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業應負更大社會責任,只是屁話?
在全球化的時代,企業規模愈趨擴大,其市場愈是無遠弗界,使用的社會及自然資源愈多,影響程度、幅度也愈為廣大,是超越國界、全球性的。當然競爭態勢也愈趨劇烈,但其獲利(若贏的話)也愈多,或短暫致富;而其危害――肇禍至國家、社會及個人,危及自然環境、勞工、百姓――也愈大。在這情形下,國家/政府便本然地需具有一種功能,要以其國家/社會政策,來制御不良大企業之為害或不當(非公平公義、非正當、甚至非法之)得利,期均富社會、照顧弱小。
觀近日一些新聞,常可見大企業的不當得利、不守法的現象,隨手捎來,可舉數例如下。
在板橋市的大同公司廠房,面積約2.6萬坪,原為工廠用地,經變更為住商用地,推案興建大樓,以每坪40萬元販售,雖已扣除捐地及公共設施,大同公司大致可獲利152億元(自由,2013.01.25,C1版)。這麼一大筆錢,又進了財團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