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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利用

旗山農地上的野蠻遊戲二部曲——爐碴是資源物還是廢棄物?

爐碴再利用到不當的地方當然是廢棄物

如果你問國小學生,解釋一下甚麼是資源物甚麼是廢棄物?小朋友會紛紛舉手告訴你,我家的冰箱放在家裡是資源物,丟在農田裡變成廢棄物。我寫得筆記簿是資源物,丟在路上變成廢棄物還會被罰錢。小朋友一致認為所有的物質不管它多貴多好,只要去到不當的地方當然是廢棄物。沒想到這樣的淺道理,政府官員不懂、企業家也不懂?因此廢棄物以再利用名義神奇化身變成台灣土地的野蠻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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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因廢清法漏洞多,且未對廢棄物做明確的定義,所以每每在廢棄物清理訴訟時,不法者往往可利用現行法律漏洞尋找到自己行為合法化的野蠻空間,其中最常見的是「行政法規多、行政函文多、名詞解釋「眉角」特別多、實務見解分歧」。1

山林水土: 

旗山農地上的野蠻遊戲首部曲——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成中鋼爐碴掩埋場

故事的開始就是荒謬的錯誤

旗山大林里俗稱圓潭的地方,東面臨山,水質清澈,水利署亦將該區劃設為水質水量保護區;由於水質清澈,當地居民長期飲用地下水(高雄市自來水普及率達96%)。居民多數務農,稻子、香蕉、檸檬、芭樂、木瓜、小番茄等作物,期間又有農民種植紅豔的火鶴花,溝榘中到處可見野生的黃金蜆棲息在清澈的流水中,這是台灣融合原始與祥和的傳統山林的田園景致。

高雄市民生飲用水主要是引自高屏溪溪水,因此高屏溪上游的高市旗山區被列為自來水保護區,為確保民生飲用水安全,環保署於2001年實施,鼓勵當地養豬戶離牧,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畜牧業,若達一定規模也會被環保單位列管。

旗山大林里有一片共約6公頃的多筆土地,其中一大部分,原是一大型養豬場,在環保署鼓勵當地養豬戶離牧下,領取了補償金,並結束了養豬事業,但地主於2003年開始盜採砂石,挖深達十幾米,該農地變成為一個大水池,2006年高雄市經發局依砂石採取法處罰200萬,但這荒廢的大水池後來變成魚類與水鳥的天堂,也變成自然的滯洪池與水源地。

山林水土: 
社會: 

丟教科書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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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學期末,總會有許多仍然嶄新的教科書被學子丟棄,成為回收場上以斤論價的廢紙。有個高中生看了不捨,希望推動教科書再使用,於是向老師提議,希望學校能夠規劃空間讓學生置放不再需要的教科書,供學弟妹們他日取用。但這樣良善的美意,卻一再被校方推托敷衍,單純而無助的他,不得已向我們求助,希望我們跟學校建議,或教他該怎麼行動。我們好奇的是,對學生提出的良善方案做出實質回應、解決確實必須解決的問題,這些學校應該發揮的功能,如果轉到環保團體上,那學校是否已然失職?

社會: 

解決底渣問題之芻議



我國資源回收率目前已高達48.82%,這是環保署相當洋洋 得意的政績,許多人也以為垃圾處理應該沒什麼大問題了。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們仍有高達一半 以上的垃圾在焚化,加上為補足焚化爐胃口,而讓一般事業廢棄物也進入垃圾焚化廠燃燒。只要還有這麼多座(24座)的焚化廠在運作,垃圾問題就依然是個迫切 的問題。我們如何面對被我們隨手拋棄、如此大量的物質?我們如何減少物質的使用,並讓這些物質適當地回到我們的經濟運作體系?

根據環保署統計,2010年我國大型垃圾焚化廠的灰渣產生量 有129萬噸,約為廢棄物焚化量(623萬噸)的20%,其中99萬噸是有害底渣(儘管環保署認為底渣是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其重金屬含量可是相當非凡,見表1),30萬噸是有害飛灰。也就是說,沒被我們回收而 丟進垃圾桶的垃圾,在焚化後仍有五分之 一要處理,並沒有消失不見;而其他的五分之四,也只是跑到大氣中影響氣候、汙染生態環境與食物,其實也沒有消失不見。

與有害僅一線之隔的環保標章


環保署於日前邀集相關廠商及公會召開「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 章規格標準」修正草案公聽會,修正草案重點為增訂產品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戴奧辛管制標準及所添加之色母不得含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等,除了原標準 與環保署認為已經較為嚴謹的草案標準都大有問題外,也令人經覺原來環保標章竟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另一個大漏洞。

被「解放」的廢清法

我國的廢清法自1974年制定以來,早期是以環境衛生為主,後來為因應廢棄物非法棄置等種種問題,而衍生出今日的管理架構。由於廢棄物清理是一個涉及企業成本、商業利益、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義的過程,也因此規範這個行為的「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可以反映我們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究竟以何種考量為重,並從中看出他們的擔當、見識與的廉潔。而國會委員的素質,從類似的法制過程中,亦無所遁形。

雖然這部廢清法已歷經了30多年的演進。不過,時至今日,什麼是廢棄物,卻沒有個清楚的定義。儘管有國際法與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可參考,但是目前僅有依照產源的簡單分類。在這種管理範疇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出現了許多欲逃脫廢清法管制的案例,比如非法棄置廢棄物的行為人,試圖辨稱所棄置的不是廢棄物,所以沒有違法。這種狡辯的思維甚至蔓延到官員,比如台東縣環保局官員稱被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棄置在杉原海灣上的工程廢棄土為有用資源,即不屬廢棄物。

尤有甚者,若業者有辦法將其廢棄物登記為產品,即使這種產品的使用與原本是廢棄物時的處置方式沒什麼兩樣,對環境的危害仍有疑慮,但就非屬廢清法管轄。比如中鋼的爐石,今年五月時被發現填埋在屏東東港溪上游水源區(瑪家鄉與萬巒鄉的交界)附近,儘管其強鹼有影響水質之餘,但賣出爐石產品的中聯公司卻顯然不會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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