、整治等相關政策之法定職務,因此沒有公務員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可言,而且不是中石化的股東、董事,也沒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經濟部免賠。所有侵權行為責任皆在台鹼併入中石化前已就定位,所以這樣的判決有還原真相與維持社會正義嗎?

災難的源頭——海水蓄水池含汞與戴奧辛之底泥未被清除

1981年6月4日下午二時,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召開會議,檢討台南市台鹼安順廠廢水改善及魚類含汞量調查事宜。在該會議中,經濟部工業局林志森發言,台南安順廠除電解工廠廠區廢水應全部回收外,該廠廠房、屋頂及四周雨水含水銀量頗高,亦應考慮回收並增設蒸發塔系統以平衡多餘水份,確實做到滴水不外流措施。商討結論如下:

特定議題: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二部曲——法官認為停止五氯酚鈉生產這樣就好了?



前言

2017年8月11日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其中之一理由如下: 「經濟部裁撤台鹼安順廠,起因於汞汙染而與戴奧辛無關,經濟部既裁撤台鹼安順廠,台鹼安順廠不再停止生產五氯酚鈉,戴奧辛汙染情形因此停止繼續擴大,經濟部之公務人員並無不法之侵害行為可言。吳信等人主張經濟部應負國賠法第2條2項前段之國賠責任,為無理由」。

這樣的論述,顯然與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有天壤之別,更遠離常民一般的常識。監察院該糾正文明述: 「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

司法,應該貼近事實真相,更不該與常識脫節!

特定議題: 

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首部曲——經濟部是台鹼的股東嗎?



前言

2008年6月24日230名台鹼受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台南市政府(已撤回告訴)提出國賠訴訟,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000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使人數增加到329人。

2015年12月7日一審宣判,判決中石化公司、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元。法院表示,這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案,原告329人,其中18人因程序不符被駁回請求,所以獲賠人數是311,每人獲賠金額從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但經濟部與中石化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宣判,認為居民求償經濟部的理由不符合國家損害賠償要件,予以駁回,賠償責任完全由中石化承擔。

特定議題: 

不義的代價

這是一段漸漸淡去的往事,或許還有人在關心:民國83年立委揭露一件重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案件,同時也是造成大規模職工損害之毒物侵權事件。於台灣設廠30年的RCA,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土壤、地下水及水源嚴重污染;此外,因為持續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員工長期接觸毒物,罹癌死亡者眾。

事件爆發至今,監察院對勞委會、環保署、衛生署提出糾正,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成立,我國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通過,場址進行整治,但故事仍未結束;歷經15個年頭, RCA死傷員工沒有獲得任何賠償或政府之補償,因癌症死亡之勞工多達509人,另有上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及疾病,而求償訴訟之程序還在第一審。

更多的挑戰還未結束,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向RCA求償之訴訟,面臨時效消滅、因果關係、子公司責任等法律問題,求償障礙重重。RCA律師主張RCA於81年關廠,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已逾10年,受害人之請求權應罹於時效。RCA律師並主張,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對人體是否具有致癌性,並不確定,因此員工損害與RCA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倘此二項主張為法官採納,則死亡或罹病員工,將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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