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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社區回收行動的靈魂人物?(景美細分類回收站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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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細分類回收站要成功,必須要有管理專人向民眾解說及協助分類,我們原本希望提供看顧大門的清潔隊員教育訓練,讓他們承擔這項任務;但景美分隊的領班與分隊長不接受這樣的分工,他們說,看顧大門的清潔隊員雖然常常看似呆坐現場,其實很忙,不可能有時間向民眾解說如何細分類。分隊長說,這項工作必須由我們承擔,否則就不要試辦…。

就跟各縣市環保局代表一樣,地方清潔隊員也許有過太多與民眾互動的負面經驗,導致部份隊員非常不信任民眾對措施宣導的配合度,也不願意(或不知如何)多花時間溝通。例如景美回收站的陳分隊長,堅持我們的作法會造成民眾反彈。他說,他們常常被罵,並試著表演給我看。

就在我們交談之際,有位年輕媽媽手拿著乾淨塑膠袋和食品包裝袋,要丟到放乾淨塑膠袋的垃圾子車,陳分隊長就上前制止說,「妳那個不能丟進去!」這祈使句讓該民眾愣了一下,為什麼塑膠袋不能丟進去呢?於是傻在哪裡,不知所以。原來清潔隊只是向民眾傳達規定,沒有說明原委,如果民眾認為規定沒道理,可能就會吵起來,長久以來的挨罵經驗,累積成為他們的信念。

環境與健康: 

公私部門跨領域合作,可能嗎?(景美細分類回收站系列之一)

看守台灣協會辦公室座落在師大分部附近的小巷內,已有十餘年。這裡離新店溪很近,在河堤內有條可以讓人安安心心騎腳踏車、散步的河濱自行車道;在河堤與羅斯福路之間的區域,也有許多鄰近河堤的小公園,綠樹成蔭。

在新店溪旁水源快速道路的高架路下,有一個清潔隊收集及轉運垃圾的空間,也是台北市政府清潔隊景美分隊辦公、休息的場所。他們開放民眾把垃圾、廚餘及資源物拿過去,白天晚上都有提供服務,因此我們常會把垃圾帶過去。

由於長期關心垃圾議題,對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很重視,因此一開始到這裡回收垃圾時,就很訝異他們的分類方式,雖然比派車出去沿線定點收集還細緻,但頂多也只是粗分類,尤其是以容器為主的「一般類」,除了玻璃瓶特別分出來外,其他材質全都混在一起。曾建議在場清潔人員,應該多擺幾個籃子,讓民眾順手把資源物依材質之不同分開來,但他們也只是笑笑,說丟在一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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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美分隊清潔車上的圖示

環境與健康: 

從鍇霖案看事業廢棄物管理機制須補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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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的清理率

台灣2019年事業廢棄物申報產生量約1,984萬公噸(不含剩餘土石方、污染土壤),其中88.5%來自工業。事業廢棄物高達84%以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棄物搖身一變為產品,其中卻有不明數量循環到農地與魚塭,日積月累下,一步步蠶食我國乾淨土壤、糧食生產用地,危及食安!2020年7月3日環保署對天下雜誌報導做如下回應:

「近五年來各地環保機關通力合作,完成全台71處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移除工作;此外透過檢、警、環合作,近五年查緝869件非法棄置行為並移送地檢署,有效打擊不法。……

環境與健康: 
社會: 

給它一塊地:讓回收處理設施不再當「偏房」

要建立物質循環的社會,資源回收場和廚餘處理廠等回收處理設施是系統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不過,目前都市計畫若為環保設施規劃用地,通常只會預留焚化廠或掩埋場用地,這兩者雖然被歸類為環保設施,其實是物質資源的墳場,無法讓有用的東西再回到系統裡循環利用,可說是屬於前一個時代的設計。

零廢棄的理想,需仰賴更多回收處理設施消化龐大的資收物和廚餘,遺憾的是,這些回收處理設施目前尚未成為都市計劃看重的必要設施,不會有專屬用地,往往只能委身在掩埋場內部空地、郊區閒置的工業用地或農地;一旦受附近社區居民抗議,只好默默遷離;而在寸土寸金的大都會地區,一家家社區型回收商負擔不起租金而關閉或往偏遠地區遷移,讓蒙其照顧的拾荒者必須越走越遠才能換取微薄收入,連駐紮社區為民服務的清潔隊,也被炒地皮選民們無情趕走,讓人感慨這麼重要的角色長期以來卻是妾身未明,不能名正言順地擁有規劃用地——我們的都市規劃設計是不是該與時俱進,把回收處理設施視為必要環保設施,考量它們的特性,為其適當選址?

經濟: 

廢棄物議題入門:歡迎收看公視「我們的島」



【我們的島:垃圾 進擊之路 + 減廢 從細分類開始】


促參法還在鼓勵違反循環經濟的焚化設施?

於2000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了BOO/BOT等多種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目的是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而所謂的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此法提供多種鼓勵機制,包括協助用地取得與土地變更,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營運後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還有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

用人民納稅錢提供這麼多好處給民間機構,此法所涵蓋的公共建設應該要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但翻開依照該法第三條所訂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發現在「環境污染防制設施」類別下,適用該法獎勵的環保設施所需符合條件竟包括:「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也因此,在沒有認定原則規範政府機關決策下,動輒數十億元的焚化爐,竟可適用促參法的各種獎勵優惠,且近年來已有地方政府開始採用促參法來推動焚化爐興設,比如桃園、新竹縣。

環境與健康: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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