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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指控台東底渣再利用不合格 呼籲環保署大力推動零廢棄

日期: 
2017/06/22 (週四)



【環保團體聯合聲明稿】

環團指控台東底渣再利用不合格 呼籲環保署大力推動零廢棄

垃圾換廚餘 既減量又互助/垃圾換底渣 只是把燙手山芋丟出去

環保團體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環保聯盟及其台東分會,與林淑芬立委今日(6月22日)召開記者會,指控台東縣政府並沒有把用外運垃圾換回來的底渣好好再利用,而是以基地填築之名,填在台東污水處理場預定地的綠化區,上面根本沒有任何具有不透水鋪面的工程建設或建築物,下面更不像一般衛生掩埋場有不透水布,如此等於任由底渣被雨水淋洗,進而溶出有害物質污染地下水與海洋。環團更指稱,台東根本沒有多少可安全再利用底渣的合法工程,因此不僅沒資格跟高雄交換底渣,也沒資格啟用焚化廠,唯有力行零廢棄,包括大力推動真正互惠的縣市合作堆肥,不僅可減少垃圾焚化量以及令人頭疼的底渣產生量,又可補充農地土壤肥份,如此方是一舉多得的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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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噸垃圾換1.8噸底渣「產品」??

去年(2016年)檢調發現中南部四縣市(屏東、高雄、台南、台中)底渣被違法偷倒到台南安南區魚塭,並於去年底以涉嫌詐欺及違反廢清法,將負責這四縣市底渣再利用的映誠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並聲請羈押獲准後,這四縣市底渣的最終去處,於是回歸由這些縣市環保局自行負責。為了解決底渣這「燙手山芋」的「產品」,於是高雄市政府提出,想要把生活垃圾送來高雄焚化爐燒的縣市,必須以每噸垃圾換1.8噸底渣的比例,把底渣產品帶回去再利用,如能接受這樣的條件,高雄市政府就免費代燒生活垃圾。

因此自2016年11月開始,台東縣政府就想接受這條件,拿1噸生垃圾換回高雄1.8噸更毒的底渣,最早想填放在知本溫泉專用區,但在許多縣議員和部落居民反對之後,暫時停止;不過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4月28日止,縣環保局未經縣議會同意,未召告民眾,將292公噸底渣,以「基地填築」之名,直接填放在太平溪出海口北側汙水處理廠預定地之綠化區;復於5月19日起至5月底止,在同一地點填埋了430噸底渣。若以每天80噸外運垃圾換回144噸底渣計,則台東一年要運回近5萬噸底渣,可填埋5公頃*1米深的土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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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樣的基地,才可填底渣?

根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是可當基地填築材料沒錯,尤其是品質最差的第三類型底渣,「限大量集中使用於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填海造島(陸),使用前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應提報再利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為避免這些品質差的底渣之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溶出造成環境污染,而將其大量集中在工程或建築的基地,利用這些基地通常底部與上方都有不透水鋪面,而與周遭環境隔絕,同時可大量集中管理,並長期存放在基地裡,不會像道路般常常開開挖挖,使其後續流向管控困難。即使是品質較好的第二類型底渣,用於基地填築材料時,其預先申報內容必須包括「相關工程設計書圖」,說明該基地所要興建的工程,並由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覆核。由此可知,基地填築,絕不等於找塊地填埋那麼單純,而是要比掩埋更嚴謹安全。比如在丹麥,所有底渣再利用用途,都須覆以水泥或柏油,以避免其溶出污染土壤或地下水。

然而,台東縣政府為「去化」(而非「再利用」)這批底渣,繳上的「台東市汙水廠用地去化太平溪土石整地工程」設計書圖,並沒有見到該基地有規劃任何工程或建築,僅標示出底渣填埋範圍,並於旁邊註明:「利用機具拌和太平溪淤積堆置土砂及底渣資源化產品就地整平及夯實。」這基地的用途到底為何,根本沒有說明。而根據台東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先期計畫書,該填埋地原為台東市污水處理廠附屬事業預定地,是為鼓勵民間業者參與台東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營運,而拿這塊地來供民間業者設置附屬事業營利,但後來這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為履次流標,而改由政府自行出資興建,因此這塊附屬事業預定地也失去本來用途,而成為台東縣府所稱的「綠化區」,也就是上面要植栽綠化,短期內不會有任何設施。因此台東縣政府這種底渣再利用方式,是不合格的,比拿到衛生掩埋場掩埋還糟糕:這「綠化區」基地底部沒有不透水鋪面,上面也沒有工程或建築,等於任由雨水淋洗;而且這塊地地質結構多屬砂礫石,隨雨水淋洗而溶出的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相當容易下滲污染下方的土壤及地下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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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是底渣廢棄填埋,而不是再利用;如果環保署還認可這樣的再利用,那以後只要隨便找塊地,將其命名為某某基地,就可以合法填埋底渣,這樣可以嗎?

垃圾換底渣 只是把燙手山芋丟出去

高雄與台東這種燒垃圾換底渣的垃圾合作處理方式,並沒有達到真正的互惠,而只是彼此犧牲環境,互相擦屁股而已:首先,根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不能用於農業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國家公園區、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所以,以農業與觀光立縣的台東、雲林還有離島,其實根本沒有多少地方可以合法安全地再利用底渣,送他們再多的底渣產品,最後也只是逼他們找塊地把它們填埋起來,所以這些縣市根本沒資格跟高雄交換底渣;其二、這樣的合作處理方式,讓高雄與台東等縣市持續仰賴垃圾焚化,而喪失了利用這幾年垃圾與底渣危機積極督促他們進行垃圾減量的機會,尤其是減少垃圾中的廚餘――根據環保署統計年報,高雄境內生活垃圾中,廚餘成份高達52%,台東外運垃圾中,廚餘也高達36%;全國生活垃圾中,平均則有40.39%的廚餘。4

自2015年底以來,台東與雲林因為高雄調漲境外垃圾焚化處理費以及許多因素的交雜,而發生垃圾無處可去的窘境,而環保署更利用這垃圾危機,企圖迫使台東與雲林啟用停擺多年的焚化廠。然而,台東與雲林這兩座停擺中的BOO焚化廠,自環評起,民間團體即以種種理由,包括:選址不當、環評不實、設計處理容量高估、有貪污和偷工嫌疑、既有焚化廠處理容量已超過全國垃圾產生量等等,大力反對設立,而終不能阻止官方蠻橫簽約興建;但這兩座最後也都以建造不符原設計或有重大變更情事卻未事先取得縣府同意而走向解約及仲裁,且均被立場偏向民間業者的商業仲裁庭要求縣府高額買回。因此,造成國家虛耗資源,致興建兩座有問題的焚化廠,有一半要歸咎於環保署未能好好負起監督及即時修正錯誤焚化政策的責任;但環保署不能繼續錯下去,繼續投入經費要求啟用,如此將抑制縣市垃圾減量動機,同時產生更多戴奧辛與重金屬汙染,並製造更多燙手底渣。5

垃圾換廚餘 既減量又互助

環保團體與林淑芬委員呼籲,新政府的環保署應該痛改前非,把逼迫台東雲林啟用不當焚化爐的力氣以及財務資源(啟用台東焚化廠,要再花納稅人約三億多元修繕費,還有後續的維護費),用來好好要求各縣市做好垃圾減量,尤其是把廚餘分出來,並鼓勵都會縣市與農業縣市合作廚餘堆肥,那麼垃圾焚化量可立即減少40%(相當於15.5座的台東焚化廠、7.7座雲林焚化廠、5座桃南焚化廠),且底渣產生量可因此減少25%,大幅減輕這些縣市的頭痛問題,同時還可減少焚化爐的戴奧辛產生量,堆肥則可用來增進農地土壤肥份――這是一舉多得、最有環境效益的垃圾合作處理方式,捨此不為,不是腦袋壞掉,就是有官商勾結之嫌。至於停擺的台東與雲林焚化廠,則應早日轉型為資源回收再利用中心,同時也應鼓勵各縣市廣設社區型、有人管理、結合押金兌換的回收站,方便並鼓勵民眾好好分類回收,從最基礎的回收工作,落實新政府高喊的循環經濟政策,才不會讓小英總統政見又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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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見環保署「民眾底渣再利用資訊查詢系統」。
  2. 《促進民間參與台東縣台東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先期計畫書》。
  3. 「臺東縣(101-104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page 5-118:「本計畫招商文件於94年12月14日進行第一次審查,經過多次審議後,於98年2月20日方經內政部營建署同意招商文件准予備查。台東縣政府多次之研議後,提出招商文件公告版本,並於98年8月4日,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上網第一次公告招商。於公告期間,並無廠商提出案件申請,故於98年11月5日發函惠請營建署將本系統納入『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建設計畫(98年至103年)』,以避免一再流標延緩建設計畫之推動,影響污水下水道建設目標之達成而以採購法改為政府自辦方式。因本案已公告招商流標乙次,營建署於98年11月9日同意不再以促參方式辦理,後續推動機制與財源,將依營建署陳報行政院核定中之『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系統後續執行推動方案』辦理。」
  4.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2012年修正版。
  5. 台東環盟訴請民進黨政府追究國民黨政府時期黃健庭購買台東焚化爐的弊端:(1)1998年起,台東人一直強烈反對焚化廠的興建與使用,但縣政府執意讓達和公司以BOO方式興建完成焚化廠,廠內有兩座焚化爐,共可日燒300公噸,2004年並試燒通過。但因當時台東市長賴坤成將垃圾由每日150公噸減為60-70公噸,且宣示不將垃圾送入焚化廠;縣議會也不准外縣市垃圾進來,所以,焚化爐因無垃圾可燒,所以未啟用。(2) 2004年時,徐慶元縣長說提出要花17億元購買焚化爐,但遭縣議會反對。鄺麗貞縣長時,縣府函文給業者,指出台東焚化廠有諸多建造不符原設計,如不改善,縣府可解約,不會購回。誰知2011年時,黃健庭縣長卻欣然接受民間仲裁,賠償達和公司近20億元。隨後並以「備而不用」的名義,未經議會討論,也未與長年關心焚化爐的團體討論,就籌款近20億元賠償。(3)台東縣府當時以一千多萬元的天價委請律師與達和公司仲裁,也被台東律師公會檢舉,呼籲環保署與環保團體合作,重啟調查未經議會討論,即賠款的焚化爐賠償案。
  6. 此次記者會簡報檔,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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