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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的另類荒謬——枋寮養殖專區以事業廢棄物當回填土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是漁業署規劃的番仔崙養殖專區,台灣石斑產業的重要產地。原在外開店的陳右穎四年前回鄉,接手養殖。陳右穎說,番仔崙養殖專區養的魚種有石斑、龍膽石斑還有午仔魚,目前外銷以中國為主,年產值大概超過10億左右。由於外銷價高,當地居民幾乎全靠石斑魚維生。2018年3月起人和村1處魚塭,遭回填惡臭的不明廢土,整片土地滿溢噁心的泥臭味,旁邊的謝姓養殖戶更說,最近天氣開始變熱,他的魚塭鄰近廢土,深受其害,除了受到土方落塵影響,每天上百台砂石車經過,養殖的蝴蝶魚被震動嚇到不敢吃飼料,全部翻肚,一池就損失百餘萬元。魚塭旁的水池和塭堤盡是魚屍,在夏日高溫曝曬下,魚腥味非常難聞,自己養的3隻狗也不知為何陸續暴斃,令人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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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仔崙養殖專區——以事業廢棄物當回填土。

2018年5月23日自由時報地記者陳彥廷有如下的報導:


現勘單位認定回填物為屬事業廢棄物的污泥,現正依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偵辦,不過,日前相關環保單位的檢測未超標,民眾自行送檢卻超標,環保局今天派員會同鄉公所採樣,期盼釐清,因為陣仗太大,一度被訛傳是「民眾包圍抗議」,媒體採訪還與地主發生磨擦。

環保局官員說,今天共採樣檢測魚塭的6個周界點土壤,以及民井水驗水質,結果恐須2到4週才能出爐。

而縣議員劉淼松說,已獲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函文,至於案件部分進入司法調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回應,而連署陳情的事項為張冠李戴,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黃姓養殖戶則嗆,位於下風處的他被回填污泥的不明化學噁臭味「直擊」,人、魚都快活不下去,直言「這些東西憑什麼回填農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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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臭的不明廢土。

678號的地主劉淼松理直氣壯地說,他取得縣府的容許設施許可,回填魚塭是要申請室內養殖場,養成功後,還要架設太陽能板來發電。劉淼松回填到魚塭的事業廢棄物,來自鍇霖企業有限公司。鍇霖公司,為向屏東環保局登記檢核的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項目包括廢玻璃、廢磚、化鐵爐爐碴、感應電爐爐碴、廢陶瓷、廢噴砂、廢鑄砂、燃煤底灰含飛灰等由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

由經濟部資料顯示,鍇霖在2006年核准成立,根據環保署裁罰記錄可以看出,鍇霖公司從2013年至今,因為「沒有針對再利用產品流向做成營運記錄」及「堆置地點缺乏阻絕措施」等原因,共被裁罰13次。但十多年來,疏失沒有太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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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包掉落北勢溪。

6月14日屏東大雨,民眾舉報鍇霖公司堆置的太空包已滑落到溪中。屏東縣環保局隔天到現場要求鍇霖公司,將太空包吊回廠區放置。高雄市環保局長魯台營告知環保團體是玻璃砂,最後也以違反再利用只罰6千元了事,環保團體質疑,太空包內含各色不明粉末,來源並不單純。不過,屏東縣環保局,以鍇霖公司出具購買來源為由,並沒有於6月15日當天進行採樣,直至20日檢調現勘,才進行採樣送去做溶出實驗。台南社大採樣送檢後發現,各色粉末含有鍶、銣、鈷、鉻、銅等物質,和成分單純的廢玻璃相去甚遠,研判可能是科技污泥;但環保局對太空包內含物是否符合申報再利用物質、有無夾帶科技污泥,卻始終沒有說明。

6月20日下午,檢察官到魚塭現場開挖採樣,開挖後各種事業廢棄物再度呈現,就是沒有乾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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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挖全是事業廢棄物。 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6月20日晚上環保署發佈相關新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環保署與環保局15日再前往複查,掉落之太空包已清理完畢,但發現該廠未依規定貯存事業廢棄物,當場依法告發。查2018年環保署與環保局對該廠稽查督察6次,查獲違反環保法令4件,已由環保局依法告發處分,責成業者改善並要求做好防範措施。環保署今日再會同環保局前往該廠會勘,於現場採廢棄物樣品1組送驗,並責成業者儘速將太空包內移1公尺,以防範污染情事發生。

環保署表示,經查該廠收受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廢玻璃經再利用為混凝泥土粒料及級配等產品,今年來環保署及環保局派員督察該廠再利用情形,發現其收受廢棄物未依規定於貯存場所標示中文名稱且未設置集排水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39條規定,由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依法告發,且要求業者將緊臨北勢溪之廢棄物內移,並做好防範措施,以避免廢棄物再次掉落北勢溪,造成二次污染。後續環保署將協助環保局加強管制、督促該廠依法再利用廢棄物。

環保署進一步追查其產品去向,發現其將未完成再利用之廢棄物回填棄置於枋寮鄉大響營段及建興段等負責人自有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刑責,由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2

我們的質疑:

  1. 根據《廢清法》第二條之一廢棄物判定原則,當再利用產品失去產品價值或去到不對的地方,再利用產品應被判定為廢棄物。查依據《廢清法》第三十九條授權訂定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本案再利用業者收受處理之廢棄物,包括廢玻璃、廢磚、化鐵爐爐碴、感應電爐爐碴、廢陶瓷、廢噴砂、廢鑄砂、燃煤底灰含飛灰等,其再利用產品要做為工程填地材料時,僅能用於「非農業用地」;然本案再利用業者將上述之再利用物質回填於魚塭,顯然違反該再利用辦法之限制,也就是去到不對的地方,應判定為廢棄物;其回填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清理行為,觸犯《廢清法》第四十六條之刑責。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立即制止,然為何當民眾舉報要求處理時,屏東縣環保局不做嚴格處置,要求業者立即停止不法行為,致掩埋量持續不斷增加?
  2. 根據農委會再三函釋,農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復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本案再利用業者用來回填魚塭的「再利用產品」,其實只能用於非農業用地;再依《廢清法》第二條之一判定原則,該農地回填物質應判定為廢棄物,依法須做清除;然縣議員劉淼松說,已獲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函文,試問:屏東縣政府誰核准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函文?是否涉及公務員違法圖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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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委會的函釋
  3. 根據環保署裁罰記錄可以看出,鍇霖公司從2013年至今,因為沒有針對再利用產品流向做成營運記錄,及堆置地點缺乏阻絕措施等原因,共被裁罰13次。但十多年來,疏失沒有太大改善,經濟部為何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
  4. 該場址是土資場?還是再利用場?屏東縣政府為何不做詳細說明?已正視聽?若當初申請時是土資場,該場址只能儲存剩餘土石方,怎會成為各種事業廢棄物的堆置場?同時若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場,鍇霖公司是否有規劃書敘述如何將事業廢棄物經各種不同的處理辦法讓它變成產品?為何產品沒有分開存放,而是以堆疊、掩埋等雜七雜八的方式在處理?環保局是長期包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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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應有如下設施:

    1. 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場所核准文號、土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2. 於場所周圍設有圍牆或隔離設施,並設置一定寬度綠帶或植栽圍籬予以分隔,其綠帶得保留原有林木或種植樹木。
    3. 出入口應設有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沈澱池。
    4. 應有防止土石方飛散以及導水、排水設施。
    5. 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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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土資場?還是再利用場?還是非法掩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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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廢棄物還是可再利用的產品?若是產品為何是各種廢棄物夾雜?
  6. 太空包內白色土、淡黃色的土、青黃色的土,經台南社區大學以快篩進行檢測,懷疑是科技污泥,並非玻璃砂!環保局取樣是做溶出實驗?還是總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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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明廢土的檢測數據(詳細內容請按右鍵,選擇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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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綠色與淡黃色的土絕不可能是玻璃砂
  8. 溶出實驗只能證明是否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但總量分析可做指紋辨識,判別是否為本案再利用業者宣稱的玻璃砂!按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係以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測試廢棄物中有機、無機待測物之溶出量(廢棄物中污染物質之移動性),濃度單位為毫克/公升(mg/L),其檢測值並非代表廢棄物中特定物質之總量,主要是模擬掩埋場在無任何防護措施(不透水布或不透水層)情況下,廢棄物經過酸雨淋洗後,其有害物質成分溶解在水相下,經由環境流布而對人體或環境產生之危害性,只能判定其是否應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無由判斷該廢棄物特性與種類。屏東環保局不願檢測總量來做指紋比對,魯台營局長有何依據說它們是玻璃砂?
  9. 居民聞到惡臭的不明廢土,既臭又噁心,顯然非核准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我們懷疑是化製廠的汙泥?這可能是造成富貴魚死亡主要的死因,但為何環保局未針對該物質進行採樣分析呢?
  10. 請問經濟部工業局在循環經濟的口號下,可將不同的事業廢棄物攪拌後,號稱低強度水泥粒料拿去當魚塭的回填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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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中的再利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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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粒料攪拌輸送設備(左圖);業者把多種不同的事業廢棄物混合(右圖)。
  12. 6月14日屏東大雨,民眾舉報鍇霖公司堆置的太空包已滑落到溪中。屏東縣環保局隔天到現場要求鍇霖公司,將太空包吊回廠區放置。屏東縣環保局長魯台營告知環保團體是玻璃砂,最後也以違反《廢清法》第三十九條再利用規定,只罰最低的罰鎱6千元了事。該掩埋場長期佔用河道,為何屏東縣政府長期不聞不問?事業廢棄物掉落河道當變成河床的底泥時不是應採底泥做總量檢測嗎?另外大量事業廢棄物掉落溪床被沖到河流帶到海洋,為何環保局不以水汙法來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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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北勢溪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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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被土資場佔掉超過1/2(左圖;拍攝時間:2018/06/01);佔用河道的廢土遭大水沖走,河道恢復原來寬度(右圖;拍攝時間:2018/07/03)。
  14. 根據廢請法第30條(委託機構負連帶責任),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所以人和村魚塭回填事業廢棄物一案,環保局是否要求委託鍇霖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所有產源事業,共同承擔非法棄置的清理責任?

結語

地球上大多數的土壤,生成時間多晚於更新世,只有很少的土壤成分的生成年代早於第三紀。土壤經由各種風化作用和生物的活動產生的礦物和有機物混合組成,存在著固體、氣體和液體等狀態,大部分土壤的密度為1~2 g/cm³。地球表面形成1厘米厚的土壤,約需要300年或更長時間。我們應保土壤是為資源,應保持土壤的生命力,任何破壞土壤品質與安全的行為,都是錯誤的行為。農地與魚塭回填土壤的品質必須堅持與守護,我們絕不允許事業廢棄物假產品假再利用的名義佔據農地與魚塭,更不允許各級官員消極行事,這些都有待檢調單位與監察委員位人民主持土地正義與維護食物安全。


附註:
  1. 〈枋寮魚塭遭回填污泥 屏東環盟、地方齊批公部門〉,自由時報,2018.05.23。
  2. 〈環保署積極查處屏東枋寮廢棄物再利用廠污染〉,環保署督察總隊,2018.06.20。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