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關心環境 尊重生命 看守台灣 永續家園

環檢法草案,前進一步,後退?步

各位看倌,以上圖片內的填充題可以試著填入違法行為看看,例如:闖紅燈、隨地丟垃圾、盜竊、詐欺、偽造文書、違法傾倒廢棄物、任意排放空氣污染物、任意排放水污染物...等等。如果不管填什麼違法行為你都會露出跟李奧納多皮卡丘一樣的表情,那麼你應該跟筆者一樣,無法理解為何「自由交易」這個理由可以這麼充分,讓有違法行為的嫌疑人可以選擇誰來擔任類似「檢察官」的角色,檢驗自己是否違法。

如果你認為將環境污染行為——如前所述的亂倒廢棄物、排放空污和水污——套入此填充題之後,這邏輯是完美無缺的話,那也恭喜你,您跟全國工業總會、經濟部工業局的觀點比較貼近1。雖然筆者還是無法理解,不過畢竟人家是有權有勢的工總跟經濟部工業局嘛,說的話一定有它的道理。

好了,酸溜溜的話就說到這裡,不然這篇文章難以入口。先不管工總和工業局的詳細的理由是什麼,也不管背後那些業者的意見,可悲的事實就是:在現行的制度下,環境檢測機構與被檢測業者之間的關係,恰恰就可以用這四個字來形容——「自由交易」。檢測機構與有污染環境嫌疑的被檢測業者之間,完全就是僱傭關係。「出錢的就是老大」這句話,對從事環境檢測的從業員來說,一直都是一道活生生的枷鎖。《報導者》在2019年的這篇專題報導2裡面,詳盡地描述了環境檢測產業這個荒謬的現況。

……一位檢測業者更比喻,「沒有警察會去跟小偷領薪水⋯⋯,你不可能希望某單位行使公權力同時,又讓它是自由機制。」 ……

2016年,立法委員吳焜裕召開公聽會,要求環保署設立環境檢測專法,來解決這個「警察跟小偷領薪水」的亂象;環保署在2018年還曾經找了檢測公會、學者、業者、環保團體...等各方代表來諮商,研擬環境檢驗測定法的草案。當時草案中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設置一個第三方的管理平台,具有「指派檢測機構」以及「代收代付」的功能。

大家可以看到,對特約檢測機構的遴選指派是交由管理平台來執行,這件事在2021年一月預告草案中還看得到。

然而在同年12月的預告草案的版本中,居然變成「受理指定檢測義務人至檢測資訊系統擇定特約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測」,用白話一點講就是「不然就維持現狀,業者你自己去指定誰要來檢測你吧」。

所以,這中間到底是怎樣的情節糾葛,使得環保署到頭來改轅易轍,願意砍掉管理平台的兩大功能之一:依據公開透明的第三方平台所收集的資料來遴選指派檢測機構?根據這篇自由時報的報導1,環境檢驗所長顏春蘭是這麼說的:「但現行是自由交易,但政府力量介入後,業者擔心會干涉自由交易,因而由工總、工業局反映不同意的聲音」。筆者非常相信,過去那些因為自詡清如水、明如鏡,堅持數據絕不造假、絕不收受業者賄絡,卻因為「自由交易」這個現行產業制度,而落得兩袖清風的檢測業先進們,聽到這樣的話,應該也是跟李奧納多皮卡丘一樣的表情。

這邊為了不要被人家說我們「看到黑影就開槍」,我們來看一下環保署在去年(2021年)所彙整的各方事業單位意見好了。

事業單位

建議意見(摘錄)

頁碼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建議:建議刪除第三章全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說明:1.若設立環境檢測平臺,指定廠商、價格,恐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之虞。

28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建議:刪除第二十二條。

說明:1.將會干擾事業單位與檢測機構自主管控進行檢測作業。另,管理平臺指定廠商、同測項同一價格,恐有違反市場機能,且有違反公平交易之虞,恐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且若同測項不同價格,恐造成檢測機構業者不願承作較低價之項目而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檢測工作 。

31

日月光集團

<建議一>
由管理平臺”指派”特約檢測機構建議可由”業者”於管理平臺選擇最適業者的檢測機構。

1

日月光集團

<建議二>(1)建議條文明定,檢測機構、排程需全力配合及符合業者要求。

(……中略)

<理由>(1)檢測費用由業者支付,且管理平臺之運作亦由檢測費用撥付,故應保障業者權益,提供最佳服務。因此若業者因製程、防制設備臨時變動或遇 COVID-19 等無法避免因素,需臨時調整檢測時間時,管理平臺應無異議滿足業者要求。

1

臺灣科學園區同業公會

1. 建議取消「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訂定。

(……中略)

理由:「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訂定有下列疑慮與擔憂:A.喪失市場機制:無法自行比價挑選價格優惠或品質優良的檢測機構,且業者失去與檢測機構的議價權力也可能造成營運成本負擔加重。

2

臺灣科學園區同業公會

E.市場排擠效應: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規範環境檢測管理平臺等相關事項,勢必將影響檢測需求者,並有破壞自由市場機制、壟斷市場之嫌,也可能排擠自主/自行檢測之空間,造成事業自主檢測需求排程困難或排程於假日造成費用漲價等效應。

3

臺灣科學園區同業公會

1.檢測費用合理性:

1-1.違反市場機制,檢測費率由主管機關核定,如何確保公平性與符合原始市場行情,如此可能造成檢測費用增加,且影響未來事業自主檢測的委託費用的費用。

4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此制度評估檢測費用,恐不易對於不同品質之檢測機構,訂定不同價格。倘不同檢測機構費用相同,此將打破市場機制,致檢測義務人無法選擇口碑良好、作業優良之檢測機構;檢測機構亦無競爭之經濟誘因,將不願多花成本,建立良好檢測團隊,而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恐造成整體檢測品質低落,影響檢測正確性。

17

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二) 現行檢測制度已成熟,建請刪除草案第 15-20 條文內容:環檢所對環境檢測制度己有一套完整發證、申報、稽核程序,且事業進行定期檢測、試車檢測時,縣市環保局亦配合到場監督,檢測结果已具一定公信力,建議大署應針對現行環境檢測制度之弊端訂定解決方案,不應疊床架屋,另行創設新制度。

21

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3. 建議開放事業選擇檢測機構:為避免頻繁更換檢測機構人員造成事業重複進行工安訓練之困擾,也避免檢測機構人員對工廠不熟悉而增加作業風險,建議管理平臺開放讓事業可以選定檢測機構。(石化公會、中鋼、臺電)

22

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控制市場價格恐影響自由市場運作:由管理平臺指定檢測機構並統一價格,恐違反市場機能,且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原檢測機構可依其規模、檢測能力及成本等考量報價,而此舉一致之價格恐造成檢測工作分配不均,使檢測廠商大者恆大,小者消失;另若同測項不同價格,恐造成檢測機構不願承攬較低價之項目而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檢測工作。(臺塑企業、中鋼、臺電)

25

台塑企業

各家檢測機構訂定檢測項目費用,與營運成本(如交通距離、人力負荷)有關,但依照草案規劃,後續將改為制定檢測費率,已非屬市場機制,且恐遭質疑圖利檢測廠商。

34

嗯……原來如此,我好像知道了什麼。上面這些意見中,「市場」這個字眼就出現了12次,「價格」出現了9次,「不公平競爭」出現了3次。上面所提的事業單位全部都建議要開放業者自行指定檢測機構,也全部都反對由政府統一訂定檢測費用(價格)。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跟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都建議直接刪除第三章全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意思就是不要第三方的管理平臺。臺灣科學園區同業公會更狠:建議取消「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訂定,理由就是整部環境檢驗測定的專法就是會讓市場機制喪失。日月光集團認為檢測機構應全力配合業者要求,另外因檢測費用由業者支付,所以管理平台也應該以服務業者為主。如果有讀者對日月光不熟,維基百科這裡有一篇對他們的介紹3,還有這篇報導也很精彩4

所以總的來說,「違反市場機制」、「破壞市場行情」、「不公平競爭」,大致就是這些業者對於「管理平台負責遴選檢測機構和制定價格」這件事會反彈的最大原因。筆者真是有點錯亂了,環境檢驗測定法的催生,不就是為了解決目前因檢測機構跟被檢測業者之間的僱傭關係所導致監督力量失衡的問題嗎?而會形成這樣的僱傭關係,不就是因為長期以來的現行機制就是自由市場交易?那如果無法把這層僱傭關係給打破的話,筆者對這部專法還能發揮多大的效用,實在是沒有什麼信心。

除了違反自由交易市場,業者大多也有提到「工安責任歸屬」和「檢測量能與排程」的問題。例如科學園區同業公會在第4頁提到:「2-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確保人員作業安全,承商入廠前應加入協議組織、接受應有之教育訓練、危害告知等。……」;台電在第14頁:「工安責任歸屬問題待釐清:檢測工作執行能否順利,以及工作安全與否,跟採樣人員與現場環境熟悉度息息相關,若每次來執行的採樣人員都不同,將增加工作安全危機……」;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在第22頁:「建議開放事業選擇檢測機構:為避免頻繁更換檢測機構人員造成事業重複進行工安訓練之困擾,也避免檢測機構人員對工廠不熟悉而增加作業風險,建議管理平臺開放讓事業可以選定檢測機構。(石化公會、中鋼、臺電)」;工業總會在第28頁:「2.業者因天候變化,製程臨時停機、操作異動等,恐檢測平臺無法及時調 整配合業者需求。……」;台塑在第35頁:「因檢測機構規模不一,有時須檢測項目非單一機構可完成,現狀係要求負責檢測機構,需在檢測當日找齊聚檢測資質廠商,於一日內完成檢測,改由平臺遴選,造成檢測義務人需委託兩次以上,將影響產銷營運且增加作業過程的工安管理風險。」

其實如果以「檢測人員的工安訓練」或是「能夠視情況來彈性調整檢測的時程」為理由,來允許業者與檢測機構之間有固定的承攬契約,倒也不是不能讓人接受。但若是環檢所的所長單單以「自由交易」為業者提出的理由,就要砍掉檢測管理平台一個最大的使命,這個……實在是教人無法信服……。

為了解官方的說法,筆者也去電環檢所,詢問他們對於修改後的草案中改成「開放業者擇定檢測機構」的理由。先感謝環檢所的技正願意花大把的工作時間,鉅細靡遺地為我們小老百姓解釋這些法規修改的前因後果,雖然筆者還是聽的有點霧沙沙。首先環檢所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目前台灣的總檢測量能嚴重不足,為了讓這麼多業者的定期檢測都能順利完成,至少都需在半年之前就把所有檢測的排程給制定好,而且一旦有突發狀況導致某項檢測無法進行,要臨時找其他的檢測機構支援、或是修改檢測的排程,據說是難如登天。

這樣的說法也是跟上面大部分業者所提到的「檢測量能不足」的問題不謀而合。所以環保署可能是覺得與其讓管理平台去負責彈性調動這些檢測的排程,還不如讓業者與檢測機構維持長期的配合關係,有狀況就讓他們自己去喬時間的意思嗎?這筆者大概是一半同意、一半不同意,同意的是:當有其他太多變數會影響到檢測結果的正確性,再加上前述檢測人員的工安考量,而必須等待天時地利人和才能進行檢測,這個困難的存在應該是毋庸置疑,讓檢測機構與受檢的業者之間有固定的契約關係是一個解法。但不同意的是:何以環保署不去運用資訊系統,讓第三方管理平台來進行「彈性調整排程」、「公平遴選業者」這些事,一舉擺脫由業者遴選檢測機構等於「讓警察向小偷領薪」以及由管理平台遴選檢測機構「容易陷入勾結圖利」的雙重困境呢?

資訊系統的存在不就是為了:「盡可能收集夠多的資訊、解構分析之後,以便能在第一時間衍生出有用的資訊,輔助人類應對各種狀況」嗎?講白一點的話,輸入各種限制條件然後排出資源的使用時程這種事情——例如許多大學都有的排課系統,早就已經有各種演算法5可以幫助人類在極短時間內算出最佳排程了。再講更直接一點,環保署怕的是,今天若由管理平台負責遴選指派檢測機構,萬一某個受檢業者因各種突發因素無法在定檢期限內完成所有檢測項目,一定會去罵管理平台,這時環保署就要背鍋了。但是,由業者跟檢測機構自己去喬時間,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了嗎?大家可以想想看,總檢測量能就這麼多,該發生的突發狀況還是會發生,為什麼「讓檢測機構配合業者去喬時間」,就大家都可以如期完成定檢、大家都開開心心過好年?這中間有沒有犧牲了什麼代價?回頭去看《報導者》2019年的那篇專題文章2,不言而喻。

當然,環檢所額外提出的解釋是,新一版的草案中也加重了許多罰則,期望能嚇阻違法不實的檢測行為。另外管理平台並沒有被撤掉,依然保留了管控金流以及資訊公開的使命,還算是值得欣慰之事。只有環保署認證過的特約檢測機構才能進行檢測、並且檢測過程、結果都必須在管理平台上紀錄在案,也算是往前走了一大步了。只是,對我們協會守護環境的立場來說,只要受檢業者與檢測機構之間的僱傭承攬關係沒有打破,整個體制就還是留了一個山一般大的漏洞可鑽。盼望環保署能拿出魄力,重新研議讓管理平台負責遴選指派檢測機構的機制,設計出公平公正的指派原則,例如綜合檢測機構的檢測項目、檢測量能、評鑑分數、不良紀錄、與受測業者的距離、檢測業務負擔現況,經由某個公式歸納出檢測機構被指派的機率,交由資訊系統來遴選。這樣不但更符合市場公平競爭,也會因為數據和計算公式的公開,更能消除大眾的疑慮。環保署若是能把平台管理的這些指派原則和權責歸屬給講清楚的話,相信還是有機會讓(假設)大多數願意守法的業者們信服。

綜觀整個檢測業界的現況,去細想當中各種行為的動機。為什麼會有檢測機構要作假數據?為什麼受檢業者要死守這個市場機制?為什麼在他們的心目中,污染防治的檢測理所當然就是一個自由交易的市場?為什麼「污染者付費」的環境治理原則,被扭曲成「出錢的就是老大」的自由市場機制,而且還被奉為圭臬、無法撼動,那麼那些沒有出錢、卻受到污染的環境生態、以及較弱勢無法發聲的群體,就該被犧牲?

最後還是老調重彈,對我們小老百姓而言,用這些污染排放行為換來的經濟發展,發的是人家的口袋,涓滴流到我們身上的,遠遠比不上我們因此失去的許多價值。這樣的經濟發展值得嗎?我們該支持嗎?

  • 作者:林奕均/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 發表日期: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