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補強廢清法38條修正案 嚴格管制有害廢棄物輸出 不以鄰為壑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最近審議吳玉琴委員提案的廢清法38條修正案,該修正案原本用意是希望明確管制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出,要求只有國內無法處理者方得輸出,且只能輸出至工業化國家,包括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輸出之國家或地區。這樣的修法,是希望將巴塞爾公約的精神國內法化,減少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跨境運輸,同時避免有害廢棄物被送到處理或再利用能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
然而該修正案經審議後,在環保署提議下,成為如下文字: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其輸出僅限至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或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技術先進國家,且接受國處理機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