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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

大肚溪重殤 政府無能

1995年,聯合國環境署呼籲全球應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採取必要行動,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定義為「存在或堆積於動植物體內、在自然環境中長期循環的對人類有害的化學物質」。2004年5月17日公約正式生效,戴奧辛是首批列管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質之一。

1961年至1971年越戰間,美軍在越南投灑了1,900萬升的橙色落葉劑。橙色落葉劑含一級致癌物質戴奧辛,目前越南有一百多萬人 遭受著戴奧辛後遺症的煎熬。居民主要症狀有皮膚產生氯痤瘡、糖尿病、致癌、孕婦生出畸型兒、腦性麻痺等後代,同時越南有十萬名畸型兒受到戴奧辛的毒害。

1969年,位於台南市鹿耳門溪畔的台鹼安順廠開始生產五氯酚鈉,五氯酚鈉亦含有戴奧辛,戴奧辛污染了海水蓄水池、鹿耳門溪、竹筏港溪 的底泥,經由食物鏈導致該地有近二千人受到戴奧辛的毒害,台灣一般人血液戴奧辛含量均質約為20皮克,而長期在竹筏港溪捕魚的楊姓婦人血液戴奧辛竟高達 951皮克。目前中石化先編列了16.5億進行污染整治,但同時政府亦編列9年約20億的人道照護經費用於照顧受害居民。

台塑仁武廠應儘速公告為整治場址

日前媒體披露,環保署在高雄縣台塑仁武廠的土壤與地下水檢測數據,明確顯示台塑仁武廠的土壤及地下水遭到嚴重污染。在土壤部份,二氯乙烷超過土壤管制標準757.5倍,四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1.65倍,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2.93倍。鄰近地點檢出二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2.61倍,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1.06倍。另外,在地下水部份,三氯乙烷超過第二類地下水管制標準171倍、二氯乙烯超過標準15倍、二氯乙烷超過標準302,000倍、苯超過標準71倍、氯仿則超過標準16倍。而這些超過管制標準的物質,都是國際歸類為人體可能致癌物質或者是確定的人類致癌物質,因此從環境污染及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角度來看,這麼驚人的數據,確實是讓人感到觸目驚心,同時也對人體健康是否會因此產生負面影響而感到疑慮。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致使該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同條中又規定,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經濟: 
社會: 

政府應儘速淘汰含氯有機物質的使用

據報導,台塑仁武廠場址土壤及地下水遭到含氯有機物質的嚴重污染,其中地下水的1,2-二氯乙烷(英文簡稱EDC,為VCM廠的中間產物,是人類可能致癌物)的污染濃度高達管制標準30萬倍,而已知為肝癌致癌物的氯乙烯(簡稱VCM,為3號塑膠PVC的單體),亦有高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975倍者,令人瞠目結舌。不論污染原因是人為蓄意、或是管線設備年久失修造成洩漏等人為疏失,這起污染事件不應視為單一個案而僅依循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機制來處理,更應該拉高到產業政策上來檢視。

氟、氯、溴等鹵素家族元素,在現行石化產業佔有重要地位,業者將這些元素與碳氫化合物反應,合成各種含氯有機物質,廣泛應用於塑膠製品、清潔溶劑、冷煤…等等,早期更大量運用於農藥。然而在自然界中,這些元素鮮少與碳氫元素結合而以有機物狀態存在,而是與金屬元素結合而以無機物狀態存在,因此這些人為製成或無心造成的含氯有機物質,常常具有毒性,如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首批列入管制的有機物質(包括世紀之毒戴奧辛)全含有氯,第二批列入管制的有機物質也都是含有氟、氯或溴等的化學物質。即使沒有毒性,卻也常有其他危害,如做為冷煤的氟氯碳化物為臭氧層殺手與溫室氣體,取而代之的氫氟碳化物則仍不脫其強力溫室氣體的本質。

盼,社會公理尚存

為照顧中石化安順廠污染地區居民的五年13億生活健康照護計畫,將於99年6月屆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因選舉考量,由地方政府發起連署爭取另一個「五年13億」,直到污染清除為止。環保署於98年12月29日召開第6次跨部會會議同意第2階段補助約7億6,000萬元,為期4年,也就是從民國99年至民國103年。對此計畫個人提出如下之質疑:

一、 居民慰問金每人每月1,814元的正當性何在?

五年13億當初編列約七千萬讓居民全面檢測血液戴戴奧辛,是為了釐清誰是事件中真正的受害者,並作為日後處理的依據。計有2,903位居民檢測血液戴奧辛,然超過政府所訂的高濃度(血液戴奧辛濃度達64皮克以上)共計只有340位,所佔的比率不高,超過半數居民血液戴奧辛在32皮克以下與全球一般人檢測值相當,而今真相已出,為何補助方式與之前一樣?為何血液戴奧辛濃度32皮克以下居民每人每月可領1,814元慰問金與全民健保自付額補助費?社會公平正義何在?

二、提供32皮克以上居民血液戴奧辛複檢與及特殊健康檢查的必要性何在?

血液戴奧辛檢測已完成,為何編列近四千萬提供32皮克以上居民血液戴奧辛複檢?同時未來第二次檢測數據偏高時如何處理?是懷疑成功大學檢測有問題?或污染源沒被有效控制?

三、環保局移除27公頃魚塭污染底泥的必要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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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機關應加強能力建置

高雄縣大寮鄉再傳毒鴨毒魚事件,環保署南區督查大隊在面對媒體質疑為何有養鴨場設在爐渣棄置場時,忍不住說其整個編制只有11人,要管嘉義到高雄,若是民眾沒檢舉,根本無法掌握這些資料。這話確是一語中的,暴露出我國環保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最大問題。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記得上次美國矽谷毒物聯盟顧問泰德史密斯來台了解我國的高科技污染問題時指出,我國是「用19世紀的法規在管理21世紀的科技產業」,固然道出了我國環保法規的落後,然而即使這些法規全部改善,而中央與地方的環保主管機關的能力卻未跟著與時俱進,則仍無法有效遏止環境污染行為。

例如,市面上有十萬種左右化學物質,其中有風險危害的不知凡幾,然而環保署毒管處僅公告列管259種,且以每年不到5種的速度針對未列管的潛在毒性化學物質進行評估,且同樣一種化學物質的評估往往又拖了好幾年,以這樣的速度,如何保障國人免於毒化物的威脅?而每公告一種,即相對增加了管理作業,然而環保署中負責毒化物管理的只有區區4人,預算也沒有相應增加,如何確保廠商依法運作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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