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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放」的廢清法

我國的廢清法自1974年制定以來,早期是以環境衛生為主,後來為因應廢棄物非法棄置等種種問題,而衍生出今日的管理架構。由於廢棄物清理是一個涉及企業成本、商業利益、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義的過程,也因此規範這個行為的「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可以反映我們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究竟以何種考量為重,並從中看出他們的擔當、見識與的廉潔。而國會委員的素質,從類似的法制過程中,亦無所遁形。

雖然這部廢清法已歷經了30多年的演進。不過,時至今日,什麼是廢棄物,卻沒有個清楚的定義。儘管有國際法與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可參考,但是目前僅有依照產源的簡單分類。在這種管理範疇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出現了許多欲逃脫廢清法管制的案例,比如非法棄置廢棄物的行為人,試圖辨稱所棄置的不是廢棄物,所以沒有違法。這種狡辯的思維甚至蔓延到官員,比如台東縣環保局官員稱被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棄置在杉原海灣上的工程廢棄土為有用資源,即不屬廢棄物。

尤有甚者,若業者有辦法將其廢棄物登記為產品,即使這種產品的使用與原本是廢棄物時的處置方式沒什麼兩樣,對環境的危害仍有疑慮,但就非屬廢清法管轄。比如中鋼的爐石,今年五月時被發現填埋在屏東東港溪上游水源區(瑪家鄉與萬巒鄉的交界)附近,儘管其強鹼有影響水質之餘,但賣出爐石產品的中聯公司卻顯然不會有法律責任。

若是業者無法以「不是廢棄物」來規避廢清法的管制,那麼選擇「再利用」方式則可迴避廢棄物清除處理過程的較嚴謹管制。因為在2001年時大修的廢清法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從原本的環保署,被劃歸到以產業競爭力為主要考量的各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工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由經濟部工業局管。也因此,事業廢棄物只要被公告可再利用,其清運機構通常就不必是取得政府許可的清除業者,再利用機構資格也沒有嚴謹的規範,且清運與再利用機構也不用上網申報廢棄物的流向。這種用鬆散管制所造成的結果,是形成「環境成本外部化」的誘因,讓許多業者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也讓我國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率達到75%以上的「亮麗」成績。

近來環保署又要修改廢清法,欲將上述存在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子法中的鬆散的再利用管制架構,正式納到廢清法中。雖然理論上管制方法沒有因此變得更鬆或更緊,但一旦經過立法院的審查,將來想要加嚴,可能就難如上青天。新政府是個「強勢」政府,擁有行政與立法兩部門的主導地位,非過去八年來受到強力打壓反對的民進黨政府可堪比擬。但如果其不運用這個優勢,好好整理法規裡的漏洞,卻是用來撕扯過去在行政與立法以及經濟與環保的拉扯下已支離破碎的法規,強力輸送利益,可悲的不是執政黨終將遭到人民的唾棄,而是國家根基的敗壞。望身在官府的公僕,能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聽取人民意見,審慎為之。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秘書長)。
  • 發表日期: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