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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

譴責環保署企圖放寬工業區土壤汙染監測與管制標準

日期: 
2013/12/30 (週一)

環保署看見台灣的痛嗎?

請別幫汙染業者「合法」汙染我們的土地!
我們不要倒數第一的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

環保署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預告修正「土壤汙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汙染管制標準」,其中重金屬的標準有許多打算大幅放寬,令我們幾個環保團體相當憂心,也相當不滿。我們強烈質疑環保署雖然早就看見了台灣問題,卻站在不肖廠商那一邊,幫業者把環境成本外部化,要讓台灣汙染問題更加惡化,不僅有虧職守,更有圖利業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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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地球正在加倍奉還:永續還有可能嗎?

日期: 
2013/12/01 (週日)
《2013世界現況》新書發表暨研討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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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華府的「看守世界研究中心」 (Worldwatch Institute),將2013年出版的《世界現況》專書主題訂為「永續還有可能嗎?」,對世界是否還能永續發展下去提出一個大大的問號。環保團體擬給的回答是,有點「太遲了!」,快要沒有機會亡羊補牢。

環境與健康: 

新毒管法三讀通過 民間團體促成7.9萬化學物質資訊全都露

日期: 
2013/11/28 (週四)

立法院於11月22日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毒管法),建立化學品登錄制度,以及毒化物釋放量紀錄資訊公開,為我國化學品管理跨出了一步。這次的修法,其實是民間團體的長期合作,並與部份立委的支持下,讓最後通過的版本納入了民間版部份條文的精神。首先我們要感謝林淑芬委員的大力支持,因為她的長期堅持,才讓環保署不得不有所妥協;同時我們也要誠摯感謝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林世嘉等委員在無數議題纏身之中對該法提案與審議的大力協助,為民間版發聲,並質疑政院版的謬誤;另外特地感謝蘇清泉委員在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期間協助該案排入議程,同時主持委員會議時能察納雅言,不偏袒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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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一、化學物質流佈狀況

民間團體提出的版本有四個重點,已直接或間接納入《毒管法》中,分述如下:

垃圾費隨量徵收 成本也要公開透明


環保署近來放出消息,打算在雙北市試辦垃圾秤重刷卡收費的制度,讓垃圾費的徵收更趨於公平。沒想到這新聞一出來,民眾反彈聲浪立刻又讓環保署暫緩試辦。許多反對民眾認為,要丟垃圾必須花更久的時間,不但不便民,而且會影響交通,更增加政府的清除成本,包括人力與油錢。更有些民眾聽說秤重費率比垃圾袋還要貴,直言政府又在搶錢,同時圖利悠遊卡公司。

垃圾費要怎麼徵收,對於一個人口眾多的社會,確實是一道難題。以目前徵收方式,隨水費徵收是最方便,但卻是最不公平的制度。隨袋徵收雖然可以稍趨於公平,但是為了收費而必須製造新的垃圾袋,不見得環保。而秤重收費,則是最精準、最能符合「汙染者付費」原則的收費方式,但是可能得犧牲倒垃圾的便利性(其實若設計的好,這也未必;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倒垃圾是一種汙染行為,不方便才會讓民眾想要減少垃圾,不是嗎?)。

環境與健康: 

難以承受的核災健康影響


在今年2月28日,也就是日本福島核災將屆兩週年之際,世界衛生組織發表了一篇健康風險報告,指稱在福島輻射污染最嚴重的前兩個地區,初估其第一年有效輻射劑量約為12-25豪西弗。在暴露劑量最高的地區,男嬰罹患血癌的終生風險將增加7%(與基線值比較);女嬰罹患乳癌的終生風險將增加6%;男嬰罹患所有實體癌的終生風險將增加4%;女嬰罹患甲狀腺癌的終生風險將增加高達70%。甲狀腺癌和輻射汙染的高度相關,從這些數據一覽無遺。不過,該報告又補充說,由於日本甲狀腺癌的基線風險很低,對女嬰而言,只有0.75%左右,因此在輻射污染最嚴重地區的女嬰,得甲狀腺癌的終生風險也不過增加到1.5%左右。

該報告指稱,由於輻射暴露和癌症終生風險的關係相當複雜,且與輻射劑量、暴露時年齡、性別和癌症部位有關,且該健康風險評估根據的科學知識是基於以前的輻射污染事件和經驗,不完全符合福島核災的暴露型態,因此這篇報告充滿了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儘管其聲稱已試圖避免低估,但這數字傳達的訊息似乎是,核災危害不過爾爾,大家不用恐懼。不過,事實呢?

氣候與能源: 

塑膠袋一塊錢 應該去哪裡?


上街買東西,結帳時店員說:要購物袋嗎?相信很多民眾此時才想到又忘了帶環保袋,而無奈地說要。只是您可曾想過,這一塊錢,到底去了哪裡?

環保署2002年推出限塑政策,規定速食業者、百貨業者、超市等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所以民眾付費買塑膠袋的錢,就只是直接進入販賣業者的口袋。環保署又為了避免被指控圖利業者,於是要求業者要用成本最接近一元,厚度達0.06公釐的塑膠袋。這些最終成為垃圾的塑膠袋看似數量減少,重量卻增加了,整體限塑效果並不佳,反而讓販賣業者樂不可支。

然而這失敗的限塑政策,其實只要納入環保署的四合一回收制度,問題就解決了。所謂四合一回收制度,乃結合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規定經政府公告為應回收物(如寶特瓶)的製造業或輸入業者,要負責其產品廢棄後回收的責任。生產者要履行其回收責任,必須要按其產品銷售量或進口量,繳納一筆回收清除處理費到環保署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然後環保署再根據廢棄產品的回收處理量,把從生產者手中收取過來的錢,補貼給回收、處理業者;於是這筆涵蓋收集、貯存、分類、運送、處理等成本的錢,就會透過市場機制,部份流向拾荒者以及政府清潔隊的口袋裡,而能夠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回收處理商的力量,促進資源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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