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向廉政署檢舉苗栗縣政府瀆職圖利 協助坤輿公司規避法規 違法興設掩埋場及試運轉
今天立法委員陳椒華偕同環團及反坤輿掩埋場自救會等人一同到法務部廉政署前召開記者會,針對苗栗縣政府涉嫌圖利廠商,牴觸法規通過坤輿掩埋場及試運轉提出檢舉,請廉政署受理並啟動調查,並要求苗栗縣政府立即停止坤輿掩埋場的試運轉。
陳椒華委員提出坤輿公司的掩埋場興辦計畫牴觸法規,依法規規定,場區範圍應計算包括聯外道路、水土保持設施、污染防制設施及管理設施等,所以包括掩埋場區、汙水處理、滯洪及進出道路、管理辦公室、洗車場、暫存區、磅秤室、保養廠房、隔離綠帶等面積都應計入,開發面積加總已超過二公頃,牴觸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坤輿公司宣稱道路面積為1,992平方公尺,納入興辦計畫開發面積合計19,950平方公尺,但是坤輿公司對龍昇段地號588農地進行分割,分割後變成龍昇段地號588-1及龍昇段地號588,分割目的在少算176.99平方公尺,因為場區19,950平方公尺加上176.99平方公尺後就成為20126.99平方公尺(2.0127公頃),超過二公頃就牴觸農地變更法規「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面積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者。(按面積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故分割龍昇段地號588乃規避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之嫌)。苗栗縣政府同意土地分割已涉嫌圖利。
二、針對掩埋場隔離綠帶應該符合10公尺寬之規定,坤輿場址也沒有正確將之計入開發面積,已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67條,查計算隔離綠帶面積後,開發面積將明顯超過二公頃。
三、根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 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項第二款(二)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同意。坤輿案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應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審議。
四、開發面積超過二公頃,應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第26條規定,須有二條聯外道路才能通過審查,一條道路必須有8公尺寬,坤輿掩埋場只有一條6公尺聯外道路,超過二公頃,依法根本不能通過。
有關超過二公頃的認定,由坤輿公司所提出的興辦事業計畫掩埋場區之面積1.7958公頃,坤輿公司宣稱聯外道路面積為1,992平方公尺,納入興辦計畫開發面積合計19,950平方公尺,再加上掩埋場必要設施管制站辦公室建築及空地447.94平方公尺,開發面積總計20,397.94公頃。如果再加隔離綠帶部分,面積就更多了。
根據農林測量所的資料(如圖一、二),坤輿場址於89年沒有6公尺寬之聯外道路(圖一),至96年時才有6公尺寬的聯外道路(圖二),因此,聯外道路面積應該納入開發範圍計算。另外,比對89年與96年的航照圖,明顯可知6公尺寬的聯外道路是興辦計畫通過之後才開的道路。
又坤輿公司沒有將環場區的道路列入計算(圖三),苗栗縣政府應重新審核計算開發場址面積,否則涉嫌圖利。
因此,坤輿掩埋場案的面積實際已超過2公頃,依照「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第26條規定,必須要有二條聯外道路才能通過審查,但坤輿掩埋場迄今只有一條聯外道路,而且面積超過二公頃須送環評,依法根本不能通過。
苗栗縣政府於91年通過坤輿案的興辦計畫,依照坤輿案的面積計算,已經超過二公頃,經自救會及環團等檢舉,苗栗縣政府仍不重啟調查及撤銷興辦計畫,卻仍繼續同意其進行試運轉,造成自救會鄉親等多人被打傷,故自救會、環團及時代力量陳椒華委員等特至廉政署舉發苗栗縣政府涉嫌圖利,要求廉政署立即啟動調查,蒐證檢視為何縣府相關人員執意要讓爭議未解的坤輿案試運轉,是否涉嫌貪瀆,並要求苗栗縣政府撤銷坤輿案興辦計畫及試運轉。
-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邱顯智
- 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總幹事 陳祺忠
- 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林奕均
- 反雙溪水庫召集人 林曾文彥
- 桃園護樹聯盟 吳凱琳
- 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潘忠政
- 金城公園綠地保留自救會 鄭淑華
-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 粘麗玉
-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理事長 文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