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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莫拉克風災

八八風災後應有的對策

記得八八風災當天,筆者曾經特意走了一趟東海岸山脈,遠眺海灣滿坑滿谷的漂流木,親眼目睹其中許多漂流木均呈頭尾齊切狀,令人不得不相信山老鼠仍是當今台灣環境災難的首要元兇。當然,兩年前莫拉克颱風期間帶來超過3,000公厘的超大降雨,更是直接導致昔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398名村民,以悲劇性收場,集體活埋於災民收容所的始作俑者。

小林國小就在一夜之間突然遭到該校上方的瞬間地滑 (land slide),釀成收容所內無一倖免全數罹難的命運。誰知憾事竟然會發生在後山坡度小於15 °的校園內,大大出乎防災人員的意料之外,一般人總以為坡度要大於30°且具充沛土砂來源與含水量才有可能爆發土石流。可別忘了這一處坡度雖然小於15 °的順向坡,只消土壤層超過其飽和含水量,依然有可能引發土壤潛移(soil creep)型的地滑現象!假定當時居民敢漠視政令而自行覓求避難場域,或許還有活命機會。撫今追昔,吾人寧盼當初政府核定的災民收容所不要設在小林國小!

山林水土: 

二萬坪的天災與人禍

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自然與環境學程召集人)

二萬坪為日據時代伐木區的集散區,早期此處平坦寬廣,實際量測面積確實可達到『兩萬坪』,故以此命名為『二萬坪』。最早期二萬坪車站鐵道總共有六線道,後來因為一九一四年發生大地震,地震坍方導致鐵道剩下三線道。莫拉克颱風過後再度崩塌,二萬坪車站100餘公尺路基滑落山谷,目前林務局考量風險已將部份鐵道拆除,而二萬坪現在實際面積只剩4,000餘坪。

山林水土: 
社會: 

大高雄地區缺水大作戰新思維

去年八八水災留下滿川遍野的漂流木,還有堆積如山的砂石,暫置在河道兩旁及一些國有及私人土地上,目前還沒有遷移至安全的場所或所謂的土地銀行上。筆者身為這兩縣災後重建委員會委員,曾多次建議對河道的疏濬要有完整的計畫、要有積極的進程,且要能夠有效的執行,才不會產生二次災害。

而在水資源供應方面,往往在豪大雨後都會帶來土石崩塌,造成河道的淤泥增加,一旦濁度飆高又可能會造成供水緊張。譬如,八八水災後大高雄地區有三萬多戶即因此而減壓供水。筆者在歷次的全國水利、國土或是永續會議上即針對此問題多次提出,水資源管理政策,應該改變長期以「豐水期以地面水為主,地下水為輔」之作法。熟不知汛期河川及水庫水質濁度飆高,無法即時與穩定供水;而此時因降雨補注地下水,使得地下水位上升,甚至於有自湧井;再加上河道土砂淤高,造成河床伏流水增加。筆者亦多次在水政研討會或媒體上建議,在去年芭瑪颱風後再也無降雨,但河川尚有水量時應蓄存水庫,盡可能利用要流到海裡的地下水,如此,才不至於用罄水庫的水而又讓地下水大大方方的流走,多麼暴殄天物啊。

山林水土: 

中科死棋國光光

高度爭議的中科四期環評,終於在10月13日通過初審,遂了開發單位的心願。雖然環保署在最後一次初審會議的中場休息期間,也就是第五次初審延續會議前一周,發表一篇新聞稿要求給環評委員獨立的審查空間,結果卻是用重重警衛把利害相關人的居民與環保團體隔離在環保署大門外,而環評委員的審查空間仍然無法獨立於高度的行政壓力下。

環保署於該新聞稿中指出,行政院秘書長出面協調部會,針對開發單位(國科會)就民眾或環團於審查過程提出之質疑或要求所研提之開發案修正作法,加以確認或協調,以確保修正案之可行性,本屬合情合理作法;然而第五次初審會議前吳揆透露的中科四期廢水排放去路(亦即不會排放到濁水溪或舊濁水溪河道,而改排出海口或供國光石化冷卻水使用,見工商時報10月3日的報導),也是該部會協調會的主要議題,並未出現在開發單位的環評說明書或會議資料中,反而與環評初審結論的第一條不謀而合。若行政高層與開發單位尊重環評,應該將該修正案之作法與評估資料公諸大眾,送交環評審查,而非在評估資料付之闕如的情況下,以不可思議的心有靈犀或巧合方式出現在審查結論中。如此,請問環委的獨立性何在?民眾的知情權與決策參與的權益又何在?

氣候與能源: 

格達費的帳篷與國土規劃

利比亞領袖格達費出國訪問時,喜歡在受訪國搭起帳篷,充當海外行宮,前幾天他出席紐約聯合國大會,又企圖在美國搭帳篷,但是卻無法如願,各地方政府除堅決拒絕外,並要求部份已搭起的帳篷必須立即拆除,其所持的理由乃是該帳篷構造物已經違反了地方政府所發佈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zoning code)。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土地規劃與管制的一個主要手段,它為全球大部分國家所採用,此次格達費所訪問的紐約市,碰巧就是該制度的創始地,它於1916年在曼哈頓開始實施後,迅速的為美國其他城市所模仿。都市的土地被分成了不同的使用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各有不一樣的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限制。這些限制似乎是與美國憲法中對於私人財產權的保障相互衝突,因此,時常遭到挑戰,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26年經由Euclid個案的宣判,正式宣告它的合憲性,因為這些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乃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來。

台灣於日治時期就引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實施於都市地區,至於非都市部份,則是要待1970年代,區域計畫法執行之後,才告正式確立。但是,這個制度的最大缺憾,乃是它過於僵化,缺乏彈性,這使得許多土地開發因此受到限制。晚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富有創意的方法被建構起來,但是基本上仍然是尊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理念。

越域引水工程的爭議

八八水災造成桃源鄉勤和村與那瑪夏鄉民族村被土石流毀村、甲仙鄉小林村崩山,同時導致400多人失蹤,一個月過後三地居民仍不時指控災難是因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以炸藥開鑿引水隧道所造成,不斷要求政府應查明真相,給社會一個明確的交代。雖然監察院、檢調單位、行政院已展開調查,但調查方向是否正確是真相可否重現的重要關鍵,筆者認為調查單位應從三個方向分別釐清爭議:一、越域引水工程是否為必要工程;二、越域引水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缺失;三、八八水災土石流災難與越域引水工程相關性。而其中以第一項最為關鍵,筆者將理由陳述如下:

一、越域引水隧道工程經過五段斷層、三段破碎帶,鄰近的鄉鎮包括小林村、甲仙鄉、三民鄉、桃源鄉及六龜鄉,都是此次莫拉克風災所創傷最嚴重的地區。斷層帶分別為荖濃斷層、高中斷層、旗山斷層、表湖斷層及平溪斷層帶;破碎帶則分別為荖濃溪背斜軸部、荖濃溪向斜軸部、過河段與東引水隧道西洞口段等。為什麼在如此嚴峻的地質條件之下要進行越域引水隧道工程?八八水災後從勤和、民族至草蘭溪各洞口段附近都產生嚴重崩塌,土石堆積高度全超過十米以上。

二、中央於92年通過原住民基本法,其第20、21條規定在原住民地區開發土地、資源利用必須取得原住民同意,水資局強行在桃源施工,顯然是「行政暴力、圖利財團」的行為,侵佔原住民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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