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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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電子業

23天的生命損失代表著什麼呢?

作者: 許惠悰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七月的夏日,溫度逐漸攀升,而最近一連串的環境新聞熱度也達到了高潮,包括國光石化的環評審查、台塑六輕的連續兩次的失火事件、六輕五期的擴建案、中科四期的相思寮土地徵收問題,這一連串密集事件的發展,事實上剛好可以讓全台灣的人民共同重新再來思考台灣的發展到底需要什麼?

環境與健康: 

白海豚都會轉彎 政府呢?

在石化業者努力維持並擴張他們的既得以及預期利益下,石化產業本身的自我毀滅因子卻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不斷地「爆發」出來,包括英國石油的漏油事件、台塑六輕的光氣洩漏及近來的兩次火災意外事故、中國大連外海的油管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在在提醒人們石化產業的毀滅性:高危險、高耗能、高污染、不可再生,這似乎是老天在用人們感受得到的語言,指引人們趕快往其他方向發展,擺脫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這訊息,相信許多民眾都感受到了!
環境與健康: 
氣候與能源: 

農民集結保護農地

作者:陳曼麗(看守台灣協會監事)

驚動社會的「台灣人民挺農村,717農民夜宿凱道」活動,終於讓政府高層重視。這一波運動,在農民怒吼得不到政府善意回應,終於走到總統府,從卑微到高調,農民跨出自己的農地,伸張自己的權益。

台灣土地很小,土地不會再長,所以在人增多的情況,土地越顯得珍貴。農地的使用,許多人虎視眈眈。早期,農地只限於自耕農才可以買賣,現在消除禁令,任何人都可以買農地,於是農地上不見農作物,反倒長出很多房子。

社會: 

胡亂減稅與浮濫徵收

作者: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眾所皆知,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財政問題長期以來皆相當的嚴重。這個會期立法院恣意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國民二黨卻都反向操作,競相加碼的大幅度減稅,如此一來,必定會加劇敗壞國家財政,並將龐大債務留給子孫,我們除了會因此離社會福利國家愈來愈遠、社會兩極分化狀況恐會愈加嚴重之外,這也會促使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徵收公權力,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權利。

基於過去戒嚴統治體制的延續,我國的財政分劃仍然是維持著中央集權管制方式,中央政府過去平均掌握了約五成左右的地方財政資源,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面臨著財政的困難,必須仰賴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往往努力另闢財源,擴大自己所能夠掌握的稅收,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如此一來,土地開發(或炒作)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之一。

由於農地並不課稅,因此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變更等規劃機制,及經由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的開發手段,地方政府與財團、建商及地方政治經濟菁英密切合作,變成了土地開發的機器(或是怪獸)。這個嗜土的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以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雖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因此來課徵上述重要的地方稅目,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

環保署長應體察人民苦楚、帶頭尊重科學專業

健康風險評估在國際上已廣泛被用作為環境決策的基礎,並發展成一門專業,它被定義是妥善整合現有最佳科學證據與數據,對某一行為或活動潛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作定量預測。然而人不是神,對未來進行推測的過程中,總是會面臨科學機制不夠了解,數據不夠充分。為讓評估能夠順利進行,只好根據現有科學知識作一些合理假設。因此每一份評估結果必然含有某一程度的不確定性,也就是所評估的風險與真正的風險到底相差多大,並不是很確定。因此一位專業評估者一定會完整呈現所使用的最佳科學證據,以證明評估結果的合理性。為確保科學證據能被妥善用於健康風險評估,在整個風險分析決策制度的設計上,都會設置獨立客觀的評估單位。

環境與健康: 

被綁架的政府

中科三期環評遭到撤銷一案,因為環保團體要求其應該立即停工,而環保署則堅持中科廠商的開發許可應由國科會等單位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於兩年內衡酌公益與廠商信賴利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引起極大爭議。利害相關人之一的面板大廠友達老闆李焜耀在量產進度受到干擾後,於日前放話表示,希望政府產業政策要有一致性,「不然不知道到底有幾個政府?」會對廠商投資造成困擾。其實李老闆真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稍加探討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的爭議,會發現環保署其實是不惜削弱環評法威信與甘冒藐視司法正義之大不諱,而執意維護中科三期廠商之利益,而原與廠商站在同一陣線的國科會更是早就如此。環評、區域計畫變更審查、與最後由國科會核發的開發許可,這一連串的行政決定其實是互相串聯的一個行政處分,缺一不可,而環評為開發行為是否能取得最後許可之基礎(環評法第14、22條),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今環評許可這個基礎既然遭到行政法院撤銷而無效,其他相關許可則應一併失其效力,毋庸撤銷之程序;今環保署若承認其他許可仍有其效力,豈非認為其他許可能夠獨立於環評之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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