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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推動廢棄物燃料化的政策搖籃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2009年7月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重點之一,是透過優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收購再生能源。

在該條例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再生能源」被定義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也就是所謂的「廢棄物能」(廢棄物經焚化或燃料化所產生的能源),被納入了再生能源範疇。

但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一詞的意思,意指「可生生不息的能源」,也就是即使消耗了,大自然也會迅即補充;而非指Recycled Fuel(再生燃料)或Recovered Energy(回收能源),後兩者係指由廢棄物產製的燃料及廢棄物直接利用所產生的能源。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看我手指一點、點垃圾成燃料 —— 台灣 SRF 製造與使用情況

哪些機構在製造SRF?

在垃圾市場榮景所產生的動力以及一連串政策誘因下,許多本來就在收這些SRF料源的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紛紛投資或轉型為SRF製造廠。

據業界人士C的觀察,這些投入SRF製造廠的業者大多數是中小型業者,普遍缺乏製程規劃能力,即使政府有制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供他們設廠參考,也無多大幫助。加上近年來地方環保局人員素質退步,看不出他們規劃的問題,或為解決掩埋場上堆置的垃圾,而盡量通過審查,卻無力監督。他說,這些業者有的守法意識並不堅強,且有些小聰明,時日一久,可能開始鑽漏洞,比如摻雜有害廢棄物或不適燃廢棄物,卻因為掌握了配比而有辦法符合SRF品質標準,或透過逃漏流向申報方式亂收亂丟亂燒,畢竟產源也有許多中小規模業者甚至地下工廠,不見得要申報流向,或可能跟著逃漏申報,或亂申報。

氣候與能源: 

SRF/RDF的前世今生 —— 可燃廢棄物的種類及它們的去處

SRF的料源

《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雖然自2020年至今已經修改四次,但其容許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變動不算大。故我們以現行規範中的SRF料源,進行探討。

目前容許做為SRF料源的廢棄物種類,可分成塑膠類、橡膠類、紙類、木材類、織品纖維類、其他生物質類、垃圾等七大類,再依廢棄物代碼,又可分成二十四種。其中垃圾一類,包括: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一般垃圾(H-0001)、事業員工生活垃圾(H-0002)等三種,由於成份複雜、分選困難,並非SRF製造廠的收受對象,也非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當初規劃SRF政策所考量的重點。目前垃圾的燃料化,只有雲林有將其垃圾透過MBT(機械生物處理)設備進行乾化破碎篩分處理,將可燃部份製成燃料棒送台塑石化六輕廠區的循環式流體化鍋爐當輔助燃料;花蓮則是將其垃圾送台泥和平廠的氣化爐,熱裂解產生可燃氣體送入水泥窯的預熱段。

RDF?SRF?PEF?垃圾?燃料棒??? —— 廢棄物燃料化簡介

廢棄物燃料化簡史

紀錄中最早使用廢棄物作為燃料的,大約是在19世紀末期,英國將城市產生的固態廢棄物(Municipal Solid Waste)拿來燃燒,以產生蒸氣1。當時並沒有分選和進行加工,頂多就是將巨大垃圾排除之後,其它就以廢棄時狀態直接焚燒,約等同於表1中的RDF-1定義的生垃圾,不久之後美國、德國與日本相繼仿效。1890年代在紐約,會以人工方式先將有價物質、例如金屬挑選出來,餘下的垃圾才送入焚燒用來發電。20世紀上半,美國已投入發展廢棄物燃料化的技術。1950年代有水泥公司開始焚燒廢輪胎作為燃料,1980年代中期德國的水泥產業也開始使用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當時水泥產業想要這麼做的理由只是為了找到更便宜的化石燃料替代品,這個理由今日還存在,不過RDF身上又多了幾個金玉其外的標籤:廢轉能、循環經濟、減少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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