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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何要被迫承受不公平正義的風險?

日前一位自稱風險評估專業的溫啟邦醫師撰寫文章,認為美牛風險比騎機車低,文章內容呈現出溫醫師對風險本質的誤解,而這種觀點顯然也是 馬政府在專家會議做 出還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瘦肉精風險程度的結論後,就貿然有條件開放、漠視民意的基本心態之一。本文將針對這種謬誤觀點提出澄清以正視聽。

選擇機車作為交通工具的原因很多,對多數的機車騎士,應該是志願跨上機車,在啟動那一瞬間,應該是對自己的技術與機車性能有信心。一位 騎士在騎車出門時, 如果想到這趟出去可能會發生車禍,因為台灣的統計資料顯示騎機車發生車禍的機率高,他心理會提醒自己要小心,注意來車、路況與交通號誌,因為台灣多數的民 眾都是理性的自我風險管理者。騎機車發生車禍往往出於一時疏忽或是有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在風險分類上偏向屬於志願承受、可控制、熟悉、可預期、公平、非災難性與個別等的風險。在風險認知大師Paul Slovic於1978年發表於國際知名期刊科學(Science 1987;236:280-5)的一篇文章中就說明這類型的風險是比較為民眾所接受。

環境與健康: 

專家會議陽光 化、政治決策民主化

近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禽流感疫情隱匿爭議,以及行政院匆促宣布將「有條件解禁」添加萊客多巴胺的美牛進口,都凸顯出政府決策體系的封 閉蠻橫,也引發民眾對食品安全與健康風檢的疑慮。在兩起事件中,官方往往以科學作為合理化政府決策的擋箭牌,聲稱「缺乏科學證據證實瘦肉精對人體有害」,或者推稱疫情爭議只是「高低病原判定問題」。

無獨有偶地,美牛與禽流感爭議都暴露現行專家會議與決策模式的限制。首先,科學研究可能受限於當時的提問與技術,也往往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舉例來說,目前 沒有專家有能力預測原本就不斷變異的病毒究竟哪一天會發展出人傳人的能力,沒有專家能斷定病毒變異的原因(究竟是自然漂移還是疫苗誘發),各國專家們對於 只有六個受試者的人體研究能否用來推定瘦肉精殘量標準也沒有共識。當政治決策遇上這類缺乏完整科學定論的狀況時,德國環境法裡採用的「預警原則」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應可作為政治決策的參考,以避免讓民眾承擔不採取預警措施的未知風險。很遺憾地,在兩起事件中,府院和行政官僚卻寧可在專家共識與精確科學證據形成之前低估風險,或是讓風險個人化,使得健康與安全淪為一個昂貴且未必有保障的個人選擇(像是「你可以選擇吃有機食品或不吃美牛」)。

環境與健康: 

萊克多巴胺–培林–瘦肉精

作者:周晉澄/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
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商品名為培林,是腎上腺乙型受體作用劑的一種,俗稱受體素,具有類交感神經興奮作用,原本是開發 為氣喘治療用藥。培林與其他相關藥物,如克崙特羅(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濟帕特羅(Zipaterol)等,添加於飼料,具有蛋白質合成功能,增加瘦肉的比例,因此通稱為瘦肉精。

培林的使用方式是動物在最後的肥育階段,大約使用一個月左右即上市。培林在動物體內代謝很快,六小時即可排出約一半,但殘留於屠宰後肌 肉或內臟的瘦肉精不易消失,加熱烹煮亦不易破壞。使用瘦肉精飼養動物後如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即可能為消費者所食入。過去有相關毒性較高瘦肉精經食入後,發生人類急性中毒報告,出現心血管不適等症狀,因此限制使用,以避免吃入含大量瘦肉精的肉品與內臟,造成不利健康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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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火警的警訊

核三廠在6月12日下午三時左右發生大火。根據報載,整個廠區為濃煙所密佈,由當地居民在兩公里外的後壁湖所拍攝畫面可以見到大量的濃煙遮蔽天空。恆春鎮陣民代表吉昌形容火警發生時「像一粒火球爆炸後濃煙密布」。在附近海域參加水上活動的遊客,衣服還沒穿好,就驚恐地逃跑;有遊客憂心的問:「是不是核三廠爆炸了?」恆春鎮民更被這次的火警嚇得忐忑不安,擔心究竟是發生了什麼問題?同時也擔心未來會不會更嚴重的核安事件?

台電核三廠對於此火災的解釋為,位在核能機組旁一座34.5千瓦的「起動變壓器」突然起火燃燒;起火原因為大雨造成三向開關線路短路,引燃變壓器內保護的絕緣油脂造成大火。由於十分鐘內無法控制火勢,廠方先將兩部核能機組發電降載至90%,緊急通報轄區內消防隊支援,經過近三十分鐘,在下午三點四十八分將火勢撲滅。初步研判是變壓器線路的絕緣功能失效才起火,但不排除漏油、管線老舊、雷擊等原因;要等火場鑑識專業人員進一步分析與調查,才能確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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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漠視頭家生活權利的政府污染管理

高雄縣大發工業區於去年(2008年)12月份發生四次臭氣污染事件,讓位於當地的潮寮國中、小的多名師生,因身體不適集體送醫,而引起全國關注。然而事發至今,環保署與縣政府尚無法找出污染元兇,而受害的師生們反要暫遷他校上課;憤怒的居民揚言要政府賠償,而環保署、縣政府與工業局卻上演著互踢皮球的戲碼。令人憂心的是,這種找不到污染源的污染事件,在不肖廠商意圖以成本外部化的方式因應將長達數年的全球經濟風暴,而政府公權力卻無法發揮效能下,將一再地發生。

這些事件突顯了環保單位不僅無能評估長期低濃度的污染風險,也無法掌控短期高濃度的污染來源;不僅常常無法將散落於農業區或住宅區的污染工廠繩之以法,也無法好好管理工廠集中群聚的工業區;不僅無法預防污染於事先,也無能查緝污染於事後。這些公權力的不彰,固然有部份是因為環境污染事件的查證原本就複雜,困難度較高,但是管理制度在拼經濟思維下所受到的扭曲,才是主因。

首先,是工業局的有權無責。以輔導工業發展為本位的工業局,對於其所設置的工業區,握有核准進駐廠商之空污與水污設置許可與操作許可的權力,可是當有廠商未依法排放時,查證的責任卻在環保單位;而且工業局執行這許可權力的目的,在於提升行政效率而非預防或減輕污染;儘管環保應是工業區管理的重點,但其始終非身為工業區主管機關的工業局的優先考量,而以單薄的人力來應付環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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