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公害裁決的無奈
民眾在面對各種公害,最直接的就是訴諸於環保署的檢舉專線,寄望我國最高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能夠替我們解決問題。一般來說,事涉民間排放的污染及造成的公害,大都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但是事涉公部門所造成的公害,往往是拖延時日,延宕而無法解決。
桃園縣平鎮市民鍾延明,因平鎮市公所在其住家不到100公尺處違法設置垃圾場及小型焚化爐,且在該處貯存由桃園南區焚化爐焚化垃圾送回的灰渣和飛灰,造成污染侵害其生計和生存;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89年裁決確定,該場址違法且其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損害到鍾延明一家,而判決平鎮市公所應付鍾家損害賠償。且該案亦經監察院調查,公告違法和污染公害的事實存在。且環保署稽查大隊亦多次檢查,發現違規事項予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