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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F管理辦法草案出爐 漏洞仍多 只納入廢塑膠 眾多SRF料源管理方式支離破碎

日期: 
2024/11/21 (週四)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環境部於11月5日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簡稱SRF管理辦法),首次援引廢清法39條授權1,將原本藏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附件四中、透過廢清書的審查間接規範SRF製造廠與使用廠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搬到這個SRF管理辦法來,同時加了違規裁處方式,並要求業者設置閉路電視互相監看。看來是往前進了一步,但細看內容仍有不足之處,且尚未能回應環團對於SRF管理的幾個重大訴求。

社會: 

放流水標準的訂定要更細膩 要分季節性 要有總量管制 總磷要加嚴 要管導電度與總有機氟

日期: 
2024/11/04 (週一)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環境部於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並將於11月4日召開該草案的公聽研商會。該草案有四大修正重點,分別是:

環境與健康: 

台灣垃圾熔景 廢轉能如雨後春筍 —— 環團:解決垃圾危機 取決零廢棄軟體 興建焚化設施已無必要性

日期: 
2024/10/18 (週五)

「廢棄物燃料化調查報告」第二場成果發表記者會

前情提要

《全球塑膠公約》第五輪談判開議在即,和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IPEN)合作,收集國內廢棄物燃料貿易與製造使用現況的看守台灣協會,於今日(2024/10/18)夥同長年關注廢棄物議題的台南社大、荒野保護協會召開第二次記者會,說明其研究調查結果的下半部。這份報告除提供IPEN用來督促與會者正視潛藏在廢棄物衍生燃料貿易中的廢塑膠污染危害問題之外,也藉以體檢國內塑膠物質流及廢塑膠燃料化政策。

這份報告數據清楚說明,我國現在垃圾處理設施量能已經過大;要解決垃圾山危機,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採取真正有效果、呼應零廢棄治理原則的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作為,繼續新增設施不但沒有必要性,也將抑制零廢棄與循環型社會的打造。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994年公佈實施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及1996年由前環保署提出、編列預算鼓勵縣市政府以BOO/BOT模式招商設置垃圾焚化廠(計15座,後完成5座)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是由財政部主政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的濫觴。因此我國早在促參法實施前,就已有幾座焚化廠是以BOO/BOT模式招商興設。而這部於2000年2月就公佈實施的促參法,則遲至2018年5月方由桃園市政府依據該法招商設置焚化廠(桃園生質能中心)。

促參法的宗旨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而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而被列為「重大公共建設」者,則享有該法諸多獎勵措施,包括:

PFAS管制不只要管末端也要管源頭,並讓生產者與使用者負擔代價

日期: 
2024/10/11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背景說明

環境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並將於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召開該草案研商會議。該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

  1. PFOA+PFO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50ppt(參照日本水質管理目標值),PFOS+PFHx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為70ppt(參照澳洲指引值),自2027年7月1日生效。
  2. 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2025年起兩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須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兩年類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等。
  3. 2027年7月1日起, 將加強抽驗並對水質不符合PFAS標準者,直接裁處6萬-60萬元罰款,並限值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

環境部稱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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