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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AS皮在癢計畫

日期: 
2022/08/02 (週二) 13:00

看守台灣協會 116 台北市汀州路四段105巷10號1樓

PFAS皮在癢計畫

唸作:披.法.斯.phuê.leh.tsiūnn (台語皮在癢)

調查我國哪些食品包裝產品含有PFAS,並將結果公佈,提高公眾對PFAS的警覺意識,並促成政府修法禁止PFAS使用。

 

2016世界現況:城市能否永續?

2016SOW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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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下)

「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不代表中央可漠視地方未依法行政

環團曾要求環境部修正垃圾費徵收辦法,規定垃圾費只能隨量徵收,同時於垃圾費公式中增訂一項垃圾管理基本費,費率由中央指定並逐年調昇,以導正垃圾費未能反映成本的問題;環境部在面對環團訴求時,則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當擋箭牌。這次要求環境部將焚化爐排除於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環境部又把「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掛在嘴邊!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更應該透過垃圾費收取,辦妥垃圾處理事項,不是嗎?!那中央為何還是持續給予補助,而且還大筆補助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之更新改建,不顧2001年增訂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時的約定,中央不再補助地方重置焚化爐,要蓋自己動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既然是地方自治,地方未能依照廢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可反映實際成本的足額垃圾費,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存不夠錢,環境部不是該去督導他們依法行政,要求垃圾費率須反映成本?!不導正也罷,還容許其動用促參法招商興設不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焚化廠,甚至容許其以「重大公共建設」之名適用促參稅賦減免獎勵?!

為環境部找正當理由排除焚化爐與掩埋場適用促參法稅賦減免優惠(上)

前言

環境部的廢棄物管理政策,自本世紀初即揚棄「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方向。在2002年7月通過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中,明文規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在2003年底經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檢討與展望》中,前環保署宣稱要推動垃圾零廢棄,提倡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其以2001年為基準年,預定於2020年達成垃圾減量75%目標。如此,既有垃圾焚化廠可於2012年開始除役,於2026年全數除役完畢;並將視焚化廠除役時程,適時參採最先進的垃圾處理技術,規劃設置5-7個區域聯合處理設施,處理總量只剩下200萬噸左右的垃圾。『 經總體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後,未來將不再採「一縣市一焚化廠」之方式。』

2016年起,配合前總統蔡英文之政見,開始推動和零廢棄相輔相成的循環經濟政策,「將廢棄物資源化,邁向循環經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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